A:《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注:
这是一条对劳动关系定义最易懂简明扼要的法律条款,赞!这种"劳动关系"的定义性质的法律规定该不受时间的限制!)
B: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应)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
C:《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24第三十九条“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这里意思是倾斜于受聘人员)”。严格讲我签订的不是"聘用合同",属于"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我适用这条款,则我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应当按照有利于我的原则确认!第五十四条:“本细则实施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一样有效。
D:《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二○○四年四月三十日“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F:《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保暂行规定》第11条:“用人单位新增职工,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G:《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上述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