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2002/3/24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国家有强制性的规定。
  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综字第126号)
  实施日期1994.11.23
  实施要求: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应交纳住房公积金未经批准不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如数补交,并罚缴滞纳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
  实施日期1996.8.8
  实施要求:对宣告破产的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和所欠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偿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颁布)
  实施日期1999.4.3
  实施要求: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重新颁布)
  实施日期2002.3.24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实施日期2005.1.10
  实施要求: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