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聘用关系和事实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4/1)第九条:“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1:除合同无效需司法认定,劳动或聘用关系无规定要司法认定;
2:从2005年12月14日“通知函”笫四条可以推定在我工作期间存在我和学校有“聘用关系”,《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第39条:“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
3:“通知函”笫三条已答应我有住房公积金;
在学校工作日期:2002年5月至2004年7月:
4:1998年起,受聘者进入事业单位就要订立主流合同是聘用合同:《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人政[1998]141号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集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人事部2003/12/10:“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从1989年开始劳动关系在事业单位就是聘用关系。
5: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23号:"一、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和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6:《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暂行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科委1987年10月7日12:“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落实后,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或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23号:"一、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劳动合同"。
7:工作年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4/1)第6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