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何在?

在该命题中证明了
我在申请人事仲裁时 (2004年5月25日)已经符合与单位订立到退休时的条件:

我的退休金只根据以下的表格的工龄来决定的:

该表已经表明有满25年5个月的
事业和国有单位的连续工龄!


  上述表格的工龄是决定我退休金的多少,而这些只表述我出国前的工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俞处座2015年8月11日在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会上讲,我出国前的工龄可以作为事业单位性质的!可是在我退休金中根本没有算入事业单位性质的!出国进修后回国的工作工龄根本没有(也没有体现事业单位性质的元素在我的退休金里面!)算入到我的退休金里面!
我在申请人事仲裁时已经符合与单位订立到退休时的条件:
在工作受聘期间已经在申请人事仲裁(起诉前置)
     1:简历:(工龄汇总)

证据源

目的

年限

杭州七中证明,黑龙江农埸

1969/4-1973/8: 黑龙江兵团农埸下乡. (国营)

 4年5个月

浙大教务处证明

1973/9月-1976/8: 浙大读书.  (全民)

 3年

省计算所证明

1976/9-1991/12:工作在省计算所.  (全民)

15年3个月

省政府文件 +国发[84]185+省科人「94」30号

公派1991/12-1992/12(保留公职到1994/05): 美国做访问学者

1年+1.5=2.5
25年2个月 

二份工作协议

 2002/5-2004/7: 浙江理工大学工作,  2

2年2个月

(1969/4-1994/05)+2.2年共27年4个月

共27年4个月

1969/4-1994/05:25年2个月(杭州西湖区劳动保障部门对我的工龄计算成25年5个月)+浙江理工大学工作2.2=274个月.
2004/7-2007/12:与我订立至退休的合同:3年5个月;
   
1985年以前入职的老员工全属于固定工,这部分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单位必须终生聘用。无权开除、终止劳动合同。即使员工不参与工作,单位也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这样加上从2004年7月到2007年12月共三年五个月(3.5年)工龄。27.4+3.5=30.9,(30年9个月)根据政䇿共有31年工龄。

     2:证明:受聘日期从2002/5/10到2004/7/9,共2年 零2个月,全为连续工龄!
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合并计算工龄:
      ①: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号)“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②: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
(1986/12/13):(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中央规范性文件):
 《
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科技单位对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状况: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④:《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浙政[1999]4号):第十条: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或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合并计算的可以认定为连续工龄:
     3:浙江省高院裁定书《再审裁定书(2008浙民申字第638
)3页笫13行 》中己确认我有工龄满25年:工龄己满25年,并非连续工龄”。但法律法规并不要求满25年要连续工龄,只要求"合计已满25年",且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规定只要求合计己满25年掌握(以下条款证明工龄不需要连续,只要合计”的就行):《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03/12/10人事部)12、“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4: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工龄可认定为连续工龄

椐据《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7]166号:“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5: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的老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不存在聘用的合同期限,几乎都是终生聘用。单位无权随意开除、
终止劳动合同


     6:在连续工龄期间我的人事仲裁申请的就是算在连续工龄”:在学校同时我也在诉讼期间,我受聘到2004/7/9,但我已经申请仲裁在2004/5/25开始,即在受聘工作期间,我并己经申请仲裁加诉讼.也就是讲我的连续工龄至少到2004/7/9(2004/5/25开始申请仲裁即在连续工龄的沿续中在申请,所以申请仲裁[即诉讼的前置]时就在连续工龄期间申请的),这时连续工龄至少已经有25年5个月+2年2个月=27年7个月(己经符合满25年的连续工龄!).

     
7:现在所说的工龄,就是指 "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http://www.doc88.com/p-380773039232.html)中:“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后,只按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计发退休费,其他待遇也只按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计发。因此,一般工龄已失去计算尺度的意义。现在人们习惯上已将工龄与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同等看待,现在所说的工龄,就是指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2〕44号) 1992-8-12:对上述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法律法规文件中,却有法不依,在学校,我受聘到2004/7/9,我已经申请仲裁在2004/5/25开始,我并己经申请仲裁然后诉讼.

  一、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公派在外学习人员有义务在学成之后回国服务。所有在外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回来,包括短期回国进行学术交流合作,以及探亲、休假。对在国外说过一些错话、做过一些错事的,一律不予追究。即使参加了反对中国政府的组织、从事过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人员,只要他们退出这些组织,不再从事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反政府活动,也都一律欢迎回国工作。五、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以进入“三资”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等要鼓励促进国际交流和合作,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国外兼职。
  我国已经实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已经实行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发〔2004〕117号,39条: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既然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更应该依法执行为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中的各项法律和规定(可是回国后在学校不给我缴办社会保险等情况:)!

总结:

合计已满25年工作年限:见以上我的工龄汇总”和我的档案: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03/12/10人事部)12、“对在本单位工作
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A:学校聘任我的工作时间(连续工龄):从2002/5/10---2004/7/9;
  
依据:
《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浙政[1999]4号):第十条: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或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12/13):(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7]166号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B:人事仲裁申请日期:
2004/5/25
首席仲裁员龚和艳讲她曾查阅我档案,我要问为什么不利用我档案记录下我的工龄用在我的实在要解决的底层百姓困境:
     
C:符合单位与我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三条件:我提仲裁申请(诉讼前置)日期:
2004/5/25,我尚在受聘工作(连续工龄2002/5/10---2004/7/9
)期间,其中申请诉求内容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03/12/10人事部)12、“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申请人事仲裁日期:2004/5/25日 (还在合同工作期间),己经在连续工期间:
      回国在学校工作的连续工龄2002/5/10---2004/7/9:


D:根据以上:
    1:
申请日期:2004/5/25,己经在连续工
期间, 回国受聘学校及工作是连续工龄日期:2002/5/10---2004/7/9

    2:
这时连续工龄至少已经有25年5个月+2年2个月=27年7个月(己经符合满25年的连续工龄!)退一步讲(在校连续工龄2002/5/10---2004/5/25)受聘工作总共至少也有27年6个月

    3:
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我生日1947/12/8,60岁生日为2007/12/8),即2004/5/25日 至2007/12/8不足十年!

    2004/5/25申请日,已经符合“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 (实际上也符合连续工龄条件),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