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本案有关的惩罚纠正性的法律及规定
1: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
见“劳动关系认定”,见“何种书面协议可视为劳动合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确认无效后的法律行为:
A:确认无效责令改正:《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 省人民政府154号【该浙江省法规2008年1月1日前有效我是2007年12月8日60足岁退休生日】第39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B:确认无效后应参照"同岗位同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包括社会保险);(参考)《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C: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劳动法》第100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D: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责令改正:(参考)《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3:社会保险:
见“为社会保险而责令的大堆法律、法规”(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