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计算有満25年工龄:见“工龄,就是指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我是作为"自费公派"身份赴美进修,(国发[84]185号):“十二、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的业务骨干(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和相应职称以上的人员,以及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和毕业研究生(包括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必须取得所在单位同意,按隶属关系,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批,按照自费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即属于自费出国留学,但按公费出国留学派出办法办理出国手续)办理”。符合《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怎样计算工龄?》第二款:
2:我保留公职由单位(省科人「94」30号)决定:“公派留学人员凡是由原单位发放工资的,其在批准的国外延长学习期间的国内工资照发。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
3:根据省科人「94」30号
和国发[84]185号,我保留公职到1994年5月,
依停薪留职概念,工龄也至1994年5月,总共算成(1969/4-1994/5)25年2个月工龄是正确的.见附件a浙江省科委文件照片:最未一行发文日期是1994/6/7,杭州西湖区劳动保障部门是根据这日期将我的工龄定在1994/7,即1994年7月,(对我的工龄计算成25年5个月)见附件b.附件:
附件a:发文日期是1994/6/7(将工龄定到1994/7): 附件b:工龄计算成25年5个月:
我的工龄汇总:
证据源 |
目的 |
年限 |
杭州七中证明,黑龙江农埸 |
1969/4-1973/8: 黑龙江兵团农埸下乡. (国营) |
4年5个月 |
浙大教务处证明 |
1973/9月-1976/8: 浙大读书. (全民) |
3年 |
省计算所证明 |
1976/9-1991/12:工作在省计算所. (全民) |
15年3个月 |
省政府文件 +国发[84]185号+省科人「94」30号 | 公派1991/12-1992/12(保留公职到1994/05): 美国做访问学者. |
1年+1.5=2.5 共25年2个月 |
二份工作协议 |
2002/5-2004/7: 浙江理工大学工作, 2页 |
2年2个月 |
(1969/4-1994/05)+2.2年共27年4个月 |
共27年4个月 |
1969/4-1994/05:共25年2个月(杭州西湖区劳动保障部门对我的工龄计算
成25年5个月)+浙江理工大学工作2.2=27年4个月.
关键词:
1:《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怎样计算工龄?》:
第一、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的在职人员,在学习期限内的国内工资待遇按国内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公派留学人员,凡是由原单位发放工资的,其在批准的国外延长学习期间的国内工资照发。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工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
第三、在职人员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工职一年。
第四、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
第五、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历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2:国发[84]185号:
《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4〕185号 1984年12月26日
一、凡我国公民个人通过正当和合法手续取得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金,办好入学许可证件的,不受学历、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均可申请自费到国外上大学(专科、本科)作研究生或进修。
二、高等院校在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和在学的研究生,可以在学校或单位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出国后,保留学籍一年。应届毕业专利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凡属国家统一分配的,应服从国家分配,到工作单位后再申请和办理自费出国留学。
三、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批工作,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办理。属在校学生或在职职工的,学校或单位签署意见。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学费、医疗费、往返旅费等,均由本人自理。如需用出国旅杂费,可凭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证件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
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六、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包括由自费转为自费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国家提供回国国际旅费。
七、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可以回国探亲、休假、实习等,次数不限,来去自由,费用自理。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子女要求出国探望本人,可按公安部门有关探亲的规定办理。
八、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主动向他们介绍有关留学的规定及国外有关情况,对他们出国所学专业给予指导;出国后,原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应主动与他们保持联系,鼓励他们努力学习,关心他们在国外的生活和在国内的亲属。
九、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验放,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相同,均按照《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
十、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应本着学用一致,尊重本人志愿的原则安排工作。属进修人员需要跨地区、跨部门安排工作的,由所属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核,报送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安排工作;属毕业研究生或大学专科生、本科生,本人要求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可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填写《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登记表》,由使领馆报告国内,回国后按公费留学毕业研究生、大学生的分配办法办理。
以上人员回国后的工资待遇和职称的评定,均按同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自费进入国外大专院校学习但没有毕业的人员,回国后均由出国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所学专长,量才录用,享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
十二、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的业务骨干(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和相应职称以上的人员,以及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和毕业研究生(包括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必须取得所在单位同意,按隶属关系,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批,按照自费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即属于自费出国留学,但按公费出国留学派出办法办理出国手续)办理。
十五、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具有两年以上工龄的,在批准出国年限内,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工龄可按本规定第五条办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