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及己经打破身份界綫
A:判决书上的结论:原告(我)“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
(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
B:地球人都知道的法律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第259号)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99/2/9四、
“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C:社会保险费依法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二条“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社会保险法》第60条同样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D:参保对象是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
“参保对象包括事业单位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11条:
“用人单位新增职工,
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保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暂行规定》适用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在职职工是指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和一年以内的临时用工)”。
即使是灵活就业人员也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部(2003/5/26)10号)第4条:
“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缴费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保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1999劳动部)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E:劳动关系的定义:《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注:这种"劳动法律"中的"劳动关系"的定义槪念性的法律规定该不受时间的限制!)
F: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
二、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国有企业即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
“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办发[1993]78号)。
“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按照所聘岗位办理退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国人部发〔2004〕63号)人事部(2004年7月):“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
“打破人员身份界限,受聘人员原则上按照所聘岗位办理退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2009/12/23):第五十四条“把岗位管理作为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打破人员身份界限,
受聘人员原则上按照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消除身份等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2015年4月27日)(十九)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