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国后的相关法律法规
省人社厅俞处已认定我出国前的事业单位干部身份的工龄,今天谈的问题:1:回国后的相关连续工龄法律法规;2:赔偿的依据与其方法的合理性:
由于沒有订立聘用合同和依据2005年确认合同无效后,依法公正合理的攺正方法:①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②责令限期改正;③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④同岗位(同事或同学)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及其关键词:
“改正”,“损失,赔偿”,“同岗位”,“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
赔偿是由损失而来,其公式:
C损失=A我应当获得的-B已经获得的;
(损失等于我应当获得的减去已经获得的,即C=A-B)
B=332656.60元;(2008年1月份至2019年12月已经获得的全收入,附)
(平均每月收入约2300元,怎么养老?)
A的具体法规规定与算法:认定我的工龄31年和性质:
沒有理由将我退休工资放在自由职业者行列:
1:认定我的31年工龄或工作年限都在事业单位及国有单位,汇总:
证据源 |
目的 |
年限 |
杭七中证明,黑龙江农埸 |
1969/4-1973/8: 黑龙江兵团. (国营) |
4年5个月 |
浙大教务处证明 |
1973/9月-1976/8: 浙大读书. (全民) |
3年 |
省计算所证明 |
1976/9-1991/12:工作在省计算所. (全民) |
15年3个月 |
省政府文件 +国发[84] 185号+省科人「94」30号 |
公派1991/12-1992/12(保留公职到1994/05): 美国做访问学者. |
1年+1.5=2.5 |
二份工作协议 |
2002/5-2004/7: 浙江理工大学工作, 2页 |
2年2个月 |
(1969/4-1994/05)+2.2年共27年4个月 |
共27年4个月 |
共27年4个月.另外加订立合同到退休:(2007/12/8为我的退休日)
2004/7-2007/12:应当与我订立至退休的合同:3年5个月:
订立至退休的合同:《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2002/7/6)《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03/12/10)12:“对‘本单位 (事业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
我工龄有满25年而“单位应当与我订立至退休的合同”:这样加上从2004年7月到2007年12月共三年五个月(3.5年)工龄。27.4+3.5=30.9,(30年9个月)根据政䇿共31年工龄。 |
但实际上回国后学校工作的工龄都沒有算到退休金內中!
见“20年前在学校工作的工龄至今还沒正常地办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合并计算工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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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号)“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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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计算的可以是连续工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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椐据《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7]166号:“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我的滿25年工龄是连续工龄的满25年工龄, 符合: 《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参考(2004/12) 第17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㈠连续工龄满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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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损失”,“赔偿”,“同岗位”,“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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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第39条:“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这里意思是倾斜于受聘人员)”,(即副教授及计算工龄)!《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该浙江省法规2008年1月1日前有效我是2007年12月8日60足岁退休生日】第39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
我的工龄或工作年限的性质:
可参照同班同学单位的同事,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比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即副教授计算工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参考【与该条款相同内容的规定在我60岁出身日2007/12/8之前已经出现,故在此列出,某项法律条款在某时期及其内容重复出现,则体现了该法律条款的正确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2:我是固定工,以1986年10月1日为分界线,以前参加工作的是固定工,以后参加工作的是合同制工人,我在1969年就参工作。86年我国开始改革用人制度,之前所有员工都是“在编”的。这部分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单位必须终生聘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开除员工、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单位倒闭。即使员工不参与工作,单位也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我沒有买断工龄!
3:在社会单位的划分上,在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主要是知识分子,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可以享受干部待遇,而在企业工作的人则只能享受工人待遇。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如果是干部身份,那么退休后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如果干部身份遇到除名或开除公职则必须要走程序及处理过程!即从干部身份改变成其他身份必须有一个依据程序!
4:《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因此,由您们主持我这案件,请您们与浙江省人社厅信访处邢处长和杭州西湖区人社局邬谷付局长共同商量比较下列方法讨论可以找出对我退休收入的损失,重新决定我合理的赔偿:
A:同班同学比较法:我与从浙江大学一起毕业的分配到浙江省计算枝术研究所工作的同班同学有佳**,国**,留**3人退休工资比较(三同班同学都是有满18年同单位的同事与同学,都是从浙江省计算技术研究所退休,除我赴美国进修的工龄不一样,其他都一样);
B:将从我原始档案条件出发比较;
C:如此重大权力义务请让我参与讨论及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