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改正”“缴纳”何其多,何时当会事!?(以下包括是对用人单位的过错和行政不作为进行惩罚性和纠正性的法律法规条款与规定)
参缴社会保险是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是一个全社会已普及了的法律常识!学校沒有为我繳办这正常的社会保险,按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应该责令学校改正,一二审判决书确认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按规定劳动保障部门也应该责令学校改正,但这两次劳动保障部门都没有依法责令学校改正,是严重行政不作为!可一拖就是20年还尚未解决正常的社会保险,它直接影响了我的工作生活幸福及其养老生活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保险秩序!下面是有“责令改正”的条款:
①: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劳动法》第100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②:确认无效首先责令改正:《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 省人民政府154号【该浙江省法规2008年1月1日前有效我是2007年12月8日60足岁退休生日】第39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一二审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8行,一审判书[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7页第2行)。】
③: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参考)【与该条款相同内容的规定在我60岁出身日2007/12/8之前已经出现,故在此列出,某项法律条款在某时期及其内容重复出现,则体现了该法律条款的正确性连续性和一致性】2011年7月1日第86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④:补缴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1/14)第13条规定:“缴纳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⑤:《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1995年1月1日第17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
⑥:缴纳社会保险就要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5年3月16日第22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⑦:《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保暂行规定》第11条:“用人单位新增职工,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