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待遇和职称的评定,均按同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编者按:我的职称是根据国家回国人员优惠政策和我在美国曾被授权高工而决定的,这不是小孩做家家,相关“其他待遇”的社会保险要按照新岗位相应调整,就是在学校工作期间按副教授相应调整,同时按规定学校要同我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其社会保险是决定于承担对我长期严重侵权的责任和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
①:政治上留学人员“一视同仁”:《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回国人员“他们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和国内待遇按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还有:“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政治上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
②:“享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工资待遇显然指同类或者同岗位人员的待遇包括社会保险):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85号)5:“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以上人员回国后的工资待遇和职称的评定,均按同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11:回国后根据所学专长,量才录用,“享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职称高了一个档次(留学回国人员的一种破格):
A: 《留学回国人员的特殊优惠政策》:“三、留学生回国创业优惠政策:3:如果你想到大学、中科院或者研究所做学术工作,职称会比在国外时高了一个档次”.
B:《我国关于留学回国人员的优惠政策》:
“一、中央优惠政策:(四)学术研究方面的政策:留学回国人员选择在大学、中科院或者一些研究机构做学术工作,有以下优惠:在职称评定方面,根据个人的学术背景、科研成果、专业及就业单位、地区政策等因素,留学回国人员的职称比在国外高一个或者几个档次,并且申报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
③:“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国人部发〔2004〕63号)人事部(2004年7月):“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2009/12/23):第五十四条“把岗位管理作为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打破人员身份界限,受聘人员原则上按照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发〔2001〕28号2001/4/29:六、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④: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
二、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2:“(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三、建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2“企业职工中不再有全民固定工、集体工、合同工等身份界限,所有职工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1992年国务院令第103号也明确了“企业内部打破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编者按: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即称国有企业】
即使在干部制度下,我在工作期间也是干部身份!
见是“不保留公职”不是“开除公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录用后,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仍然是干部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国已经实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