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合并计算工龄: |
A:《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号)“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B:《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12/13):(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
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中央规范性文件): |
《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科技单位对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状况: |
C:“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
2:合并计算的即是连续工龄:
椐据《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7]166号:“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我的滿25年工龄是连续工龄的满25年工龄, 符合:
3:《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参考(2004/12)“.
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一) 连续工龄满25年;
(二)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
(三)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四)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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