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
案
就
是
一
个
错
案_法律执行的彻底失守!
这是分配不公把适时的法律法规束之高阁置若罔闻的典型案例!
见“本案违反了哪些主要法律法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检察官举报自己:我迫于压力办了错案!”;(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过错:[A:显失公平!B:使用法律不当;C:事实认定有过错(把技术专业人员当作灵活就业人员)!]
网查官方错案定义:
所谓错案是指错误裁判的案件。错误裁判是指根据法律和事实,对案件实体处理和程序适用上存在错误的案件。也就是说错案分实体处理错误和程序适用错误两种。 |
对错案具体化定义:
所谓错案是指错误裁判的案件。具体就是: |
1:违反诉讼法律庭审程序(违反诉讼法律程序):
A:违背遵循"争议焦点"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4号《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第5项“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这个案子在庭审和判裁定书中都没有涉及到争议焦点,显然违反司法庭审程序 ! |
2:有违背不符合事实的错误:
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 的一段主要定论, 从第6页第18行开始至第6页第23行:
“由于理工大学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浙江省尚缺乏该类型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金)的具体实施细则, 且现无任何证据证明理工大学为该校其他受聘人员办理了上述保险,故对原告要求理工大学为其办理三金保险并补缴相关三金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事实是:
法律规定:浙江省就有《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保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 ,还有《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劳办〔1999〕103号规定“原有固定职工,在实行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算不算浙江省的视定,可不可以作为实施的依据?浙江省有关的其他社险规定难道不用执行? |
3:有违背无法律依据的错误(不符合法律的判决):
(2005江民一初285号p7行17,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倒2行)中依据的法律法规中有具体内容和判决如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判决如下:一:浙江理工大学赔偿原告失业保险人民币2千余元.二:浙江理工大学支付原告医疗保险补贴人民币3千余元(按灵活就业人员计算) |
不符合事实,有法不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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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所涉及到社会保险等低级过错,巳经十多年了还不攺正,大大影响我退休与幸福!影响政府,行政和司法的公信力! |
A:在合同里约定学校不承担我的社会保险是违法的,至今还未依法改正! B:2005年法院判决:“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依法应该改正按代扣代缴方式解决社会保险!,但没有,仍然违法! 【判决书对上面违法进行了确认处理为无效,这次本案跳出了一个违法,却又陷进到另一个违法:社会保险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我是违法!】 C:企图以约6000元现金形式作为医失社会保险支付给我,这类违法的事我拒绝接受! D:判决书认定:“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学校在一审庭审时讲(一审庭审记录第13页倒3行):“予以承诺,如果国家政策有強制性规定给原告享受的政策,我们愿意承担”,依法应该“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但都没有!每年在不断申诉,总是不解决! E:直到2012年期间,法院提出补偿(算是从60岁至80岁的20年中的补偿)50万人民币给我,反反复复,但至今我已70岁了我的这项殊荣还未获得! F: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是铁板钉钉的!有规定“如果受聘人员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但没有! G:医保:我工作期间有劳动关系,根据规定就得以“代扣代缴”按同岗位参加医保,但沒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第259号)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 “参保对象包括事业单位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中也有补繳内容)。 H:从2015/8/11信访会中可知,我这小案子怪处理的真实原因,可见首页“本案新要点”项目中,也可从(本案法律法规支持的相关问题一览表)【第35项等】(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可以找到! |
重申: ①工作期间,学校没有为我参保,看病也要自己掏钱,这是违法的,需要改正按代扣代缴方式解决社会保险,但没有!影响了我的工作健康退休与幸福,而现在好像若无其事一样,这公平吗?! ②法律政策明明指出:国家已经实行进入单位社会保险制度,回国人员在政治上一视同仁,我的社会保险不按规定办理,这公平吗?! ③我是在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内,我有滿25年连续工龄,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03/12/10人事部)“如果受聘人员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但没有!这公平吗?! ④我出国前职称是工程师,回国参加学校教师工作聘任职称为副教授是留学回国人员的特殊优惠政策落实者,美国SurgiLight公司授权我为(2002/1/16)高级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引进的留学人才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数额的限制”,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但没有落实! ⑤前面的过程已经直接影响了我的社会保险从而也影响了我的退休 品质与幸福,我要求依法改正还我公道实行公平公正! |
见“案例”;(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
冤假错案没有诉讼时效,发现冤假错案随时可以翻案。 |
冤假错案超过上诉时效怎么办?(摘自互联网) 2022.01.041039次阅读 华律网整理 导读:在新闻上面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冤假错案,很多的受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几十年之久,那么对于这种发现了冤假错案需要上诉的时候是否有时效限制?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冤假错案超过上诉时效怎么办? 冤假错案没有诉讼时效,发现冤假错案随时可以翻案。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 特点: 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再审的特点是: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我国刑事诉讼中再审期限一般可以在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但满足特定条件(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或者原审被告人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即使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之后提出,人民法院仍需受理 。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只要自己是属于冤假错案这种情况,那么自己在上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的时候是随时可以的,这个没有强制性的时效限制,即使这个时间已经过了几十年仍然可以提出诉讼,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
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当根据《最高院解决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等问题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受理”,既然退休的劳动者尚可追缴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自然可以无时效限制地追缴社保。国发〔1991〕33号文《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指出: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以上条款说明追缴社会保险费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而不是任意性的。企业若暂无力缴纳,也只能办理缓缴手续,不得免交。因此追索养老费等国家强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没有仲裁诉讼时效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