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违反了哪些主要法律法规_无视法律,催残法治!
见“如此诚信与承诺!?”(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根据法律法规:确认合同无效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①:责令改正,②:承担赔偿责任与③:“同岗位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但没有!既没有依法“代扣代缴”方式改正,也没有按损失赔偿,更没有按标准同岗位付教授办理社会保险! |
一二审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 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8行,一审判书[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7页第2行)。 |
重申确认合同为无效后,依法应当履行以下①,②,③但至今十多年了尚未认真执行:
总上①,②,③依照同岗位副教授支付劳动报酬,养老保险和退休待遇! |
见“本案己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行为;”(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无效后首先是改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责令改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依法“责令改正”及恢复原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有过错或违法的应当攺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攺正""赔偿"与“民事责任;”(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案例”(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该浙江省法规2008年1月1日前有效我是2007年12月8日60足岁退休生日】第39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
2: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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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而这“法定程序”就是: “除名及开除公职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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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申请调查收集工龄在任何情形下不予准许的,法院应当向我送达书面通知书,但没有!仅仅是在二审判决书笫5页笫21行:"不予准许"! | ||
一审前的客观原因:笫一我因故沒有聘请律师;第二省科技厅人事处档案室不同意直接为我收集及开工龄证据给我除非转移档案到西湖区劳动保障服务处!我认为在这个诉讼期尽可能不要移动个人档案,移动个人档案对我非常不利,这样我就想起申请人民法院从我档案里调查收集工龄证据,一审前我沒有同意移动我的个人档案! 管理档案的行政机构和省科技厅人事处档案室应当知道以下规定, 我正在诉讼中需要工龄的证据证明从而我在哪个工作单位工作会起决定性的作用,也从而决定了我的工作生活与退休金等幸福,组织及法院或个人出面向档案室直接申请收集可获得以个人档案为依据的工龄计算是法律允许的既真实可靠又权威捷径的社会共识,省科技厅人事处档案室不同意为我收集及开工龄证据给我是违反“档案法”和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06月07日“第二十一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的! 这根据以上客观原因,我在2005-3-11向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申请查阅从省科技厅人事处档案室我的档案中收集我的各段时间的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但到一审结束,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对我的申请沒有做出任何反映和结论,我若我的申请在任何情形下不予准许的, 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我送达书面通知书(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 但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沒有依法向我送达书面通知书! 根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相关规定,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其理由的客观过程原因 。 二审前,我仍然要求省科技厅人事处查取工龄材料证明,省科技厅人事处仍然不肯直接开工龄证明给我,在我不知情的状况之下,他们将我的档案从省科技厅人事处档案室转移到西湖区劳动保障就业服务中心! 江干法院对我要求收集工龄的申請沒有表示任何反应,态度 和结论,也沒有依法给我通知书,而同后来我在二审中申请一模一样的内容比较,二审中有结论(但是是错误的)。 后来得知我的干部档案在2005年6月17日从省科技厅人事处传移到西湖区保障服务中心(编者按:由此引起在2年半后 我的申请退休期间约2007年年底时,浙江省退休离休办公室人员在时任省计算所管理档案的人员陪同下去省科技厅人事处索取我档案要为我办理退休事项时却没有取得我档案而影响了我的退休 性质,待遇及收入损失!) 浙江省科技厅人事处档案室不同意为我直接收集及开工龄证据给我是违反“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06月07日“第二十一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持有身份证等合法证明之一,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抄录档案中的工龄!当我要利用及抄录档案中的工龄的期间,浙江省科技厅人事处 却转移我的个人档案到西湖区保障服务中心是极大的违法欺诈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给我的工龄证据 的条例:公民可以“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而对我的社会保险,退休性质,待遇及收入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因当时我在庭审 期间中法庭正等待我的工龄及工作年限!2005-6-17关键时刻,在我多次请求浙江省科技厅人事处直接摘录我从档案中的工龄利用,可是他们就是不同意我直接摘录工龄利用给我,同时,他们却转递我档案到西湖区服务中心去了 (见以下“干部档案材料转递单”证据),并且告诉西湖区服务中心不要为我从档案提供工龄证据):(以下是作为一份新材料新证据。) 2005/6/17,我只有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查阅在西湖区服务处从我的档案调查取证证实我的实际工龄,而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上说不是他们的收集范围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2005/9/5):二审判决书笫5页笫21行:“*保兴在二审期间向本院申请调取其在西湖区劳动保障服务处的个人档案,以证明*保兴连续工龄己满25年。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明内容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不属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对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请看上述的判决书中“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不属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 请问哪一条款指出了工龄或具内容不属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请问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还有是什么?除规定属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外,还有法律规定上的另外一条很重要的一项条款别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很明显这就是我的客观原因是:除了笫一我因故沒有聘请律师;第二省科技厅人事处档案室不同意直接为我收集及开工龄证据给我除非转移档案到西湖区劳动保障服务处外,还有笫三:当我向该服务处索取从省科委人事处档案室先前备好的材料,而材料中我所收到的内容却不是工龄材料的证据!很明显以上三条就是“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始终不出具法定的“通知书”给我,上述过程都是属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并且根据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法院调查取证的任何包括上述原因依法应当写入“通知书”里,但沒有而且更沒有依法送达任何决定“通知书”给我,这样就剥夺了我一次书面申請复议的机会和权利,违法!违反法定程序 的正当性,影响公正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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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3]2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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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法律法规: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学校应当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没有!
违反社会保险登记规定:
我的这案件实际上案情十分简单,因为法律与规定已经说得清清楚楚,争议的一方为避开法律竭尽全力与其打擦边球或直接对抗法律,这是一个普法知识:就是职工的社会保险必须其进入单位30天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分别在1999年,2001年,2003年,2004年,2008年发表相类似的法律法规)且以代扣代缴方式缴办该缴纳的社会保险(国家分别在1995年,1999年,2001年,2005年发表相类似的法律法规)! | |||||
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学校依法应当为我办理社会保险(医失养三包)登记,但学校没有,违法!从2002年5月在学校工作开始至2007年12月8日我60岁生日 ,足足过了约共5年半(或约2000天)后,还是没有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执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还是没有纠正(改正)!直接影响我的2007年12月退休时缴办社会保险,社险性质和工作生活幸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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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与劳动者有关:《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2003/1/1)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之日起15日内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②与受聘人员有关:《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省人事厅(2004/12/24)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当在决定聘用之日起15日内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③与新增职工有关:《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第11条:“用人单位新增职工,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 ④与职工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A:法律规定:
B:《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教师在2008年前都是视同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费教师都不缴, 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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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法律法规:学校依法应当为我征缴医失保代扣代缴,但没有!
违反代扣代缴原则:
在学校工作期间,2002-2004年学校依法应当为我征缴医失保代扣代缴,但学校没有,违法!直接影响我的2007年12月退休时缴办社会保险,社险性质和工作生活幸福! |
见“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①: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5年3月16日
第七条:“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第22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编者按:自从2005年6月一审判决书出台到2007年底我60岁生日共两年半时间约900天,而责令代扣代缴缴纳社会保险费仅需15天,已经循迴60回了而我在学校工作期间所要征缴的正常的医保等社会保险进展还停留在原地!】 ②: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保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1999/1/22)第7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
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新增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 |
5:身份弄错!:
见“我不是灵活就业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除名处理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录用后,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仍然是干部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是“不保留公职”不是“开除公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在学校工作的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沒有身份?澄清事实,还我公道!”(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退休按档案记录,档案确定干部与工人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在社会单位的划分上,在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主要是知识分子,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可以享受干部待遇,而在企业工作的人则只能享受工人待遇(企业的负责人可以享受干部待遇)。 |
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知识分子是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主要以创造、积累、传播、管理及应用科学文化知识为职业的脑力劳动者,分布在科学研究、教育、工程技术、文化艺术、医疗卫生等领域! |
6:工龄可前后合并,但没有!(回国后在学校工作的工龄至今都没有算进总工龄中!)
见“工龄的诠释;”(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保兴依法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是在职职工自费进修回国工作工龄可前后合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不保留公职有中科院文件,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合并计算:
《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科技单位对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状况: |
“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12/13) 中的内容: |
(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
在职职工自费出国进修人员留学特别(特殊)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号) |
“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
7:聘任期滿可以续聘条款:
见“聘任期滿可以续聘条款”(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简单法理规则!”(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8:超过法定时效?:
见“超过法定时效?”(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9:每一步都按法律政策履行:
见“我可参照同岗位办理社会保险与退休;”(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的人生每一步都按法律政策履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0:我国已经实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见“我国已经实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1:答辩:
见“A:一审答辩;B:二审答辩;C:再审答辩;D:下沙答辩;E:
行政答辩;”(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答辩学校2005年的上诉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2:诉求二争议焦点:
未明确争议焦点,违反法定程序: |
《民事诉讼法》第133条:“(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4号《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第5项“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
见:“争议焦点的原则”(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遵守审判遵循争议焦点的原则”(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事业及国有单位工龄合计满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有,则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A:我更符合上述实施范围内 (更应当执行两配套文件中的聘用制度,应当订立“聘用合同”,应当执行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单位与我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 ).2015/8/11会议记录:有位权威人士:“我们认为你,这个时候的身份是合同制工人”:B: 见“聘任期滿可以续聘条款;”(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简单法理规则!”(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超过法定时效?”(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本案的结案需要有理由;”(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13:同岗位同酬
见“遵循“同岗位同酬”待遇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的人生每一步都按法律政策履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4: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
见“我是符合在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内”(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工龄的诠释;”(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审裁定书可以证明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5: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
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第39条[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在1998年在文件中《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人政[1998]141号已经提出要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了! 上述条款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那些用人单位沒有真正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行为和规避承担责任的动机,事后又要乘机倒打一耙,把责任推给合同名称的罪过!)。 见“与合同名称无关”(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编者按:【我是在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内,即“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即都要订立“聘用合同”和我要在实行聘用制度下执行各条款及其调整 !在《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人政[1998]141号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集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中就已经提出要签订“聘用合同”。】 |
16:退休
见“与退休有关的命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专业技术人员按岗位的待遇和按所聘岗位的退休原则”(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7:回国人员
见“回国人员的法律法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因回国人员政策而升职付教授!”(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是出国进修后回囯工作(配套文件)下的回国人员;
见“关于出国逾期未归;”(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回国人员的职称,收入和其他待遇;”(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国家对留学回国人员的特殊政策”(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8:不受编制数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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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我是在编制岗位限额内上岗工作”(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是在编工作&不受编制数额的限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2015年信访会上有人在信口开河!”(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固定工,干部身份和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是符合在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内”(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审裁定书可以证明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9:在学校工作期间我有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就是劳动关系)
见“我有劳动关系”(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聘用合同与其名称”(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签定合同或协议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为工作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劳动合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劳动关系认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建立劳动关系;”(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劳动关系,聘用关系和事实理由”;(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0:共5年半(约2000天)后还是没有纠正(改正)!
在学校工作期间2002-2004年和诉讼过程中,学校与相关部门已经违反了以下相关法律法规: |
从2002年5月学校工作开始至2007年12月8日是我60岁生日
,足足过了约共5年半(约2000天)后,还是没有为我办理正常的社会保险登记和执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还是没有纠正(改正)!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第39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2005年判决合同无效后,就是学校应当立马依法改正而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执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但没有(改正) !【编者按:若两个诉求在2005年一审能依法严格公正公平判决与执行,就不会有后面各种五花八门的无理头的伪命题了!】 2006年也没有纠正(改正)! 2007年也没有纠正(改正)! 从判决(用现金当医失保支付给我)过了约2年半多(约900天)后,至2007/12/8是我60岁生日,还是没有纠正(改正)! 从2002年5月学校工作开始至2007年12月8日是我60岁生日 ,足足过了约共5年半(2000天)后,还是没有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执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还是没有纠正(改正)! 这是一种人性的冷漠!!! |
由于上述法律法规在我这个案件中一直借口没有真正执行,直接对我造成侵权,影响我的缴办社会保险,社险性质和工作生活幸福已经对我各方面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承担的责任:
本案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责令: |
A:《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该浙江省法规2008年1月1日前有效我是2007年12月8日60足岁退休生日】第39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而由劳动保障行政或税务部门承担的责任及其责令是责无旁贷的! |
22:判决书中用现金当社会保险费付给我,这是违法的!
以现金形式当社会保险费支付医失保给我是绝对错误违法的!
见“案例”(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3:2019年又多一个“身份”?我国城市中只有两种身份:干部与工人!
在之前为我制造不少的职务外2019年又增添另一职务:“编外职工”,开始有“自由职业者”,“临时工”,还有“社会人”等等,这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从判决2005年过了15年现今出来个新身份: 编外职工,早先干什么去了?按正规说法:我国城市中只有两种身份:干部与工人!“编外职工”与“社会人”一样,上不了桌面的臆想出来的称呼.
编者按:“编外职工”究竟是哪部法律或哪部行政文件上的旧概念还是新定义?从互联网用关键词检索也查不到,是人格践踏?!从正规的说理应当把法律的依据作为第一标准,这就是依法治国!而一般“职工”是指企业单位的劳动者!首先执行明确的法律规定
如下,(包括: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如果是干部身份,那么退休后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 如果是工人,在1986年10月以前工作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
见“社会人”(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编外职工”究竟是哪部法律或哪部行政文件上的旧概念还是新定义?从互联网用关键词检索也查不到,是人格践踏?!!!).
但回国人员工作有特殊的法律法规规定:
A:
《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99]4号) |
第三条: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是高层次人才和我省紧缺急需人才,具体包括:取得
“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先进水平的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 |
B:《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1984/12/26(国发[84]185号)
十、(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以上人员回国后的工资待遇和职称的评定,均按同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
见“保兴依法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C:工作后合并工龄为连续计算规定:《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7]166号 “二, 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 : 2、因辞职、辞退、退伍、学习或因其他工龄政策变动等原因,工作时间有间断(不计算工龄)的人员,如果按有关工龄政策,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D:
“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12/13) 中的内容: |
(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
www.docin.com/p-1212774150.html (双击左或下划綫显示浏览)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doc全文》:6、关于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8) |
(8)“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国发〔1986〕107号) |
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
《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科技单位对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状况: |
“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
E:
回国留学人员工作的工资按下列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2)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暂行办法》(1987/10/7)国家教委
国家科委:
11.回国留学人员可通过下列方式落实工作单位: “在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可直接与国内用人单位联系,也可请国内有关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联系”。 16: “回国留学人员报到后的工资标准,按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85)19号和劳人薪(85)84号文执行。” “劳人薪(85)19号”:《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劳人薪[1985]19号 1985年6月13日): 一、工资制度改革范围问题 (一)这次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限于下列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2)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
F: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第39条[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第89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G:在信访客会上,有人士讲我是“合同制职工
(或工人),则我是符合在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内:
【编者按:我是符合在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内,当然我就是可以被执行满25年工龄应当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对象!】
“所有事业单位及其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等职工都要实行聘用制度(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
)”。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人事部2003/12/10:“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2015/8/11在西湖区法院信访会上有位权威人士讲我是“合同制职工
(或工人)”{尽管该冠名有待商磋,见2015/8/11会议记录},那我更符合上述实施范围内
(更应当执行两配套文件中的聘用制度,应当订立“聘用合同”,应当执行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单位与我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早在1998年在文件中《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人政[1998]141号已经提出要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了! ).
2015/8/11会议记录: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俞处
讲:“我们认为你,这个时候的身份是合同制工人”:[编者按:从分类来讲合同制工人或职工是职务性质,它与身份不是同一类的,在城市里身份只为干部和工人两种.]
23:合同名称:单位为规避责任,未订立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A:事业单位聘用制从1998年就开始实行,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签订聘用合同:
《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人政[1998]141号,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
B:“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落实后,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或协议书”:
《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23号: |
"一、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劳动合同"。《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暂行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科委1987年10月7日12:“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落实后,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或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
C: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应当订立聘用合同(“合同名称”)而未订立的: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第39条[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
24:
欢迎回国工作,从2002年开始至今近20年了,连个正规的社会保险都不给依法办理,叫什么“欢迎”?
见“欢迎回国工作;”(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