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 “参保对象包括事业单位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11条: “用人单位新增职工, 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单位应当“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4:《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保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浙劳社医[2001]97号):“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的, 补计入职工个人账戶当年資金;补缴以前医疗保险结算年度费的,补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历年資金”。“用人单位欠缴,缓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或利息, 必须足额补缴”;
5:《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保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1999劳动部)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6:《浙江省劳动争议仲委会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的争议,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负举证责任”, 即举证倒置: 或用反证法证明被告不存在满25年工龄。
7:《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26条采取“強制征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8:《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医保失保)是法定強制义务,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编者按:实行养老保险的时间后耒国家规定统一时间为2014年10月)
国家己经实行“进入单位社会保险制度”(劳社部发[2001]13号)具体化规定 |
12:《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第四条: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
14:《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职工由企业进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16:回国留学人员可通过下列方式落实工作单位: |
17: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107号)(1986/12/13)
(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教育部留学回国指南》(1992)第五条: “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 |
1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号)
五、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以进入“三资”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等。 |
19:
有法规:出囯和回国后的工龄合并(为鼓励出国学习的一些特别规定):
(国发[84]185号)五、"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例如:
有出国进修人员甲乙两人,出国甲有国内10年工龄,
赴英进修生活4年,
回国工作2年.出国乙有国内10年工龄,
赴英进修生活8年(组织批准1年),回国工作2年,
按以上规定计算甲工龄合并计算为16年,
乙为13年.
20:
确认无效责令改正与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该浙江省法规2008年1月1日前有效我是2007年12月8日60足岁退休生日】第39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21: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有效我是2007年12月8日60足岁退休生日故而说明:与21条款相同内容的规定在我60岁出身日2007/12/8之后出现,故在此列出,某项法律条款在某时期及其内容重复出现,则体现了该法律条款的正确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八: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可以在网上查询,也见“《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八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又见在綫:
http://www.lawtime.cn/info/laodonghetongfa/jiedu/2010082045630.html
22:
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责令改正与承担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有效我是2007年12月8日60足岁退休生日故而说明:与21条款相同内容的规定在我60岁出身日2007/12/8之后出现,故在此列出,某项法律条款在某时期及其内容重复出现,则体现了该法律条款的正确性连续性和一致性。】:《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23:
见“可以认定为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条款”而无效,(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4: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政府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也是一种法定的责任。《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逃避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建立,将养老责任移交给社会,这种行为实际上是违背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不合法的,国家不能免除其法定的缴费义务。部分劳动者只顾眼前利益或迫于无奈,接受了用人单位这种规避法律行为。因此,法律对这种行为明令禁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与法律相违背的协议无效,即使将养老保险费支付劳动者个人,用人单位仍逃脱不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尽义务。
25: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社保补贴形式的约定或者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均属无效,用人单位还是应当为劳动者补缴有关社会保险费,但之前已经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保补贴,劳动者应当予以返还。
26:“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保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医疗、养老等社保待遇。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每个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所有用人单位只要用工,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确定后就必须给员工购买社会劳动保险,这是社会劳动保障法规定的,也是强制性的。
2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浙高法〔2006〕348号第12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培训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人事争议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