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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因本案主要涉及到社会保险和工作协议书,所以本案引举的法律法规等规定会受到时间的局限性即皆在我60周岁生日2007/12/08前,或其前后有相同内容的规定在我60岁出身日2007/12/8之后出现,故也在此列出,某项法律条款在某时期及其内容重复出现,则体现了该法律条款的正确性连续性和一致性。】
四中全会提出这13个“坚持和完善”之一:
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所有的法律法规公布日期在二审判决书的颁布(2005/12/12)之前!
1:欢迎在外学习人员回国工作:
鼓励自费出国学习并且欢迎在外学习人员回国工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号)文件”:“一、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公派在外学习人员有义务在学成之后回国服务。所有在外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来,包括短期回国进行学术交流合作,以及探亲、休假。对在国外说过一些错话做过一些错事的,一律不予追究。即使参加了反对中国政府的组织、从事过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人员,只要他们退出这些组织,不再从事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反政府活动,也都一律欢迎回国工作。”。
五、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以进入“三资”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等。要鼓励促进国际交流和合作,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国外兼职。 |
【编者按:该条款的作用:对留学回国人员的特殊优惠政策!"一律欢迎回国工作",既然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那么在“一视同仁”的思路下,工作期间都要依法征缴办理社会保险尤其用人单位为回国工作的劳动者个人执行代扣代缴原则!】 见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号)文件”,(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相关出国留学文件法律条款内容”(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2:《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2001年2月28日,中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批准《公约》的决定。同年3月27日,时任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英凡大使向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交存了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的批准书。 迄今为止,中国已经加入了20项国际人权公约和议定书,其中之一: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3月27日批准,同年6月27日对中国生效。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 (1)公平的工资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特别是保证妇女享受不差于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同工同酬”;第九条:“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3:一般不得改变留学身份: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 |
三、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 |
4:“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落实后,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或协议书”:
《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23号: |
"一、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劳动合同"。《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暂行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科委1987年10月7日12:“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落实后,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或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
5:社会保险登记: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①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有关:《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2003/1/1)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之日起15日内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④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评论: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8行: 原告要求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缺乏依据,第2页第10行: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的登记手续”,但事实是有成堆的规定与依据,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已经形成了法律链:【编者按:连正常的为职工申请医保等社险登记诉求这样的权益都得不到保障岂不怪事,如果2005年医保等社会保险依法登记正常的完成了,就会正常的在省医保中心征缴医保,也就没有后面有关登记性质等方面的问题了!】 |
6:代扣代缴:
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
①: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5年3月16日
第七条:“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第22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编者按:自从2005年6月一审判决书出台到2007年底我60岁生日共两年半时间约900天,而责令代扣代缴缴纳社会保险费仅需15天,已经循迴60回了而我在学校工作期间所要征缴的正常的医保等社会保险进展还停留在原地!】 ②: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保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1999/1/22)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③:“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2001/4/1):“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补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当年资金;补缴以前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补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历年资金。 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72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100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⑤:《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⑥: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
评论: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但没有,判决以现金当医失保补偿给我,违法! |
7:工龄可前后合并 成连续工龄:!
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
①:《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号):“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②: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12/13) 中的内容:(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③:《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2001年9月20日:“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职工由企业进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④:《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7]166号:“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
评论:上述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尚未落实! |
8:确认合同无效后,责令改正:
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行为:①:责令改正,②:承担赔偿责任与③: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三个内容: 一二审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8行,一审判书[(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2行)。2005年确认无效后我的社会保险依法应当立即“改正”:依法“用人单位新增职工,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依法参照学校同岗位的教师的社会保险确定,学校与我必须依法立即共同征缴医失保,认定依法按进入单位的办法的养保,同时学校也应当依法与我签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但沒有,过了十多年还沒有正常处理好!法律的权威和相应公信力在哪里? |
①:《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该浙江省法规2008年1月1日前有效我是2007年12月8日60足岁退休生日】第39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 编者按:我的损失是什么?在学校工作期间,看病要自己掏钱!依法应当享受医疗保险,就这样算了?同时依法应当代扣代缴方法参保,但没有,直接影响了我的工作,和同岗位副教授养老金的待遇!《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2001年9月20日:“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职工由企业进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给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本单位或相近岗位劳动者 (副教授)的劳动报酬确定,“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这里意思是倾斜于受聘人员)”, 依据上述说明:凡法律规定有提及赔偿,无论是法律提到的国家赔偿还是劳动人事法律提到的赔偿:认定合同无效后的法定赔偿,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则必须依法执行!】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
评论:改正就是: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但没有,判决以现金当医失保补偿给我,违法! |
9:满25年连续工龄!
保兴依法有满25年连续工龄,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
①:浙江省高院裁定书《再审裁定书(2008浙民申字第638号)第3页笫1,3行
》中己确认我有工龄满25年:虽“工龄己满25年,并非连续工龄”。但法律法规并不要求满25年要连续工龄,只要求"合计已满25年",且“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②:《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03/12/10人事部)12、“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③:《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7]166号:“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④:现在所说的工龄,就是指 "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http://www.doc88.com/p-380773039232.html)中:“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后,只按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计发退休费,其他待遇也只按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计发。因此,一般工龄已失去计算尺度的意义。现在人们习惯上已将工龄与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同等看待,现在所说的工龄,就是指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评论:有满25年连续工龄!但判决没有认定“连续”! |
10:我国已经实行进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执行进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
①:《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第四条: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②:《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参考)劳社部发[2001]13号二○○一年九月二十日(全文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编者按:上述讲到只要“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就可以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实行“自行联系工作”都属于合法合理的合理流动,社会保险制度就可以“按该单位办法办理”,职工就可以“进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 ③:国发[1984]185号:“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政治上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 “以上人员(包括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回国后的工资待遇和职称的评定,均按同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一、“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所有在外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来”,“五、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即“自行联系工作”受到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 |
评论: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
11:“双向选择”的原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号)五、
“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编者按: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自行联系工作”是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是在法律框架下的合法行为,应受到正常进入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谁都不能对其进行无端指责!无论“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其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执行该原则的条件第一是回国人员,第二是国内有用人单位聘任其工作,第三是不得歧视,不折不扣执行国家各项相关法律与规定!】
职称高了一个档次:留学回国人员的特殊优惠政策:“三、留学生回国创业优惠政策:3:如果你想到大学、中科院或者研究所做学术工作,职称会比在国外时高了一个档次”,政策前后的一致性使岗位高了一个档次是正确合理的!。【根据这个优惠政策,我出国前职称是工程师,回国参加学校教师工作聘任职称为副教授是正常和有案可稽的!】
编制数额不受限制:《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发〔2001〕28号2001/4/29:“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以下简称留学人才)的基本条件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六)引进的留学人才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数额、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
12:结案必须要依法审查“理由”和“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本案结案需要“理由”与“查清事实”! |
A:结案首先要解决改正这种依法分析已经有突出缺失“公平正义”的过错的重点问题,而不能以诉讼程序已经全部走完不讲具体事实与理由就可结案,必须要依法讲“理由”和“查清事实”: B:结案必须要有理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C:不查清事实结案是违宪的:《宪法》: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
评论:必须要依法讲“理由”和“查清事实”! |
13:追索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人事争议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浙高法〔2006〕348号:第12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培训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人事争议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14:举证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4/1)第6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宪 法 |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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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告 提 出 |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
15:《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
“第二条
法官、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
16:中央规范性文件: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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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属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的:
A:《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十九条:“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
B:《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2012年12月新闻发布会在杭州召开,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九】:社会保险必须缴,承诺放弃也无效,省高院与仲裁委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本案双方约定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王某要求酒店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应予支持”。【白皮书是一国政府或及其机构正式发表的重要文件或报告书的别称,作为一种官方文件,代表政府立场,讲究事实清楚、立场明确、行文规范、文字简练,没有文学色彩,已经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正式官方文书。】
见“案例”(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8: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 第17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㈠连续工龄满25年”;第39条[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这里意思是倾斜于受聘人员)”。
一审判书[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6页第8行:“协议履行期间,原告根据经贸与管理学院安排承担教学任务,经贸与管理学院按约支付原告固定酬金和教学津贴”.
见“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的立法原意。(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9: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新《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不溯及既往”是国际性法理规则)。从时间上的分界线也就是说我这案子所引用的法律与规定最迟发布的日期必须在我60周岁出生日2007/12/8之前,或者正确地讲
一般必须在发生案子或者要将处理事项的日期2004年底或之前!所以“根据目前的政策”开头用这句话来处理早先发生的案子是缺乏法治观念的,是不符合这法律条款的!
20:
我是在编制岗位限额内上岗工作;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的限制;
我是在编制岗位限额内上岗工作(我是两配套文件中的聘用人员) |
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任何人尤其是学校不会擅自与我签订聘用合同协议而上岗工作的,学校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编制、岗位限额内设置岗位”,聘任我为副教授,而且同我签订了两次合同.根据: |
②:不受单位编制的限制:
《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99]4号) |
第三条: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是高层次人才和我省紧缺急需人才,具体包括:取得
“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先进水平的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 |
③: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数额、增人指标、的限制:
《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发〔2001〕28 2001/4/29 |
一、积极鼓励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二)本意见所称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以下简称留学人才)的基本条件是: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中具有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建立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绿色通道”(六)引进的留学人才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数额、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 |
④: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人发〔2000〕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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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是指我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国外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国际组织、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金融、工程技术、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并为国内急需的中青年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具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 六、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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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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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我可以参照“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工资方案:
《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暂行办法》(1987/10/7)国家教委
国家科委:
11.回国留学人员可通过下列方式落实工作单位: |
“劳人薪(85)19号”:《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劳人薪[1985]19号 198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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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我是干部身份: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
见“我不是灵活就业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除名处理需程序与不予追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除名处理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录用后,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仍然是干部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是“不保留公职”不是“开除公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在学校工作的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沒有身份?澄清事实,还我公道!”(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是聘用制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退休按档案记录,档案确定干部与工人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本案用过的各种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录用后,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固定工政策实际上对1986年前老职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一种保护:
见“固定工制度”;(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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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干部身份常识”;(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在社会单位的划分上,在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主要是知识分子,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可以享受干部待遇,而在企业工作的人则只能享受工人待遇(企业的负责人可以享受干部待遇)。 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知识分子是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主要以创造、积累、传播、管理及应用科学文化知识为职业的脑力劳动者,分布在科学研究、教育、工程技术、文化艺术、医疗卫生等领域! |
在我国目前行政管理体制下,正常在职人员常见两种身份,即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通过向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招工(就业)手续后具备工人身份,通过人事组织部门办理吸收、录用干部手续后具备干部身份,国家统一招收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执行一年见习期考核合格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后也具备干部身份。我国不同部门具备不同的行政职能,其中干部管理等方面由人事组织部门负责,工人管理及社会劳动保障等方面由劳动部门负责。目前身份仍是影响我国人才流动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具备明确身份的人员还不能随意流动。 所谓干部与群众(城市里其主要成员为工人)的身份壁垒,其表现形式大体上至少有如下几种情况: 其一、在档案履历表里,干部是有行政级别的,群众则没有行政级别。 其二、在政府管理劳动者的分工上,干部属于人事局管辖,群众属于劳动局管辖。 其三、在社会单位的划分上,在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主要是知识分子,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可以享受干部待遇,而在企业工作的人则只能享受工人待遇(企业的负责人可以享受干部待遇)。 其四、在政府及其直属部门的职务聘任上,基本只对拥有干部身份的人开放。 其五、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 那么,干部身份与工人身份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国民待遇差异呢?有趣的是,或者有讽刺意味的是,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的学者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似乎不大情愿去研究。事实上,这些差异可以列出一个很长的清单。 第一、政治待遇不同,干部获得的国家社会以及国际信息要比群众多,干部级别越高所获得的社会信息也就越多,其中大量的社会信息并不属于国家机密,而是属于官方有意控制的内容。 第二、在就业范围上的待遇不同,干部可以在国家机关工作,工人群众如果不转变成干部身份则很难在机关工作,但是工人群众转变成干部身份的机会非常少。 第三、在非工资的福利待遇上,干部比工人群众要高,例如住房以及住房补贴、用车补贴、带薪度假等等方面,干部都比工人群众享受的待遇高。 第四、在医疗服务标准上,包括住院条件、用药等级、医药费的报销比例等等方面,干部都比群众高。 第五、在养老标准上,干部比群众高出许多,而且干部级别越高,这种差距也就越大。例如,干部可以享受离休待遇,而且有政府专设的老干部局为其服务。 第六、在退休金上,干部可以领到百分之百的退休金,而工人群众则只能领到80%以下的退休金。 第七、在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也要比在其它企业工作的工人的待遇相对高出一些。 |
23:原固定用人制度:
1、在1986年以前,国企员工都是带有编制的正式员工,86年开始改革用人制度,实行对外招聘。才有了在编与招聘两种不同的用人机制。 2、86年及以前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员工,是按国家统一的工资标准拿工资,享受企业福利、不交纳个人养老金等等。一切由企业承担。 聘用的员工不享受或减半享受企业福利,需要缴纳个人养老保险,但工资标准是市场化,稍高于在编员工一级或两级工资待遇。这种情况当时称作双轨制,直到后来慢慢改革,在编员工同样需要缴纳养老保险等五险一金,才开始并轨,按岗位拿薪酬。 3、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的老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不存在聘用的合同期限,几乎都是终生聘用。单位无权随意开除、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倒闭是特殊情况,不在此列。而聘用的合同制员工,一切是市场化,劳动合同有合同期限,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终止合同或开除犯事的合同制员工。 4、并轨以后,无论是在编还是合同制,基本上在大范围框架下是同等的待遇,有升迁、加薪、学习、进修、劳动保障......同等权力。仅仅余下的优势只有,老的在编员工,企业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 5、目前,国企仍有少量在编员工,没有全部到达退休年龄,仍有国企“在编”和“聘用”两种用工方式存在。 |
见“固定工制度”;(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
24:法定程序的正当性(其中包括“一事不再罚原则”):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 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有了上述规定,回国工作后,对那些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
一般企业
(包括亊业单位)在对职工作出开除公职
(包括辞退,自动离职和除名)处理时,必须遵循以下六个方面的程序:
①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对职工违纪事实要查清,对所取得的证据要认真审核,以保证违纪事实的确凿无误。结论材料要同本人见面允许其申辩,如确实不符,应予改正;事实要查清,对所取得的证据要认真审核,以保证违纪事实的确凿无误。结论材料要同本人见面允许其申辩,如确实不符,应予改正; ②提出处理意见:厂长(公司经理)依据职工的错误事实,提出开除处理意见; ③《审批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后决定,并填写《开除职工审批表》; ④将开除处分决定报告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 ⑤《通知书》:将《开除通知书》发给职工本人; ⑥入档案:将内容放入档案。 (企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 2、经过企业领导会议讨论通过,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 3、征求企业工会意见; 4、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应当允许本人申辩并签署意见; 5、通知本人办理交接工作等事项; 6、结算职工当月工资; 7、给被除名职工出具《除名证明》,便于本人再就业; 8、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单》; 9、转移职工本人档案。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现已废止。) |
见“除名及开除公职必须保证程序的正当性!”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二审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判决;”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一事不再罚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出国学习逾期不归的,囯家都己有规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 “(十)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对我已有相应省科人「94」30号处理文件。 根据前款规定,浙江省科委在1994年6月7号已经作了批复对我*保兴等从1994年5月起同意“不保留公职”的处理! |
25:有错必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A: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6号):“对经复议、审理、复核,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
B: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要裁定改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新民诉法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6:依法予以纠正、补正,还当事人以公道:
2014年9月12日央视13新闻频道:《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中政委〔2014〕27号)(2014-09-12): “存在执法差错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对评查中发现的执法错误和瑕疵,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依法予以纠正、补正,还当事人以公道”,“凡是有错误的案件必须得到依法纠正,凡是有瑕疵的案件都要给当事人一个说法,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依法按程序就能公正解决问题”,第一次明确了执法错误与执法瑖疵的认定标准:“对于政法机关执法办案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处理结果明显不公等,依法应当通过启动法律程序予以纠正或重新作出处理的,应当认定为执法错误”:
27:依法纠正错误的办法:
2014年9月中央政法委三《文件》摘录:“对于案件事实缺乏相应证据证明、违反证据规则等导致的错误裁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重新审核,客观公正处理;对于适用法律依据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违反法律适用溯及力等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依法改正;对于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处罚量刑畸轻畸重、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等错误结论,应当依法调整;对于受理立案、办案期限、强制措施使用、执行等方面存在的办案程序违法情形,应当依法及时纠正”。“以过硬的措施,确保执法错误依法得到公正解决。大力推行信访办理回避制度,需要依法复查、再审的信访事项,实行原办案人员回避;可能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经多次复查仍未解决的信访事项,要实行异地审查;上级发回重新处理,仍未能解决的,可实行提级审查”。
见“《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中政委〔2014〕27号)”(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8:执法不公等问题,要认真纠正: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2016/1/12):
“四: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对基层贪腐以及执法不公等问题,要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让群众更多感受到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
29: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
见“欢迎回国工作;”(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一、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公派在外学习人员有义务在学成之后回国服务。所有在外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回来,包括短期回国进行学术交流合作,以及探亲、休假。对在国外说过一些错话、做过一些错事的,一律不予追究。即使参加了反对中国政府的组织、从事过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人员,只要他们退出这些组织,不再从事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反政府活动,也都一律欢迎回国工作。 |
30:查阅档案取证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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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调查“申请”符合以下第十八条的基本四要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4/1)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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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审前2005/3/11日,二审前2005/6/17日呈交申请为了查阅我档案,要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证实满25年连续工龄,如果法院不同意申请,依法应当送达我通知决定书,但法院没有送达我通知“决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十九条,失去“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的机会!属于违法!对任何情形下法院不予准许为原告调查取证申请, 都《规定》应当出具“决定书”,不然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判决 ! |
31:冤假错案超过上诉时效怎么办?(摘自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
2022.01.041039次阅读华律网整理 |
32:工龄合并:
国务院规定“在职自费留学回国人员工龄合并计算”2008/1/14前全有效: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1984年12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自费出国留学暂行规定的补充说明》 (国务院)“11、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6]107号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八日) “六、自费出国留学: (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