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为什么我档案从省科委人事处转移到西湖区人社局?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时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及符合款项:“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见“诉讼日历及相关内容”(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院未调查收集无依法回复违法,影响工龄及社会保险基本民生!承担责任。) |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2005年有效,2019年有变化):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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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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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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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调查“申请”符合以下第十八条的基本四要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4/1)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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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审前2005/3/11日,二审前2005/6/17日呈交申请为了查阅我档案,要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证实满25年连续工龄,如果法院不同意申请,依法应当送达我通知决定书,但法院没有送达我通知“决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十九条,失去“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的机会!属于违法!对任何情形下法院不予准许为原告调查取证申请,按《规定》应当出具“决定书”,不然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判决 !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5日
法释〔201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