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工作开始从2002年5月至2004年7月;
2007年12月8日是我60岁生日;
判决书裁定书日期:
①:《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江民一初285号];[2005/6/3]
;
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2005/9/5);
③:再审裁定书(2008浙民申字第638号)[2008/8/29]。
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申请调取其在省科技厅人事处的个人档案收集满25年连续工龄(见编号4)日期:2005/3/11
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调取其在西湖区劳动保障服务处的个人档案收集满25年连续工龄(见编号8)日期:2005/6/17
编号4:
编号8:
 
二审判决书笫5页笫21行:“*保兴在二审期间向本院申请调取其在西湖区劳动保障服务处的个人档案,以证明*保兴连续工龄己满25年。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明内容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不属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对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
关注:
1:档案中收集工龄:为了收集满25年连续工龄,一审前我向省科技厅人事处要求查档案中工龄,他们不肯开工龄证明给我,为了
保证证据的可靠收集,我所以申请江干法院来查档收集档案中工龄,一审后,省科技厅人事处违反《档案法》还是不肯开工龄证明给我,在沒法证明我实际工龄,只有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查阅在西湖区我的档案调查取证证实我的工龄,而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上说不是他们的收集范围又始终不出具法定的“决定书”通知给我,违法!
2:从2002年5月学校工作开始至我60岁生日2007年12月8日,三大过错!足足过了约2000天后(时间长达5年6个月),还是没有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还是没有为我执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和还是没有为我依法以学校办法办理养老保险;
第一判决书判决以现金当医失保支付给我是违法的,从2002年5月至2007年12月总计5年6个月不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为我代扣代缴医失保的社会保险和不为我依法以学校办法办理养老保险;
第二是要求法院查询我的档案收集满25年连续工龄,但法院没有同意又没有
送达决定书给当事人!程序违法!
第三是参阅裁定书第三页第一行,可以证明“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
3:我60岁生日2007年12月8日,2007年11月我向省社会保险中心退休办申请退休,后来在行政判决书中讲因为我没有参缴养老保险而没有同意,但事实上从开始在学校工作一直在诉求按学校办法办理养老保险!
我60岁生日2007年12月8日,在时任省医保中心胡主任(以后可调整养老金)的误导下,为生存被迫去西湖区办理退休事项;但要我缴纳一个月的养老保险费是错误的: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规定应当缴费的年限已夠了,为什么还要我多缴费?违法! |
法律与规定: |
《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此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A:《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B:《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二条“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1994/12/26)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C:《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社会保险法》(2011/7/1)第60条:“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浙江省是在2014年“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我2007-12-8是60岁周岁生日,所有规定在这前后有基本分水岭,2008年1月正式获取养老费.
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合并计算工龄: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12/13):(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合并计算的工龄可以算作是连续工龄: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号)“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12/13):(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合并计算的工龄可以算作是连续工龄:
《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7]166号:“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浙江省人险厅时任俞*女处长同意认为我:出国前的工龄和工作年限是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
从年限讲我已经有25年以上工龄年限就夠了,已经符合繳费(20年的国家规定要求)年限了,为什么还要我繳?法律沒有规定:“繳费年限夠了必须还要缴或者说必须还要繳最未尾一个月费用”!这实际上是一个坑,而且根据对等原则,缺少年限的费用必须补足,但我多繳的必须退还给我!况且我都在缺錢状态中!坑就是指的是明明可以不需要缴费的,却要我多繳从而想指责我既成事实,把我当作非事业单位性质人员处理,多聪明,但已经违法了,因我的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而且缴费年限已经夠了,多此一举!
重申重要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93)22号、227号文件规定:“实行个人缴费之前,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规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劳办〔1999〕103号规定“原有固定职工,在实行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浙政[1999]4号):第十条:“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或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为什么还要我多缴最后一个月医保养老保险费?
我在学校2002年5月至2004年7月工作二年多,为什么只要我缴最后一个月即2007年12月的费用?这不是做坑又是什么?但按规定根本不用缴费的!而又不是缴2年多的费用,2002年的费用却要过了5年后在2007年12月在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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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04年我在学校工作,依法学校要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但沒有,学校有过错!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见“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有诉讼要求过:(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2页第10行: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的登记手续”.)
如果按时正常的解决社会保险登记,就不存在2008年要求被再缴纳任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费用!
那么我也会心服囗服!
4:我有25年5个月工龄,法律规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已经由政府承担,为什么还要我付出最后一个月的款项?如果是为了办理养保登记,那么在学校工作时为什么不给法定办理养保等三金的登记?这种登记
不要费用,法律规定60周岁符合条件男性可退休,没有讲非要在退休时最后一个月一定要个人购买养老保险费?因法律规定下述表中的养老保险费缴纳由政府承担!难道我最后一个月付出的保险费是当作办理养老保险登记费???
在上述错误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那么肯定是错误的!
如果作为缴纳最后一个月的养老保险费,依据是什么?
A:《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教师在2008年前都是视同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费教师都不缴,这里法律已经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为什么还要再多缴一个月?
B:这个案件中,由于学校在2002-2004年没有依法给我办理社险三金登记,以致2007年不仅多花钱办理登记而且直接影响了我的退休性质!
C:西湖区人事局2008年在为我审查退休时,应当审核判别我是干部身份还是工人,及时同我沟通,错了就调整和纠正!
D:下述表中我有25年5个月工龄:
见“2015年信访会上有人在信口开河!”(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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