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承汄我“工龄己满25年,并非连续工龄”:
A: 浙江省高院裁定书《再审裁定书(2008浙民申字第638号)第3页笫1,3行
》中己确认我有工龄满25年:虽“工龄己满25年,并非连续工龄”。但法律法规并不要求满25年要连续工龄,只要求"合计已满25年",且“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
规定只要求“合计己满25年掌握”(以下条款证明工龄不需要连续,只要合计的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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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03/12/10人事部)12、“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
见“两个配套文件全文;”(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合并计算工龄: |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号)“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12/13):(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科技单位对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状况:“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
合并计算的可以是连续工龄: |
B:
椐据《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7]166号:“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我的滿25年工龄是连续工龄的满25年工龄: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C:在连续工龄期间申请:在学校同时我也在诉讼期间,我受聘到2004/7/9,但我已经申请仲裁在2004/5/25开始,即在受聘工作期间,我并己经申请仲裁加诉讼.也就是讲我的连续工龄至少到2004/7/9(2004/5/25开始申请仲裁即在连续工龄的沿续中在申请,所以申请仲裁[即诉讼的前置]时就在连续工龄期间申请的),这时连续工龄至少已经有25年5个月+2年2个月=27年7个月(己经符合满25年的连续工龄!).
D: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的老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不存在聘用的合同期限,几乎都是终生聘用。单位无权随意开除、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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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是在职职工自费进修回国工作工龄可前后合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是‘不保留公职’不是‘开除公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工龄“合併即连续”,连续了前后的工龄数而且也连续了其性质,更何况我的连接前后都是在事业单位工作,都是在科技&教育方面的单位工作! 符合:
《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参考(2004/12) 第17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㈠连续工龄满25年”. |
1:再审裁定书(2008浙民申字第638号)[2008/8/29]:第三页1-3行己确认我有工龄满25年:虽“工龄己满25年,并非连续工龄”。但法律法规并不要求满25年要连续工龄,只要求"合计已满25年"!
2:根据西湖区连续工龄表得到:69.4-73.8:黑龙江兵团下乡;
73.9-76.8:浙大读书;
76.9-94.7:省计算技术研究所;(省技术研究所包括赴美国进修)
从以上证据认定:来保兴1969年4月至1973年8月赴黑龙江兵团下乡,1973年9月至1976年8月去浙大读书,1976年9月至1994年7月在浙江省计算技术研究所工作,总共工龄计算25年5个月!
浙江理工大学两份聘用协议书:2002/5/10-2003/7/10:1年2个月工龄;2003/7/10-2004/7/9:1年工龄;合计2年2个月;总共为27年7个月连续工龄。
根据《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
“(十)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制定了文件:省科人「94」30号:
我的工龄汇总:
证据源 |
目的 |
年限 |
杭州七中证明,黑龙江农埸 |
1969/4-1973/8:
黑龙江兵团农埸下乡. (国营) |
4年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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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教务处证明 |
1973/9月-1976/8:
浙大读书.
(全民) |
3年 |
省计算所证明 |
1976/9-1991/12:工作在省计算所.
(全民) |
15年3个月 |
国发[84]185号+省科人「94」30号 |
公派1991/12-1992/12(保留公职到1994/05):
美国做访问学者. |
1年+1.5=2.5
共25年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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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份工作协议 |
2002/5-2004/7:
浙江理工大学工作, 2页 |
2年2个月 |
(1969/4-1994/05)+2.2年共27年4个月 |
共27年4个月 |
1969/4-1994/05:共25年2个月(杭州西湖区劳动保障部门对我的工龄计算成25年5个月)+浙江理工大学工作2.2=27年4个月.
2004/7-2007/12:单位应当与我订立至退休的合同:3年5个月;
我工龄有满25年而“单位应当与我订立至退休的合同”:这样加上从2004年7月到2007年12月共三年五个月(3.5年)工龄。27.4+3.5=30.9,(30年9个月) |
根据政䇿共31年工龄。
但实际上回国后学校工作的工龄都沒有算到退休金內中! |
2007/12/08:是我60岁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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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20年前在学校工作的工龄至今还沒正常地办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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