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工人”依据是什么?
有人员在2015年信访会上部分讲话1:
公开发表与法律冲突的言论:
1:计算机所“没有保留你的身份”,那么,你根据哪个文件作为理由说“没有保留你的身份”?依据是什么?文件“省科人「94」30号”中只有“不保留公职”,其内容“公职”与“身份”是不一样的二种概念,判决书认可原告(我)“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2002/5-2004/7),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
(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
2:根据哪个文件作为理由说我身份是“合同制工人”?依据是什么? (留学回国到事业单位受聘为副教授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作,本身就是专业技术干部身份!)
(以下其中文件内容都可在网上关键词查询到):
3:凭什么从美国回国工作说“无单位的”人,依据是什么?行政术语中有这样的“社会人”?知道回国人员有“双向选择”的原则吗?知道对自费公派留学人员有回国工作可以与出国前的工龄连接成连续工龄?知道回国后干部身份可以恢复?
4:“没有给你缴纳任何的社保费”还有理?依据是什么?法律法规已经普法性地強调规定:职工参加缴纳社会保险只有唯一一个条件是“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有了就必须参加代扣代缴!同其他条件“象必须有十年连续工龄等等”都无关!
见“录用后,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沒有身份?澄清事实,还我公道!”(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
见“退休按档案记录,档案确定干部与工人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是在职职工自费进修回国工作工龄可前后合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社会人;”(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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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员在2015年信访会上部分讲话2:
4:违了法的“补偿”和“赔偿金”(这里“补偿”和“赔偿金”指现金!),我是不会去索取的!判决书中依据哪个文件法律法规判决现金约6000元当作医失保费补偿支付给我?用现金支付我社会保险是违法的,违反代扣代缴原则!
见“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5:除补缴欠缴数额外: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1999/1/22)第7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见“补缴社会保险;”(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6:任何身份的医保待遇都是一样的?
7:2002-2004年我在学校工作,依法学校要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但沒有,学校有过错!
见“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8:如果作为缴纳最后一个月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依据是什么?
A:《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教师在2008年前都是视同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费教师都不缴,这里法律已经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为什么还要再多缴一个月?
B:这个案件中,由于学校在2002-2004年没有依法给我办理社险三金登记,以致2007年不仅多花钱而且直接影响了我的退休性质!
C:有25年5个月工龄,法律规定已经由政府承担,为什么还要我付出最后一个月的款项?如果是为了办理养保登记,那么在学校工作时在2002-2004年为什么不给法定办理养保等三金的登记?这种登记不要费用!法律规定60周岁符合条件男性可退休,没有讲非要在退休时最后一个月一定要个人购买养老保险费?因法律规定养老保险费缴纳由政府承担!
在上述错误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那么肯定是错误的!
9: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新增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第11条:“用人单位新增职工,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2001/4/1):一、适用范围和对象(二)《暂行规定》适用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在职职工是指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和一年以内的临时用工)。“(四)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应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补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当年资金;补缴以前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补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历年资金”。
我从来没有拿到也不会拿违法的现金赔偿金!
10:改正一拖再拖,还拖出道理来?!
2005年判决合同无效后,学校应当立马依法改正而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执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但没有(改正)
!【编者按:若两个诉求在2005年一审能依法严格公正公平判决与执行,就不会有后面各种五花八门的无理头的伪命题了!】
2006年也没有纠正(改正)!
2007年也没有纠正(改正)!
从判决(用现金当医失保支付给我)过了约900天后,至2007/12/8是我60岁生日,还是没有纠正(改正)!
这是一种人性的冷漠!!!
从2002年5月学校工作开始至2007年12月8日是我60岁生日
,足足过了约2000天后,还是没有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执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
自从判决裁定书下来后我不定时地十天半个月去省高院杭州市中院江干法院等走访申诉,因为办理社险登记&代扣代缴社险是法定的并且用现金支付我医失保是违法的理由在我这里!
2007年
年底在省医保中心胡主任(省人保厅调研员)的误导下,为了生存而被迫去不正常的性质退休!现在的退休收入,一旦有个病肯定承担不起,就是连个进养老院的费用自己也承担不起!!
......至今十多年了,还是没有纠正(改正)执行学校的“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
明明二诉求判决彻底的判错了,而且又不正常依法改正【“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及不正常依法赔偿,一直拖时间拖它个十多年,拖它个“逾期失时效”罪过,真好笑,天下竟有这样不讲天理的!?
这同社会上称之为“老赖”还有什么区别?
在学校工作不以代扣代缴方式正常参缴社会保险,这个案件永远是不公平正义的!
学校在庭审时(一审庭审记录第13页倒3行)讲:学校“予以承诺,如果国家政策有強制性规定给原告享受的政策,我们愿意承担”,讲得好漂亮!我的两项诉求引用的法律都是有強制性规定的!学校是国家高等学府应该带头做诚实执法的表率,社会保险与退休养老是职工基本民生与活命的保障,是单位职工双方的法定义务与权力,是一种普法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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