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龄不能计算连续工龄的情况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其意是法有指明的必须执行,法律没有指明的不可以行动!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因为违法犯罪,除刑罚之外,还需要付出代价。但:
"
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必须有法律授权!

    劳动者因为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根据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第一条、原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受刑事处罚之前的工龄不计算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但之前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以与重新就业之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我国从1992年开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实施个人缴费,但各地实施时间不尽一致,1993年前的工龄不再计算,是因为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依法不计算缴费年限。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编者按浙江省事业单位2014年实行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内务部:

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

 一、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均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九)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人,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但是情节较轻,并且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他们受处分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也可以作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被判刑劳教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

川劳社函[2007]406号

根据1978年7月11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解除劳动教养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4]15号)、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1987]101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川司发[1988]13号)的规定,对未被开除公职的服刑或劳教人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又由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可将服刑或劳教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和回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有关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服刑或劳教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刑释解教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工作年限(工作年限如何计算?):(https://wenda.so.com/q/1378716919065914)

      :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民主革命政权机关工作的时间,应当计算为工作时间。
      :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在计算退职金、退休金时,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和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但情节较轻,并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其受处分以前工作的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现在所说的工龄,就是指 "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http://www.doc88.com/p-380773039232.html)中: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后,只按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计发退休费,其他待遇也只按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计发。因此,一般工龄已失去计算尺度的意义。现在人们习惯上已将工龄与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同等看待,现在所说的工龄,就是指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视同缴费年限
: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它体现的是劳动者在实行个人缴费之前的劳动贡献,是劳动者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1: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2: 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四:“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3: 1995,国务院颁发的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 “实行个人缴费前,国企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4: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劳办〔1999103号规定 “原有固定职工,在实行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7]166 

          , 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 : 2、因辞职、辞退、退伍、学习或因其他工龄政策变动等原因,工作时间有间断(不计算工龄)的人员,如果按有关工龄政策,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12/13) 中的内容:

    (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在职职工自费出国进修人员留学特殊规定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
    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录用后,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固定工制度(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干部身份常识;(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

    《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科技单位对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状况:

    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5:原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浙劳险(1992)198号文件规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之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企业、职工的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金
上述文件的政策规定,充分说明了在实行职工缴费的同时,之前在单位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可以确定为视同为缴费年限。
    6: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劳办〔1999103号规定 “原有固定职工,在实行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7: 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四:“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欢迎回国工作;(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是在职职工自费进修回国工作工龄可前后合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再审已证明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二审已经证明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既然立了法则必须执行实施否则立什么法!"滿25年工龄条款"内容;(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