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立了法则必须执行实施,否则立什么法!
   "滿25年工龄条款"内容: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2002/7/6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03/12/10第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12、对‘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既然立了上框这个法律条款就必须认真执行(否则就不要立这个条款内容!):

     以上満25年工龄法律条款若符合条件而不执行实施,那么立这个法律条款干什么?既然立了就必须认真执行! 而且立法者明明知道存在有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聘用合同”,但还是立了这项条款,同时也有支持上述的第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同样,这包含了”(应该的强制性涵义和与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聘用合同(该内容是一般性条款)”比较是一项特殊性条款,因对有工龄満25年且50岁以上的人员,立法人考慮找工作困难,以人性化出发为了保护该类老年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发扬中华民族尊老扶弱的优良传统的立法宗旨而订立的,请不要违背其立法原意成会一句空话摆式!

     根据上述两部法律法规从2003年至2013年共约10年有效期,一直是事业单位唯一的工作指导性的上位法规定,我在学校期间正好适用这两法规,2007年12月8日是我60岁退休日,请依法落实好该两配套文件,该上位法条款既然立了法就应当毫不含糊地实施执行,即称之以法治国!若不严格执行,那将其立为法规条款干什么用呢法有授权必作为!
     10年有效期,这两法规指导事业单位工作这案子审判:同样,参考2004年出台《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其第17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㈠连续工龄满25年”,这里提出的“连续工龄满25年”正是根据上述两法规中的条款为在浙江实施而得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