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都知道社会保险影响工作积极性,生活质量,退休后的幸福,人性,教养,道德和文明
1:留学回国人员的特殊优惠政策:职称高了一个档次:三、留学生回国创业优惠政策:3:“如果你想到大学、中科院或者研究所做学术工作,职称会比在国外时高了一个档次”,政策前后的一致性使岗位高了一个档次是正确合理的!。
2:编制数额不受限制:《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发〔2001〕28号2001/4/29:“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以下简称留学人才)的基本条件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六)引进的留学人才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数额、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的限制.
3:签定合同或协议书:《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23号:"一、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劳动合同"。《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暂行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科委1987年10月7日12:“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落实后,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或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4:社会保险(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 第17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㈠连续工龄满25年”;第39条[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这里意思是倾斜于受聘人员)”。 严格讲我签的是“聘用协议”而不是“聘用合同”,符合“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适用该条款,我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这里意思是倾斜于受聘人员)”。《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保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1999劳动部)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5:建立劳动关系定义:《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注:这种"社会保险"的定义性质的法律规定该不受时间的限制!)
6: 本案的改正与赔偿:一二审己确认“不承担来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p3行8,一审判书p7行2),《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年11月18日)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有同内容参考的《社会保险法》(2011/7/1)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7:依法执行无效后的同岗位同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14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包括社会保险),有相同内容参考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8:依法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二条“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社会保险法》第60条同样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及归侨、侨眷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10:重申及以下是历史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工作报告: “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导入、纠错、退出机制,引导当事人在法治轨道上表达诉求、维护权益”。 “保证宪法法律正确有效实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全国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推进会,中央政法委秘书长汪永清(2014年10月23日):“坚定不移地在法治轨道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要下大力气破解纠错难,凡是存在执法错误的案件,都要依法按程序予以纠正”; “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在每一个信访问题处理中,都能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央政法委: 2014-09-12“对评查中发现的执法错误和瑕疵,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依法予以纠正、补正,还当事人以公道”。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王其江SAID “凡是有错误的案件必须得到依法纠正,凡是有瑕疵的案件都要给当事人一个说法,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依法按程序就能公正解决问题。”以过硬的措施,确保执法错误依法得到公正解决。大力推行信访办理回避制度,需要依法复查、再审的信访事项,实行原办案人员回避;可能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经多次复查仍未解决的信访事项,要实行异地审查;上级发回重新处理,仍未能解决的,可实行提级审查。深入开展案件评查活动,通过各部门自评、上级政法单位直接评查、异地交叉互评等方式,查清案件是否存在过错瑕疵、当事人信访诉求是否合理。对评查中发现的执法错误和瑕疵,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依法予以纠正、补正,还当事人以公道。要严格落实倒查问责制,对存在执法错误、瑕疵,久拖不决的,不仅要倒查原办案单位、办案干警的责任,也要倒查信访办理部门和干警的责任。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审查、立案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
意见要求加强职能监督和督导检查。
“对重大疑难复杂、久办不结的信访事项,要采取案件评查、公开听证、提级办理、异地办理等方式,查清问题,依法公正处理。”
全国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推进会,中央政法委秘书长汪永清(2014年10月23日):“坚定不移地在法治轨道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要下大力气破解纠错难,凡是存在执法错误的案件,都要依法按程序予以纠正”; “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在每一个信访问题处理中,都能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4-09-12:《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央政法委: “对评查中发现的执法错误和瑕疵,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依法予以纠正、补正,还当事人以公道”。
结案需要理由与查清事实,不讲理由与査清事实而结案是违宪违法的:
A:《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B: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宪法》: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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