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強硬的法律法规!
这个案件听来好笑,案情简单,就是要求学校同我①依法办理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和②订立至退休的为彰显国家关怀年老职工的聘用合同(的两诉求),这两个强硬法律规定的原始问题不解决,马上涉及和影响到与社险有关的健康与生存的基本民生内容!在学校工作,这两诉求原始问题依法不解决,这个案件永远是不公平正义的!
①本案的争议焦点:
我的兩大诉求1:在学校工作期间为我征缴医失保险和按进入单位方式进行养保,2:我工龄有满25年学校应当同我“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A:对“兩大诉求”中,缴纳社会保险诉求在2002年就应当正常解决,但一直拖着沒有!
B:学校沒有为我以代扣代缴方式征繳社会保险,违法在先,诉讼中一审二审再审一字不差统一文字判决结果都是一样的:用现金6千多支付医失保给我,显然是违法!上述三次审理违法一次是偶然,连续三次违法是一个知法违法或犹如犯法的行为,拖延了我正常进入社会保险的时间与退休性质,长期耽误与影响我的工作生活幸福!一拖十多年,至今未正常解决!
诉求 |
核心争议焦点 |
1: “三金” 即社会保险 |
与学校是否有劳动或聘用关系?有,则学校为我办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包”的社会保险登记,与 我共同征缴医失保及执行“按学校办法”办理养保。 |
2: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
事业及国有单位工龄合计满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有,则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
強硬的法律法规: |
《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保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
“适用对象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和一年内的临时用工)”,“(四)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应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②本案确认为无效后的改正与赔偿,可参照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一二审己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p3行8,一审判书p7行2).
強硬的法律法规: | |
A:本案的改正与赔偿:《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年11月18日)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有同内容参考的《社会保险法》(2011/7/1)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劳动法》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确认为无效后可参照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
③社会保险登记,代扣代缴:
強硬的法律法规: |
社会保险登记:
①: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5年3月16日
第七条:“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薪金)中代扣代缴”,第22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编者按:自从2005年6月一审判决书出台到2007年底我60岁生日共两年半时间约900天,而责令代扣代缴缴纳社会保险费仅需15天,已经循迴60回了而我在学校工作期间所要征缴的正常的医保等社会保险进展还停留在原地!】 |
④录用后,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见“录用后,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在学校工作的身份;”;(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除名或开除公职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沒有身份?澄清事实,还我公道!”;(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⑤编制数额不受限制(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编制数额不受限制:《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发〔2001〕28号2001/4/29:“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以下简称留学人才)的基本条件是:”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六)引进的留学人才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数额、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
小结: |
⑥回国留学人员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或协议书:
1:起初,回国留学人员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或协议书:《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23号:"一、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劳动合同"。《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暂行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科委1987年10月7日12:“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落实后,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或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2:后耒要签聘用合同,我在实施范围内,
我应当订立聘用合同:《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人事部2003/12/10(即两个配套文件):“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2015/8/11在西湖区法院信访会上有权威人士讲我是“合同制工人”{尽管该冠名有待商磋}(见2015/8/11会议记录),那我更符合上述实施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1/1)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3:根据上述理由我在实施范围内应当订立聘用合同,但沒有,怎么办?:2007年12月底之前适用由聘用制即两个配套文件耒调整,因我60岁生日是2007/12/08,所以我的合同适用由聘用制即两个配套文件来调整,否则从2008/01/01开始由《劳动合同法》来调整!
4: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聘用关系成立,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 第39条:“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这里意思是倾斜于受聘人员)”。 严格讲我签的是“聘任协议书”而不是“聘用合同”,符合“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我适用该条款,我的聘用关系成立(形成聘用关系),“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这里意思是倾斜于受聘人员)”。
5:适用与之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原告(我)“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 (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
6:《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况且职工进入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的是进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也适用满25年要续骋
到退休的法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