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给予开除(公职)是处分最严励的惩罸,一般针对职工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而我沒有被原单位除名,开除或作为自动离职处理过;
2:本案即使在企事业以开除(公职)论处(包括辞退,自动离职和除名),必须“程序合法”,否则违法至少涉及“程序不合法”:即使开除为了对职工负责必须经过置前的“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的程序合法;
3:既然上述沒一条成立,而且《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失效],《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失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失效],那么开除(包括辞退,自动离职和除名)也就无从依据,工龄重新计算又从何谈起?
4:按以上规定对出国学习逾期不归的,囯家都己有规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
“(十)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对我已有相应省科人「94」30号处理文件。见“本案对逾期未归已有一次处理;”(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5:有大量规定:我的工龄可以与出国前合并成连续工龄!您说我有多少年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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