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条款:在职职工自费出国人员,回国工作可以出国前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连续工龄,又称为"本企业工龄"。1985年以后,它的范围不限于在一个单位工作的时间,而是包括职工在各个单位按规定应计入的全部工作时间。

判决书违背法律的命题内容之2:出国前与回国后合并计算工龄!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12/13) 中的内容:(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在职职工自费出国进修人员留学特别(特殊)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

    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国发[84]185号:“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编者按:这个条款明显说明出国留学方面的“停薪留职”內容与其他以前的停薪留职”(比如年限)不一样,是一款特殊规定,指出在职职工自费出国进修人员5年内都算连续工龄计算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 前后可以合并计算工龄! 如下:
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7]166号: 
  , 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 : 2、因辞职、辞退、退伍、学习或因其他工龄政策变动等原因,工作时间有间断(不计算工龄)的人员,如果按有关工龄政策,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连续工龄:
   
  《关于未办理招工手续的知识青年下乡插队时间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复(2001138:“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80/7/19)(80)教计字279教育部第二条: 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指国家职工)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连续工龄:

工龄合计已满25年:《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2002/7/6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03/12/10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12对‘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浙政[1999]4号):第十条:“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或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中办发[2000]30)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职工由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计算连续工龄: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即将出国前的工龄与回国后工作的工龄相加合并成“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又称为"本企业工龄"。1985年以后,它的范围不限于在一个单位工作的时间,而是包括职工在各个单位按规定应计入的全部工作时间。是指依法能够连续计算之工龄,它包括本单位工龄以及依法可连续计算的以前在其他单位的工龄,按规定前后可以连续或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最高法:“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也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要求!在职职工自费出国进修人员留学特别的法律法规规定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立法法》第83条:"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解析与结论:
   
:这条款是由国务院批准颁布颁布日期: 1984/12/26,1992年我出国时是我出国学习的指导内容之一, 是特别(特殊)的法规条款 ,其条件必须是A:在职职工B:自费留学C:进修人员适用我! 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是根据某种特殊情况和需要规定的调整某种特殊问题的法律规范。 本案对逾期未归已有一次处理;(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该条款很明显自费出国的“停薪留职”与通常的有不一样,是具有独特内容的不同,其有公职保留到何时由单位比如原先停薪留职年限是2年,而这里年限是由派出单位决定根据《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 (十)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对此我已有相应省科人「94」30号批复处理文件; 杭州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按上述新政策文件(而不是按旧的规定)认定我在国前已经有满25.5年工龄:

    明显自费出国的“停薪留职”与通常的有不一样 :

原先停薪留职年限是2年;

根据上述文件: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

   
附加的重要条款:
 

       回国前后工龄合并为连续工龄的法律法规链(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自

    《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科技单位对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状况:

  “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该条款(中央规范性文件)比案例強,案例是判决的典型例子,我们必须执行好这条款的具体落实!


    ③: 这项条款特别指出自费出国进修5年以后回国”工作的处理行为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结论:这条款正是针对在职职工自费留学进修人员的明确规定 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这恰好是我案子被支持的強硬的法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