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条款:在职职工自费出国进修人员,回国工作可以出国前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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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这个条款明显说明出国留学方面的“停薪留职”內容与其他以前的“停薪留职”(比如年限)不一样,是一款特殊规定,指出在职职工自费出国进修人员5年内都算连续工龄计算,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
前后可以合并计算工龄!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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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与结论:
①:这条款是由国务院批准颁布(颁布日期:
1984/12/26,1992年我出国时是我出国学习的指导内容之一),
是特别(特殊)的法规条款
,其条件必须是:A:在职职工,B:自费留学,C:进修人员,适用我!
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是根据某种特殊情况和需要规定的调整某种特殊问题的法律规范。)
见“本案对逾期未归已有一次处理;”(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②:该条款很明显此自费出国的“停薪留职”与通常的有不一样,是具有独特内容的不同,其有公职保留到何时由单位(比如原先停薪留职年限是2年,而这里年限是由派出单位)决定:根据《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
“(十)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对此我已有相应省科人「94」30号批复处理文件;
杭州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按上述新政策文件(而不是按旧的规定)认定我在回国前已经有满25.5年的工龄:
明显此自费出国的“停薪留职”与通常的有不一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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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停薪留职年限是2年; |
根据上述文件: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 |
附加的重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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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科技单位对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状况: |
“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
该条款(中央规范性文件)比案例強,案例是判决的典型例子,我们必须执行好这条款的具体落实! |
③:
这项条款特别指出自费出国进修“5年以后回国”工作的处理行为:“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④:结论:这条款正是针对在职职工自费留学进修人员的明确规定 :“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这恰好是我案子被支持的強硬的法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