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开除公职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保证程序的正当性,即任何处理要有程序流程俗称近“手续”)的公正!!在职工作出开除公职(包括辞退自动离职和身份变更)等处理时必须遵循程序公正&合! 
       干部身份常识;(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即使开除必须经过置前履行相应程序合法,对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按特殊规定5年内都算连续工龄计算,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前后可以合并计算工龄

    这问题关键否有规定工龄要重新计算及其程序合法性?或者工龄是否有特殊规定前后可以合并计算?
     1:对学习逾期不归的,囯家己有规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 (十)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
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对我已有相应省科人「94」30号处理文件编者按:该公职即是职称或者职务,“不保留公职”即没有工龄,有工作与公职就有工龄,有工龄就有公职即是职称或者职务,回国工作授予副教授即复续公职就有身份与工龄!
     2:我出国学习逾期但沒有被原单位除名,开除或作为离职处理过:

    A:所有社会保险指导文件与法律法规有效期与颁布日期一般讲应当在我60岁生日(2007/12/08)之前,即2007年12月8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不能所有的社会保险法律条款适用我,也不能所有的社会保险法律条款不适用我,严格来说,在我的60岁生日退休年龄(2007/12/08)前的社会保险法律条款适用我,在我的60岁生日退休年龄(2007/12/08)后的社会保险法律条款不适用我,除非其有相同或相拟的内容可以作为参考!

    B:
即使开除公职或作为离职处理的,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规定必须经过置前履行相应
程序具合法性:必须经过置前履行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相应程序合法(但沒有,也不符合“企业职工奖罚条例”等文件要求);

除名(包括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颁布时间:1995.07.31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请示》(吉劳仲字〔1995〕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企业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六条和劳动部《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的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            
           劳动部办公厅
 

编者按:依以上条件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步骤必须经过“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但沒有,实上,浙江省科委在1994年6月7号已经作了批复对我*保兴等从1994年5月起同意不保留公职的处理,但这处理从道理讲,如果留学人员回国,有了工作录用后,不但恢复干部身份,而且出国前工龄与回国后工龄可以连接!

“一事不再罚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
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
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出国学习逾期不归的,囯家都己有规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 (十)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
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对我已有相应省科人「94」30号处理文件
    根据前款规定,浙江省科委在1994年6月7号已经作了批复对我*保兴等从1994年5月起同意不保留公职的处理!

    编者按:1983年6月11日分布的《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以下简称《通知》)至今已35年,《通知》在处理劳资纠纷关系时是可以以“自动离职”来套用处理劳资纠纷关系的,而单位是不需要负责一切责任的。而《通知》又依从“企业职工奖罚条例”中的规定...可处职工“自动离职”。查“企业职工奖罚条例”2008已被废止而《通知》中的“自动离职”或除名的依据又从何来?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

      第13条规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第20条规定:“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因为开除是企业对违纪职工给予的最重的行政处分,严格依法定程序作出开除决定显得至关重要。

者按:一般企业 (包括亊业单位)在对职工作出开除公职包括辞退,自动离职和除名)处理时,必须遵循以下六个方面的程序 
  ①弄清事实,取得
证据:对职工违纪事实要查清,对所取得的证据要认真审核,以保证违纪事实的确凿无误。结论材料要同本人见面允许其申辩,如确实不符,应予改正;事实要查清,对所取得的证据要认真审核,以保证违纪事实的确凿无误。结论材料要同本人见面允许其申辩,如确实不符,应予改正;
  ②提出处理意见:厂长(公司经理)依据职工的错误事实,提出开除处理意见;
  ③
《审批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后决定并填写《开除职工审批表》;
  ④将开除处分决定报告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
  ⑤
《通知书》:将《开除通知书》发给职工本人;
  ⑥
入档案:将内容放入档案
(企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 2、经过企业领导会议讨论通过,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 3、征求企业工会意见; 4、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应当允许本人申辩并签署意见; 5、通知本人办理交接工作等事项; 6、结算职工当月工资; 7、给被除名职工出具《除名证明》,便于本人再就业; 8、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单》; 9、转移职工本人档案。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现已废止。)

    C: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

国家教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办发〔1992〕44号1992年8月12日【章名】通知  
     一、
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公派在外学习人员有义务在学成之后回国服务所有在外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来,包括短期回国进行学术交流合作,以及探亲、休假。对在国外说过一些错话做过一些错事的,一律不予追究。即使参加了反对中国政府的组织、从事过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人员,只要他们退出这些组织,不再从事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反政府活动,也都一律欢迎回国工作。 
     五、
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以进入“三资”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等。要鼓励促进国际交流和合作,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国外兼职 。

   【编者按:综上:
   
:给予开除公职是处分最严励的惩罸,一般针对职工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
摘自“劳动专业术语开除的几种情况”:

    对出国留学的在职员工逾期不归有专门的规定,所以中的“开除公职”的依据又从何来?!沒有从何来的“开除公职”依据,工龄重新计算又从何谈起?

    专门的规定:在上框中已有《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 (十)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条款,就是一条针对出国留人员停薪留职的修攺版条款与原先的“停薪留职”含义已经不同:
     A:
比如说以前的停薪留职时间只有二年,而此条款由派出单位决定;
     B:在职职工自费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
合并计算工龄: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12/13):(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C:是一个独立意义上的诠释:绝大多数有公职的出国留学人员曾都在科教及管理工作的事业单位中,这说明这原先的“停薪留职”的条款适用的仅仅端留在这条款的意义上:除了停薪外就只有保留公职的份儿即保留工作机会有多长时期,換言之,何吋开始 “不保留公职”,即何时开始原单位“不保留你的工作机会罢了,《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浙高法〔2006〕348号第8条:八、在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时,遇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国家有关人事政策、人事管理规范性文件处理:凡被原单位或新单位录用的,原是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总结:
  1:给予
开除公职包括除名自动离职或旷工是处分最严励的惩罸,一般针对职工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而我沒有被原单位除名,开除或作为自动离职处理过;
  2:本案
即使在企事业以开除
公职论处
包括辞退,自动离职和除名必须“程序合法”,否则违法至少涉及“程序不合法”即使开除为了对职工负责必须经过置前的“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的程序合法;
  3:既然
上述沒一条成立,而且
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失效]《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失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失效]那么开除包括辞退,自动离职和除名也就无从依据,工龄重新计算又从何谈起?
  4:
按以上规定出国学习逾期不归的,囯家都己有规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 (十)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对我已有相应省科人「94」30号处理文件本案对逾期未归已有一次处理;(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5:有大量规定:我的工龄可以与出国前合并成连续工龄!您说我有多少年工龄?

附:上述的几个主要文件都已经[失效]

截图:

  ①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chl&Gid=272023: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时效性:[2016.05.31失效](劳人计[1983]61号)
    截图1:《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失效]
:

  ②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Gid=1668&Db=chl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失效]
    截图2: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失效]:


  ③https://wenda.so.com/q/1375383936060846: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2008年1月15日废止失效]:
    截图3: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失效]

 

(劳办发[1994]48号):

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Gid=1668&Db=chl
劳动部《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

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
劳办发[1994]48号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请示》(渝劳仲发[1993]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中的
“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二、职工与企业因辞职问题发生争议,只要不出现职工违纪引发的纠纷,应按辞职争议处理。
三、
《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失效]第二条、第六条中规定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失效]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1994年2月8日
    【编者按:上述条款一、是给“自动离职”一个概念条款二、是敍述辞职的内容;条款三、 中引荐的两个文件《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都失效,所以三、 条款主内容也失效!

        总结:适用的本案法律法规的时效性:
    A:不能所有的社会保险法律条款适用我,也不能所有的社会保险法律条款不适用我,严格来说,在我的60岁生日退休年龄(2007/12/08)前的社会保险法律条款适用我;
   
适用
社会保险指导文件与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有效期与颁布日期一般讲应当在我60岁生日(2007/12/08)之前,即2007年12月8日之前,除非与之前有相同或类似的法律法规;
   
即使开除公职包括
自动离职或旷工或作为离职处理的,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但是其中文件已经讲必须经过程序正当的内容: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但没有!(也不符合“企业职工奖罚条例”等文件要求);
    B:在我的60岁生日退休年龄(2007/12/08)后的社会保险法律条款不适用我:
   
(2007/12/08)之后颁布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我的案件不适用,我的案件与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补偿或赔偿无关
    C:本案的一审二审判决书都在2005年完成:《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江民一初285号];[2005/6/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2005/9/5]
    D: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E:我的案件适用(2007/12/08)之前的是以上三个已经失效的文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
    F:必须保证程序的正当性!
   除名及开除公职包括自动离职或趋期不归必须保证程序的正当性后,可能会涉及到“工龄归零”,会影响员工一生的经济利益和生存,其重要性显而易见的,即随便说说某人该开除公职或除名是不行和无效的,必须要有个法律规定的正当的步骤:
      
一般企业 (包括亊业单位)在对职工作出开除公职 (包括辞退,自动离职和除名)处理时,必须遵循以下六个方面的程序:
  ①弄清事实,取得
证据:对职工违纪事实要查清,对所取得的证据要认真审核,以保证违纪事实的确凿无误。结论材料要同本人见面允许其申辩,如确实不符,应予改正;事实要查清,对所取得的证据要认真审核,以保证违纪事实的确凿无误。结论材料要同本人见面允许其申辩,如确实不符,应予改正;
  ②提出处理意见:厂长(公司经理)依据职工的错误事实,提出开除处理意见;
  ③《审批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后决定,并填写《开除职工审批表》;
  ④将开除处分决定报告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
  ⑤《通知书》:将《开除通知书》发给职工本人;
  ⑥入档案:将内容放入档案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一二审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判决(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除名开除公职必须保证程序的正当性!(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回国工作工龄归零是错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G:所以,综上所述在本案中没有一个有效的法律法规文件支持我失去身份失去工龄和失去劳动人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