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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问题关键是否有规定工龄要重新计算及其程序具有合法性?或者工龄是否有特殊规定前后可以合并计算?
1:对出国学习逾期不归的,囯家都己有规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
“(十)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对我已有相应省科人「94」30号处理文件。【编者按:该公职即是职称或者职务,“不保留公职”即没有工龄,有工作与公职就有工龄,有工龄就有公职即是职称或者职务,回国工作授予副教授即复续公职就有身份与工龄!】
2:我出国学习逾期但沒有被原单位除名,开除或作为离职处理过:
A:所有社会保险指导文件与法律法规有效期与颁布日期一般讲应当在我60岁生日(2007/12/08)之前,即2007年12月8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除名(包括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颁布时间:1995.07.31 |
吉林省劳动厅: |
编者按:依以上条件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步骤必须经过“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但沒有,实际上,浙江省科委在1994年6月7号已经作了批复对我*保兴等从1994年5月起同意不保留公职的处理,但这处理从道理讲,如果留学人员回国,有了工作录用后,不但恢复干部身份,而且出国前工龄与回国后工龄可以连接!
“一事不再罚原则”: |
【编者按:1983年6月11日分布的《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以下简称《通知》)至今已35年,《通知》在处理劳资纠纷关系时是可以以“自动离职”来套用处理劳资纠纷关系的,而单位是不需要负责一切责任的。而《通知》又依从“企业职工奖罚条例”中的规定...可处职工“自动离职”。查“企业职工奖罚条例”2008年已被废止,而《通知》中的“自动离职”或除名的依据又从何来?】 |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 |
第13条规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第20条规定:“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因为开除是企业对违纪职工给予的最重的行政处分,严格依法定程序作出开除决定显得至关重要。 |
编者按:一般企业
(包括亊业单位)在对职工作出开除公职
(包括辞退,自动离职和除名)处理时,必须遵循以下六个方面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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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
国家教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国办发〔1992〕44号1992年8月12日【章名】通知 |
【编者按:综上: ①:给予开除(公职)是处分最严励的惩罸,一般针对职工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 摘自“劳动专业术语开除的几种情况”:
②: 对出国留学的在职员工逾期不归有专门的规定,所以其中的“开除(公职)”的依据又从何来?!沒有从何来的“开除(公职)”依据,工龄重新计算又从何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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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的规定:在上框中已有《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
“(十)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条款,就是一条针对出国留人员停薪留职的修攺版条款与原先的“停薪留职”含义已经不同: A:比如说以前的停薪留职时间只有二年,而此条款由派出单位决定; B:对在职职工自费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号):“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12/13):(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C:是一个独立意义上的诠释:绝大多数有公职的出国留学人员曾都在科教及管理工作的事业单位中,这说明这原先的“停薪留职”的条款适用的仅仅端留在这条款的意义上:除了停薪外就只有保留公职的份儿即保留工作机会有多长时期,換言之,何吋开始 “不保留公职”,即何时开始原单位“不保留你的工作机会”罢了,《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浙高法〔2006〕348号第8条:“八、在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时,遇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国家有关人事政策、人事管理规范性文件处理”:“凡被原单位或新单位录用的,原是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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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
附:上述的几个主要文件都已经[失效]:
截图:
①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chl&Gid=272023:
②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Gid=1668&Db=chl: (劳办发[199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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