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国工什么理由使我的工龄归零”?

工龄归零”在2005年一审中(包括再审)都无涉及到,但在2015年8月11日
在西湖区法院信访会上,在沒有任何理由情况下由省人社厅工作人员笫一次提及!
工龄归零在本案中对出国人员来讲的表现就是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
21世纪过了20年了,我在学校的社会保险花了20年还没有正常的缴办好!

上山下乡流血流汗而換来的为养老和生存所依赖的几十年工龄,怎么说归零就归零了?
上山下乡流血流汗而換来的为养老和生存所依赖的几十年工龄,怎么说归零就归零了?
有什么理由我的工龄归零?
       
:我在学校工作期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
       
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
        :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12/13) 中的内容:

    (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

    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

     对出国学习逾期不归的,囯家都己有规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 (十)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对我已有相应省科人「94」30号处理文件编者按:该公职即是职称或者职务,“不保留公职”即没有工龄,有工作与公职就有工龄,有工龄就有公职即是职称或者职务,回国工作授予副教授即复续公职就有身份与工龄!
     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
编者按:该条款的作用:对留学回国人员的特殊优惠政策!
(
中央规范性文件 当然适用所有用人单位和公职人员!)

    《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科技单位对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状况:

    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该条款(中央规范性文件)比案例強,案例是判决的典型例子,我们必须执行好这条款的具体落实!

        :录用后,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国内劳动者的“停薪留职”期间限为一年,而对出国留学人员己经超出2年了,所以,出国留学人员与国内劳动者的“停薪留职”是不一样的!
        :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浙政[19994号):第十条: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或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见
固定工
制度;”(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固定工,干部身份;”(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以下每一条款规定都“工龄归零”的一次否认:
   
自从2002年来近20年了尚未依法正常解决社会保险与退休金问题.极大影响了我的养老收入.在杭州怎么正常尊严生活?怎么进养老院?
工作年限(工龄)汇总: (省人险厅在2013年信访会上认可我回国前工龄属于事业单位的工龄 :)

 

证据源

目的

年限

杭州七中证明,黑龙江农埸

1969/4-1973/8: 黑龙江兵团农埸下乡. (国营)

 45个月

浙大教务处证明

1973/9-1976/8: 浙大读书.  (全民)

 3

省计算所证明

1976/9-1991/12:工作在省计算所.  (全民)

153个月

国发[84]185号+省科人「94」30号 公派1991/12-1992/12(保留公职到1994/05): 美国做访问学者.

1+1.5=2.5
25年2个月 

二份工作协议

 2002/5-2004/7: 浙江理工大学工作,  2

22个月

(1969/4-1994/05)+2.2共27年4个月

共27年4个月
1969/4-1994/05:共25年2个月(杭州西湖区劳动保障部门对我的工龄计算成25年5个月)+浙江理工大学工作2.2=27年4个月.
2004/7-2007/12:
单位应当与我订立至退休的合同:3年5个月;
    我工龄有满25年而“单位应当与我订立至退休的合同”:这样加上从2004年7月到2007年12月共三年五个月(3.5年)工龄。27.4+3.5=30.9,(30年9个月)
根据政䇿共31年工龄。
但实际上回国后学校工作的工龄都沒有算到退休金內中!
2007/12/08:是我60岁生日!  
      20年前在学校工作的工龄至今还沒正常地办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

《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号) 1992年8月12日

     广大留学人员热爱祖国,愿意为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做出贡献。他们在外努力学习,许多人取得了可喜的成就,赢得了荣誉。留学人员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党和政府一贯热情关怀、团结教育广大在国外留学人员,祖国期望他们早日学成回国,建功立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出国留学工作的指示精神,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出国留学工作,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现就在外留学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公派在外学习人员有义务在学成之后回国服务。所有在外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回来,包括短期回国进行学术交流合作,以及探亲、休假。对在国外说过一些错话、做过一些错事的,一律不予追究。即使参加了反对中国政府的组织、从事过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人员,只要他们退出这些组织,不再从事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反政府活动,也都一律欢迎回国工作。 
  五、
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以进入“三资”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等。要鼓励促进国际交流和合作,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国外兼职。   

编者按:既然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对法定的执行进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顺利成章的事!

《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暂行办法》(1987/10/7)国家教委 国家科委:

    11.回国留学人员可通过下列方式落实工作单位:
在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可直接与国内用人单位联系,也可请国内有关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联系
   
16: “
回国留学人员报到后的工资标准,按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8519号和劳人薪(8584号文执行。
“劳人薪(8519”:《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劳人薪[1985]19 1985613日):
  一、工资制度改革范围问题 
(一)这次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限于下列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2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我的专业与学校工作的内容对口都是IT信息技术!

   2015/8/11信访会上有人对合同或者协议书名称提出异议,为此我们依法进行的诠释:《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23号:"一、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劳动合同”,同理,在聘用合同制度下 加上国家已实行 "进入单位社会保险制度"的原则和该职工工作性质,则该书面协议应视为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科委1987年10月7日:

    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暂行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科委1987年10月7日12:“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落实后,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或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从上述情况看,既然对劳动或人事的合同名称感兴趣,从分析方面讲,在1998年起(《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人政[1998]141号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集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在事业单位里的有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就应该订立“聘用合同”,没有订立或者订立的不是“聘用合同”名称的都是为了规避承担社会保险等责任,而且在2015/8/11信访会上已经为此大做文章,则显然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严格地惩罚性法律规定如下
重申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或者订立的不是以“聘用合同”的名称的命名的合同,其目的都是为违避责任的动机,都是属于“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39[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即不得低于同岗位的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待遇)的劳动报酬来确定,就是对可执行或可不执行的规定,应当执行那些对受聘者有利的规定,而光单一的就必须执行,比如工龄前后连接:(回国后在学校工作的工龄至今都没有算进总工龄中!)

福利包括如下:《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或者福利待遇包括:
    A、
社会保险福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安康险及企业年金等
    B、住房福利,
公司每月按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上述条款说明.任何一条规定在有几种理解或者解释情况下,在对待
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中,应当选择其中有利于受聘人员的一种!

  工龄前后不是一个单位的也可以合并?条款上对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成连绮工龄;没有讲工龄前后合并非要是本单位的工龄才能合并,因为已经有“双向选择”原则存在,否则违背其原则:“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以进入“三资”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等!(前后工龄就仅有以下两种情况):
     A:合并计算工龄被理解为是本单位的工龄;(即前后工龄都是本单位
     B:
合并计算工龄被理解为并非要本单位的工龄;(即前后工龄不一定是本单位“双向选择”原则决定可以不是一个单位
       因已有“双向选择”原则存在,
又加上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所以选:B,单位的工龄合并也有效!
 

    双向选择的原则实行自行联系工作”都属于合法合理的合理流动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职工在企事业之间合理流动,则可以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并且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①:《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编者按:只要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就可以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按“双向选择”的原则, 实行“自行联系工作”都属于合法合理的合理流动,社会保险制度就可以“按该单位办法办理”,职工就可以进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

    ②:《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第四条: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③:'双向选择'的原则”应该属于“合理流动”
  
国发[1984]185号:“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政治上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 “以上人员(包括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回国后的工资待遇和职称的评定,均按同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一、“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所有在外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来”,“五、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即“自行联系工作”受到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编者按: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自行联系工作”,是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是在法律框架下的合法行为,受到正常进入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 无论“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其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谁都不能对“自行联系工作”进行其无端指责!

 

依法参照同岗位确定办理社会保险与退休:

    1:近岗位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一二审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3页第8,一审判书[杭民一终字1081]7页第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社会保险法》201171日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
    确认无效后的法律行为:可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劳动(者)报酬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而获得各种报酬!
    2:
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39[
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3:留学人员一视同仁,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在职职工自费出国进修人员留学特殊规定,遵循回国工作的同类待遇的规定: 
一视同仁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一视同仁”:《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回国人员他们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和国内待遇按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还有:“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政治上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
    ②:“
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工资待遇显然指同类或者同岗位人员的待遇包括社会保险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85)5: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以上人员回国后的工资待遇和职称的评定,均按同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11:回国后根据所学专长,量才录用,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
    ③:
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发〔2001282001/4/29:六、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4:
待遇由工龄和职务或职称决定;要尊重国內评审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到大学做学术工作,职称高了一个档次
     ①: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等文件,评审职称具备条件:在你初级职称评完四年后(即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也就是你工作的第六年,你可以被评定中级职称。再四年后(即从事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也就是工作第十二年,可以评定高级职称,这些职称都称之为专业技术人员
     ②:这类似于以下规定:《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4号:办事员任满8年未提拔的,可享受科员待遇;科员任满12年未提拔的,可享受副科待遇;副乡科级、副主任科员满15年未提拔的,可享受正科级待遇;正科级干部15年未提拔的,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副县处级干部15年未提拔的,可享受正处级待遇”;
    
③: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专业技术人员与公务员待遇由工龄和职务或职称决定【编者按:比如工程技术人员开始及工作第十二年,可以评定可享受高级职称待遇
    
④: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的限制:
     ⑤: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 二、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国有企业即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


       
2:工龄&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我在学校工作期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 2002/5-2004/7):凭下面笫一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第三十八条规定: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及笫二条款: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我在学校期间工作的时间, 当然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
https://wenda.so.com/q/1365824221063560
      
: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民主革命政权机关工作的时间,应当计算为工作时间。
      :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在计算退职金、退休金时,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和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即使)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但情节较轻,并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其受处分以前工作的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判决中以现金当作社会保险费支付给我是违法的:案例(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计算连续工龄 :(再审裁定书(2008浙民申字第638号)[2008/8/29]:第三页1-3行己确认我有工龄满25年:虽“工龄己满25年,并非连续工龄”。但法律法规并不要求满25年要连续工龄,只要求"合计已满25年",并根据下框法规,这满25年就是连续工龄!)

    《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7]166号 

    二, 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 : 2、因辞职、辞退、退伍、学习或因其他工龄政策变动等原因,工作时间有间断(不计算工龄)的人员,如果按有关工龄政策,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浙政[1999]4号):第十条:“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或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从上所述,在学校工作期间怎么可以作为“工龄归零” ?另外,在学校工作期间工作年限的证据属于“举证倒置”内容

在职职工自费进修,特别规定回国工作可以合并计算工龄

【编者按:这个条款明显说明出国留学方面的停薪留职”內容与其他的不一样,是一款特殊规定,指出在职职工自费出国进修人员5年内都算连续工龄计算,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 前后可以合并计算工龄! 如下:】

    :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 (1986/12/13) 中的内容:()“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这条款是由国务院批准颁布
(颁布日期: 1984/12/26), 是特别(特殊)的法规条款 ,其条件必须是A:在职职工,B:自费留学,C:进修人员,适用我! 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是根据某种特殊情况和需要规定的调整某种特殊问题的法律规范。
    该条款很明显此自费出国的“停薪留职”与通常的有不一样,是具有独特内容的不同,其有公职保留到何时由单位(比如原先停薪留职年限是2年,而这里年限是由派出单位)决定:根据《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 (十)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对此我已有相应省科人「94」30号批复处理文件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号)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结论:这些条款正是针对在职职工自费留学进修人员的明确规定 :“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这恰好是我案子被支持的強硬的法规条款!
    :
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

    《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科技单位对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状况:

    “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浙政[1999]4号):第十条:“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或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根据以上规定总结:我这案子我出国前工龄与回国后在学校工作的工龄合并计算成连续工龄! 


 

       3:不得违背程序的正当

除名及开除公职包括自动离职或趋期不归必须保证程序的正当性后,涉及到
“工龄归零”,会影响员工一生的经济利益和生存,其重要性显而易见的,我的工龄是包括上山下乡,流血流汗而得来的,你说归零就归?必须要有个法律规定的正当的步骤:
   A
《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179号:“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
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B
: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出国进修人员,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号)

    “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编者按:这个条款明显说明出国留学方面的“ 停薪留职”內容与其他的不一样,在职职工自费出国进修人员有特殊规定,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 前后可以合并计算工龄!】

   C:我是在职工自费进修,对回国工作有特别规定可以合并计算工龄,即连续工龄:
   ①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②: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暂行办法》(1987/10/7)国家教委 国家科委: 11.回国留学人员可通过下列方式落实工作单位:“在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可直接与国内用人单位联系,也可请国内有关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联系”。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不同单位的合理合法流动,就是你在这一个单位工作的时间,如果你再换个单位,换工作是法律规定允许的,“单位应当为其办理保险转移手续,该员工到新的工作单位后,由新的工作单位继续缴费(由政府承担),其缴费年限和缴费额都是连续计算的。所以,这可以视为“连续工龄”。”我是在职职工出国自费进修,特别规定回国工作可以合并计算工龄;
   D
:

除名及开除公职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保证程序的正当性,即任何处理要有程序(即流程或俗称近“手续”)的公正!!对在职工作出开除公职(包括辞退,自动离职和身份变更)等处理时,必须遵循程序公正&合
  
这问题关键是否有规定工龄要重新计算及其程序具合法性?或者工龄是否有特殊规定前后可以合并计算?
     1
:对出国学习逾期不归的,囯家都己有规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 (十)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对我已有相应省科人「94」30号处理文件。编者按:该公职即是职称或者职务,“不保留公职”即没有工龄,有工作与公职就有工龄,有工龄就有公职即是职称或者职务,回国工作授予副教授即复续公职就有身份与工龄!
     2:我出国学习逾期但沒有被原单位除名,开除或作为离职处理过:

    A:所有社会保险指导文件与法律法规有效期与颁布日期一般讲应当在我60岁生日(2007/12/08)之前,即2007年12月8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不能所有的社会保险法律条款适用我,也不能所有的社会保险法律条款不适用我,严格来说,在我的60岁生日退休年龄(2007/12/08)前的社会保险法律条款适用我,在我的60岁生日退休年龄(2007/12/08)后的社会保险法律条款不适用我,除非其有相同或相拟的内容可以作为参考!
    B:
即使开除(公职)或作为离职处理的,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有规定必须经过置前履行相应程序具合法性:也必须经过置前履行“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相应的程序合法(但沒有,也不符合“企业职工奖罚条例”等文件要求);

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颁布时间:1995.07.31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请示》(吉劳仲字〔1995〕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企业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六条和劳动部《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的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                    劳动部办公厅 

    【编者按:1983年6月11日分布的《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以下简称《通知》)至今已35年,《通知》在处理劳资纠纷关系时是可以以“自动离职”来套用处理劳资纠纷关系的,而单位是不需要负责一切责任的。而《通知》又依从“企业职工奖罚条例”中的规定...可处职工“自动离职”,必须遵循or履行相应方面的程序。查“企业职工奖罚条例”2008年已被废止,而《通知》中的“自动离职”或除名的依据又从何来?

回国工作工龄归零 之前的程序正当性的步骤重申: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国发〔1982〕59号)

      第13条规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第20条规定:“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因为开除是企业对违纪职工给予的最重的行政处分,严格依法定程序作出开除决定显得至关重要

编者按:一般企业 (包括亊业单位)在对职工作出开除公职 (包括辞退,自动离职和除名)处理时,必须遵循以下六个方面的程序 
  弄清事实,取得
证据:对职工违纪事实要查清,对所取得的证据要认真审核,以保证违纪事实的确凿无误。结论材料要同本人见面允许其申辩,如确实不符,应予改正;事实要查清,对所取得的证据要认真审核,以保证违纪事实的确凿无误。结论材料要同本人见面允许其申辩,如确实不符,应予改正;
 
提出处理意见:厂长(公司经理)依据职工的错误事实,提出开除处理意见;
  ③《审批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后决定,
并填写《开除职工审批表》;
 
④将开除处分决定报告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
  ⑤《通知书》:将
《开除通知书》发给职工本人;
 
⑥入档案:将内容放入档案
(企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 2、经过企业领导会议讨论通过,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 3、征求企业工会意见; 4、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应当允许本人申辩并签署意见; 5、通知本人办理交接工作等事项; 6、结算职工当月工资; 7、给被除名职工出具《除名证明》,便于本人再就业; 8、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单》; 9、转移
职工本人档案。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现已废止。)


   E:连续
工龄的规定:
  
19694-19738: 由杭七中组织赴黑龙江兵团下乡, 连续工龄文件:《关于未办理招工手续的知识青年下乡插队时间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复(2001138号):“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见杭七中及黑龙江 兵团农埸证明)
   19739-19768: 被招生赴浙大读书, 连续工龄文件: 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80/7/19)(80)教计字279号教育部第二条: 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指国家职工)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197343日国务院国发[73]39号及19771111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文件规定:国家职工(包括国营农、林、牧、渔场中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当职工的),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无论是普通班,还是进修班,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19769-199112: 分配在浙江计算技术研究所工作
    《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7]166号:
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4/1)第6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编者按:2015811日在西湖区法院信访会上省人保厅处座讲:我出国前都是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工龄都属于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的工龄】

       4:
认定合同无效后,不攺正按同岗位确定劳动报酬,违背法律法规规定:

认定合同无效后,法律规定应当是攺正”,“赔偿”和“按同岗位确定劳动报酬”,但实际的学校们&判决沒有依法判执行!而是用现金当作社会保险费象医失保支付给我,这属于违法,违背“代扣代缴”原则!

  一二审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8行,一审判书[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7页第2行)。
认定合同无效后,应当依法攺正”,“赔偿”和“按同岗位确定劳动报酬”:
    
:确认无效后责改正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承担法定赔偿责任: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第39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责令改正与承担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什么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从网上很容易找到: “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处罚,只是保证法律实施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在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时候,要同时责令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不能以罚了事,让违法行为继续下去恢复原状”就是承担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依法参照学校同岗位的教师的社会保险确定!
     
本案没有维持法定的秩序与状态是没有依法为原告申报社会保险登记和按代扣代缴的方式共同征缴社会保险!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
的责任及其责令是责无旁贷的!
 

确认无效后的法律行为:

①:责令改正,②:承担赔偿责任与:“同岗位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即参照本单位相同岗位副教授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一二审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3页第8,一审判书[杭民一终字1081]7页第2)2005年确认无效后我的社会保险依法应当“改正”,即依法参照学校同岗位的教师的社会保险确定,学校与我依法必须立即履行代扣代缴征缴医失保,认定依法按进入单位的办法的养保,同时学校也应当依法与我签订至退休聘用合同!但沒有,过了十多年还沒有处理好!法律的权威和相应公信力在哪里? 下面是要执行的法律法规 
    A:确认无效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承担法定赔偿责任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39:“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C:《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E: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责令改正与承担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法》201171日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编者按:对社会保险的“改正”,就是认真执行有关社会保险的各项法律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1999/1/22)7: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发〔2004〕117号,39条: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符合“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适用该条款,我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2005确认无效,学校应当依法①:改正:依法参照学校同岗位的教师办法与我代扣代缴医失保,按进入单位的办法的养保,同时学校也应当依法与我签订至退休聘用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同岗位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但沒有,过了十多年还沒有!
    2005年判决合同无效后,学校应当立马依法改正而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执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但没有(改正)!【编者按:若两个诉求在2005年一审能依法严格公正公平判决与执行,就不会有后面各种五花八门的无理头的伪命题了!】
    2006年也没有纠正(改正)!
    2007年也没有纠正(改正)!
    从判决(用现金当医失保支付给我)过了约2年半多(约900天)后,至2007/12/8是我60岁生日,还是没有纠正(改正)!
    2002年5月学校工作开始至2007年12月8日是我60岁生日,足足过了约共5年半(2000天)后,还是没有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执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还是没有纠正(改正)!
      这个案件中,由于学校在2002-2004没有依法给我办理社险三金登记(包括代扣代缴医失保),以致2007年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而直接影响了我的退休性质和待遇,扰乱缴办社会保险秩序!

依法参照同岗位确定办理社会保险与退休:

    1:近岗位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一二审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3页第8,一审判书[杭民一终字1081]7页第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社会保险法》201171日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
    确认无效后的法律行为:可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劳动(者)报酬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而获得各种报酬!
    2:
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39[
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3:留学人员一视同仁,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在职职工自费出国进修人员留学特殊规定,遵循回国工作的同类待遇的规定: 
一视同仁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一视同仁”:《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回国人员他们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和国内待遇按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还有:“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政治上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
    ②:“
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工资待遇显然指同类或者同岗位人员的待遇包括社会保险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85)5: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以上人员回国后的工资待遇和职称的评定,均按同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11:回国后根据所学专长,量才录用,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
    ③:
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发〔2001282001/4/29:六、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4:
待遇由工龄和职务或职称决定;要尊重国內评审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到大学做学术工作,职称高了一个档次
     ①: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等文件,评审职称具备条件:在你初级职称评完四年后(即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也就是你工作的第六年,你可以被评定中级职称。再四年后(即从事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也就是工作第十二年,可以评定高级职称,这些职称都称之为专业技术人员
     ②:这类似于以下规定:《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4号:办事员任满8年未提拔的,可享受科员待遇;科员任满12年未提拔的,可享受副科待遇;副乡科级、副主任科员满15年未提拔的,可享受正科级待遇;正科级干部15年未提拔的,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副县处级干部15年未提拔的,可享受正处级待遇”;
    
③: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专业技术人员与公务员待遇由工龄和职务或职称决定【编者按:比如工程技术人员开始及工作第十二年,可以评定可享受高级职称待遇
    
④: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的限制:《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99]4号)第三条:进人才的重点对象是高层次人才和我省紧缺急需人才具体包括:取得 “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先进水平的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
     ⑤: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 二、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国有企业即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
     5: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
     6: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或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依法责令学校执行如下內容:改正”,“赔偿”&参照同岗位的劳动报酬

认定合同无效后,法律规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学校执行改正”,“赔偿”&参照同岗位的劳动报酬”,但实际的学校们&判决沒有!

       A:虽然江干法院讲他们是不掌握财政款项的,并且我的案子应当人力与社会保障机构负责,但2010年开始由江干法院孙*斌法官已经代表法院主动提出每年补偿2万按20年算共40万(即按从60岁至80岁共20年计算)2011年江干法院立法厅厅长陈法*法官将赔款增至为50万*
       
B:
驻省信访局的省人大代表对我表示我的案子应当人保机构负责;
       
C:省人保厅信访处邢处长,西湖区人保局鄔*局长和我共三方代表在2019年10月在西湖区举行信访己经为我案子进行了一次调解会
(包括省人保厅信访处邢处长,西湖区人保局邬付局长和我,*也曾电话江干法院立案庭长陈法*法官讨论我的赔偿问题,我表示养老报酬问题上我要求参照近单位近岗位的同事同学,这样容易公正计算我的确认无效后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部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承担的责令责任:
       
D:《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该浙江省法规2008年1月1日前有效我是2007年12月8日60足岁退休生日】第39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E:《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1/14)第13条规定:“缴纳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F:《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第86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H:《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1995年1月1日第17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

       
6:诚诚实实地执行:工龄合计已满25,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注意: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单纯的条件如下(别无其他内容):
滿25连续工龄条件:

      :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
      :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
      :受聘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以下由杭州市西湖区人社局的证据己经证明我有满25年事业及国有单位的工龄:
其中后两份证据从我的个人档案里复印:


法律及规定:计算工龄满25年连续工龄 :工龄合计已满25,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03/12/10人事部)12、“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2004/8-2007/12)

         《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7]166号  “二, 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 : 2、因辞职、辞退、退伍、学习或因其他工龄政策变动等原因,工作时间有间断(不计算工龄)的人员,如果按有关工龄政策,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浙政[1999]4号):第十条:“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或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注:依据上述法条:出国前工龄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成连续工龄举证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4/1)第6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03/12/10人事部)12、“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浙江省高院裁定书《再审裁定书(2008浙民申字第638号)第3页笫1,3行 》中己确认我有工龄满25年:虽“工龄己满25年,并非连续工龄”。但法律法规并不要求满25年要连续工龄,只要求"合计已满25年",且“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我的工龄汇总:

证据源

目的

年限

杭州七中证明,黑龙江农埸

1969/4-1973/8: 黑龙江兵团农埸下乡. (国营)

 4年5个月

浙大教务处证明

1973/9月-1976/8: 浙大读书.  (全民)

 3年

省计算所证明

1976/9-1991/12:工作在省计算所.  (全民)

15年3个月

省政府文件 +国发[84]185号+省科人「94」30号

公派1991/12-1992/12(保留公职到1994/05): 美国做访问学者.

1年+1.5=2.5
共25.2年

二份工作协议

 2002/5-2004/7: 浙江理工大学工作, 2页

2年2个月

(1969/4-1994/05)+2.2年共27年4个月

27年4个月

1969/4-1994/05:25年2个月(杭州西湖区劳动保障部门对我的工龄计算成25年5个月)+浙江理工大学工作2.2=27年4个月.
2004/7-2007/12:
与我订立至退休的合同:3年5个月;
    我工龄有满25年而“单位应当与我订立至退休的合同”:
这样加上从2004年7月到2007年12月共三年五个月(3.5年)工龄。27.4+3.5=30.9,(30年9个月)根据政䇿共31年工龄。
       合计已满25年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立法本意;(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工龄的诠释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一二审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判决(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保兴依法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再审已证明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二审已经证明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既然立了法则必须执行实施否则立什么法!"滿25年工龄条款"内容;(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7:重申国家己经执行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編者按:上述看出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加上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合理流动,“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可由不同用人单位合并的!这就是说通过“双向选择”,可以进入另一个事业单位工作前后可合并计算

    《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浙政[1999]4号):第十条:“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或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第四条: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保费由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1999/1/22)第7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现金当作社会保险费支付给我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也违反了“代扣代缴”的原则!


 

       8:福利待遇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发〔2004〕117号,39条: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A:重申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科技单位对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状况: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B:
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

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

《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号) 1992年8月12日 :

     广大留学人员热爱祖国,愿意为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做出贡献。他们在外努力学习,许多人取得了可喜的成就,赢得了荣誉。留学人员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党和政府一贯热情关怀、团结教育广大在国外留学人员,祖国期望他们早日学成回国,建功立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出国留学工作的指示精神,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出国留学工作,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现就在外留学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公派在外学习人员有义务在学成之后回国服务。所有在外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回来,包括短期回国进行学术交流合作,以及探亲、休假。对在国外说过一些错话、做过一些错事的,一律不予追究。即使参加了反对中国政府的组织、从事过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人员,只要他们退出这些组织,不再从事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反政府活动,也都一律欢迎回国工作。 
  五、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留学人员回国后,
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以进入“三资”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等。要鼓励促进国际交流和合作,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国外兼职。   

  《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C:
     
 录用后,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D:
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

重申我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
        见固定工制度;”(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固定工,干部身份;”(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985年以前入职的老员工全属于固定工:
     我国从1986年10月1日起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也就是说对原先的固定工用工制度进行改革,以1986年10月1日为分界线,以前参加工作的是固定工,以后参加工作的是合同制工人。
     如果是工人,在
1986年10月以前工作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如果是1986年10月以后工作的,只能按企业退休人员计算退休费
在社会单位的划分上,在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主要是知识分子,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可以享受干部待遇,而在企业工作的人则只能享受工人待遇(企业的负责人可以享受干部待遇)。
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知识分子是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主要以创造、积累、传播、管理及应用科学文化知识为职业的脑力劳动者,分布在科学研究、教育、工程技术、文化艺术、医疗卫生等领域



       
9:原是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浙高法〔2006〕348号第8条:
八、在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时,遇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国家有关人事政策、人事管理规范性文件处理,《北京市关于留学人员来京工作和服务有关政策的通知》(1992年12月20日)

《北京市关于留学人员来京工作和服务有关政策的通知》(1992年12月20日)三、“凡被原单位或新单位录用的,原是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0]19号第十七条受聘到本市科研、教学、卫生等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留学人员,不受单位职称指标的限制

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回省和来晋工作的规定》的通知(1994/27)第九条:“对出国逾期未归被原单位除名或作为离职处理的留学人员,凡被录用的,如原系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这个文件比任何案例证明力说服力更强!
 

是干部身份:

    确定干部与工人岗位主要依据档案中的劳动合同、奖励申报表、处罚决定、任免职务通知等资料审核。是工人还是干部身份,不是指在你企业内部担任什么职务或岗位,是指在档案中国家认定的“干部”或者“工人”身份,以档案记录为准执行退休制度其他事业单位一般干部执行退休制度.
    在社会单位的划分上,在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主要是知识分子,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可以享受干部待遇,而在企业工作的人则只能享受工人待遇(企业的负责人可以享受干部待遇)。
    
在学校工作时,我的档案一直放在浙冮省科委人事处,04年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仲浙人仲案字[2004]笫3号)首席仲裁员龚和艳亲自去该人事处查阅我的档案,后被转到西湖区人事局,(注:现在一般原人事局、劳动局已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985年以前入职的老员工全属于固定工:
  如果是工人,在
1986年10月以前工作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如果是1986年10月以后工作的,只能按企业退休人员计算退休费!
    
我国从1986年10月1日起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也就是说对原先的固定工用工制度进行改革,以1986年10月1日为分界线,以前参加工作的是固定工,以后参加工作的是合同制工人
    86年我国开始改革用人制度,之前所有员工都是“在编”的。这部分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单位必须终生聘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开除员工、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单位倒闭。即使员工不参与工作,单位也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是工人,在
86年10月以前工作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如果是1986年10月以后工作的,只能按企业退休人员计算退休费!
    在我的档案中的干部档案内有1988年的干部履历表,足已证明我的干部身份,而不是“合同制工人”:

        
所谓干部与群众(城市里其主要成员为工人)的身份壁垒,其表现形式大体上有如下几种情况:
     其一、在档案履历表里,干部是有行政级别的,群众则没有行政级别。
     其二、在政府管理劳动者的分工上,干部属于人事局管辖,群众属于劳动局管辖。
    
其三、在社会单位的划分上,在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主要是知识分子,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可以享受干部待遇,而在企业工作的人则只能享受工人待遇(企业的负责人可以享受干部待遇)。(
知识分子是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主要以创造、积累、传播、管理及应用科学
文化知识为职业的脑力劳动者,分布在科学研究、教育、工程技术、文化艺术、医疗卫生等领域.)
     其四、在政府及其直属部门的职务聘任上,基本只对拥有干部身份的人开放。
    
其五、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 

固定工制度:

   我是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

  1985年以前入职的老员工全属于固定工.固定工:是指1998年以前国家包分配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由人事局直接安排分配到国营企业、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包括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所有职工都为固定职工)
    86年我国开始改革用人制度,之前所有员工都是“在编”的。这部分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单位必须终生聘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开除员工、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单位倒闭。即使员工不参与工作,单位也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1、在1986年以前,国企员工都是带有编制的正式员工,86年开始改革用人制度,实行对外招聘。才有了在编与招聘两种不同的用人机制。
  2、86年及以前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员工,是按国家统一的
工资标准拿工资,享受企业福利、不交纳个人养老金等等。一切由企业承担
  聘用的员工不享受或减半享受企业福利,需要缴纳个人
养老保险,但工资标准是市场化,稍高于在编员工一级或两级工资待遇。这种情况当时称作双轨制,直到后来慢慢改革,在编员工同样需要缴纳养老保险等五险一金,才开始并轨,按岗位拿薪酬。
  3、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的老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不存在聘用的合同期限,几乎都是终生聘用。单位无权随意开除、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倒闭是特殊情况,不在此列。而聘用的合同制员工,一切是市场化,劳动合同有合同期限,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终止合同或开除犯事的合同制员工。
  4、并轨以后,无论是在编还是合同制,基本上在大范围框架下是同等的待遇,有升迁、加薪、学习、进修、劳动保障......同等权力。仅仅余下的优势只有,老的在编员工,企业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
  5、目前,国企仍有少量在编员工,没有全部到达
退休年龄,仍有国企“在编”和“聘用”两种用工方式存在。过几年后,就只有全员聘用制了。

只有两类人有编制
1.国企最高层领导。
他们一般都以“老总,书记”结尾。这类顶层领导可以稳到什么程度呢?假如国企哪天倒闭了,他们换个国企还可以继续当高层领导,而且待遇一分不少。
2.1985年以前入职的老员工
1986年我国开始改革用人制度,之前所有员工都是“在编”的。这部分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单位必须终生聘用。无权开除、终止劳动合同。即使员工不参与工作,单位也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作者:烧腊与桶装水,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79732382/answer/45902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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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得在1983年生病在浙江中医院住院近半年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全是医保实报(前面1983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与后面2002年的有关联的,以“政府换届”等理由违约侵权将担责。),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小结:   

  如果是工人,在1986年10月以前工作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如果是1986年10月以后工作的,只能按企业退休人员计算退休费了!
    我国从1986年10月1日起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也就是说对原先的固定工用工制度进行改革,以1986年10月1日为分界线,以前参加工作的是固定工,以后参加工作的是合同制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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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年我国开始改革用人制度,之前所有员工都是“在编”的。这部分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单位必须终生聘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开除员工、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单位倒闭。即使员工不参与工作,单位也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计划经济时代,考上公费的大学,毕业后国家分配到单位后就享有干部身份。
1985年以前入职的老员工全属于固定工.

    与固定工有关的其他条款:
    
1: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劳办〔1999〕103号规定“原有固定职工,在实行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2: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人事部2003/12/10:“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10:多次言而无信:
      A:2004年初学校们索取了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两照片,讲为我办理医保证件,但没有,这些身份证复印件和两照片至今尚留在学校里;
      B:2015年是他们提出赔偿我40万作为我60至80岁的退休补偿费,接着增加到50万,后来都沒有实现!

       11:赔偿过程及要求:(省人保厅信访处邢处长电话:0571-87052541)
从法律出发,西湖区人保局鄔谷付局长(0571-87698056)曾电话及联系江干法院立案厅长陈法忠法官磋商关于对我的案件赔偿,而且一直在进行中:
       
A:虽然江干法院讲他们法院是不掌握财政款项的,而且讲我的案子应当由人力与社会保障机构负责,但2010年开始由江干法院孙斌*法官已经代表法院主动提出每年补偿2万按20年算共40万(即按从60岁至80岁共20年计算)2011年江干法院立法厅厅长陈法*法官将赔款增至为50万我要求参照同岗位同事:参照近单位近岗位的同事同学付国*,孙留*的退休报酬.
       B:几年耒,驻省信访局的省人大代表对我表示我的案子应当由人力与社会保障机构负责;
       C:省人保厅信访处邢处长,西湖区人保局鄔谷局长(鄔曾电话江干法院立案庭长陈法*法官讨论我的赔偿问题,)和我共三方代表在2019年10月16在西湖区人社局举行信访己经为我案子进行了一次调解会,并谈涉赔偿问题,我表示养老报酬问题上我要求依法参照近单位近岗位的同事同学仕付国*,孙留*,这样容易公正计算我的确认无效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

       12:总结:
对于判决书:
2005年:《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江民一初285号];[2005/6/3]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2005/9/5] 进行以下理由的答辩编者按: 引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公布时间应当是在一,二审判决书发布时间2005年或之前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第三十八条规定: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我在学校期间工作的时间, 当然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
       B:在职职工自费出国进修人员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国发〔1986107号);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

    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C: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
编者按:该条款的作用:对留学回国人员的特殊优惠政策!
(
中央规范性文件 当然适用所有用人单位和公职人员!)

    《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科技单位对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状况:

    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该条款(中央规范性文件)比案例強,案例是判决的典型例子,我们必须执行好这条款的具体落实!


       D: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浙政[19994号)

    第十条: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或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E:刚回国一开始工作时,严格讲学校工作与出国之前的工龄已经连续在一起了,即回国工作时,我已经有满25年国有和事业单位工龄了:

 

       F:除名及开除公职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
我出国学习逾期但沒有被原单位除名,开除或作为离职处理过;

       G: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

《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号) 1992年8月12日

     广大留学人员热爱祖国,愿意为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做出贡献。他们在外努力学习,许多人取得了可喜的成就,赢得了荣誉。留学人员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党和政府一贯热情关怀、团结教育广大在国外留学人员,祖国期望他们早日学成回国,建功立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出国留学工作的指示精神,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出国留学工作,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现就在外留学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公派在外学习人员有义务在学成之后回国服务。所有在外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回来,包括短期回国进行学术交流合作,以及探亲、休假。对在国外说过一些错话、做过一些错事的,一律不予追究。即使参加了反对中国政府的组织、从事过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人员,只要他们退出这些组织,不再从事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反政府活动,也都一律欢迎回国工作。 
  五、
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以进入“三资”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等。要鼓励促进国际交流和合作,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国外兼职。   

       H:福利待遇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发〔2004〕117号,39条: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本案必须执行留学回国人员的特殊法规政策(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