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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纯粹是一次拙劣而违法的判决!21世纪过了20年了,我的 从2002年在学校的社会保险花了20年还没有正常的缴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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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的一段主要定论,从第6页第18行开始至第6页第23行: |
“由于理工大学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浙江省尚缺乏该类型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金)的具体实施细则,且现无任何证据证明理工大学为该校其他受聘人员办理了上述保险,故对原告要求理工大学为其办理三金保险并补缴相关三金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判决:“二:浙江理工大学支付原告医疗保险(加失业保险)补贴人民币6千余元(按灵活就业人员计算)”(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17行,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倒2行)。 |
判决结果包括被告所体现的命题与法律矛盾: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有法律依据:
判决确有错误: 没有给原告办理法定的社会保险登记: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8行:
原告要求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缺乏依据,第2页第10行: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的登记手续”。
但事实是有成堆的规定与依据,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已经形成了法律链:【编者按:连正常的为职工申请医保等社险登记诉求这样的权益都得不到保障岂不怪事,如果2005年医保等社会保险依法登记正常的完成了,就会正常的在省医保中心征缴医保,也就没有后面有关登记性质等方面的问题了!】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学校没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判决确有错误!除了改正外,给职工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编者按:省医保中心在2015年信访会上讲,只有与用人单位(意思是指与 具体职工或劳动者无关)相关的社会保险条款,请看下面与劳动者,受聘人员,与新增职工有关的法理条款: |
①与劳动者有关:《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2003/1/1)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之日起15日内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②与受聘人员有关:《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省人事厅(2004/12/24)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当在决定聘用之日起15日内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③与新增职工有关:《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第11条:“用人单位新增职工,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据矛盾:
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的一段主要定论,从第6页第18行开始至第6页第23行:
A:浙江省就有基本医保的《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保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 :“适用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在职职工是指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B: “浙江省尚缺乏该类型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金)的具体实施细则”:
既然缺乏“实施细则”,那么,根据什么“规定”和“实施细则”而“支付原告医疗失业保险补贴人民币6千余元”(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17行,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倒2行)?
C:什么是灵活就业人员?
关键词:哪些人群属于灵活就业人员?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5年《关于我国灵活就业情况的统计分析》一文,灵活就业人员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
见“我不是灵活就业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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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定合同无效后首先是改正:一二审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8行,一审判书[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7页第2行)。2005年确认无效后我的社会保险依法应当“改正”,依法参照学校同岗位的教师的社会保险确定,学校与我必须依法立即共同征缴医失保,认定依法按进入单位的办法的养保,同时学校也应当依法与我签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但沒有!
A:《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第39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B:《劳动法》第100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D:责令限期改正就是要用人单位执行代扣代缴,但学校没有!(判决确有错误)
见“本案己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行为;”(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无效后首先是改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责令改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依法“责令改正”及恢复原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有过错或违法的应当攺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攺正""赔偿"与“民事责任;”(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本案的“有法不依”和“无法可依”!”(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确认无效后劳动报酬应参照"同类岗位"原则;”(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4:现象:我在理工大学工作期间,开病要自掏腰包,事后光支付一点现金就敷衍了事?判决与规定矛盾: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A:《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2005/6/1)第七条 “缴费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雇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
B::《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1999/1/22)第7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明明按法律规定执行:2004年初省医保中心依法答应给我办理医保卡等,学校索取了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二張照片,至今还留在学校里!却不了了之,谁在不依法而言而无信?
见“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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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判决书中用现金当社会保险费付给我,这是违法的!(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17行,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倒2行)“二:浙江理工大学支付原告医疗保险补贴人民币3千余元(按灵活就业人员计算)”,那么根据哪个条款?
与以下予盾:
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的一段主要定论,从第6页第18行开始至第6页第23行: |
“由于理工大学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浙江省尚缺乏该类型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金)的具体实施细则,且现无任何证据证明理工大学为该校其他受聘人员办理了上述保险,故对原告要求理工大学为其办理三金保险并补缴相关三金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既然浙江省尚缺乏该类型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金)的具体实施细则,
那为什么还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根据什么法律或规定判决用现金支付:
所以,用现金形式当作社会保险费支付医失保给我是绝对错误违法的!
6:保兴依法有满25年连续工龄:
浙江省高院裁定书《再审裁定书(2008浙民申字第638号)第3页笫1,3行
》中己确认我有工龄满25年:虽“工龄己满25年,并非连续工龄”。但法律法规并不要求满25年要连续工龄,只要求"合计已满25年",且“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号)“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12/13):(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科技单位对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状况:“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见“合计已满25年“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的立法本意;”(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工龄的诠释;”(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保兴依法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再审已证明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二审已经证明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既然立了法则必须执行实施否则立什么法!"滿25年工龄条款"内容;”(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7:认定事实缺乏证据,矛盾,違背典型案例:《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十九条:“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2012年12月新闻发布会在杭州召开,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九】:社会保险必须缴,承诺放弃也无效,省高院与仲裁委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本案双方约定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王某要求酒店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应予支持”。【白皮书是一国政府或及其机构正式发表的重要文件或报告书的别称,作为一种官方文件,代表政府立场,讲究事实清楚、立场明确、行文规范、文字简练,没有文学色彩,已经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正式官方文书。】
正常岗位或职务或单位调整不会失去干部身份。
8:“合计已满25年”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其立法本意是为了实施这条款:《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第48条:
“应注意保护老弱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对待老弱病残的法律规定条件下,不得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签订合同至退休,显然该条款是为了发扬中华民族尊老扶弱的优良传统,请不要违背立法本意使其成会一句空话摆式!爱护老职工落实政策执行
社会保险或(滿25年工龄可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的立法本意或原意就是为了保护发扬保持中华民族尊老扶弱的优良传统和维护老职工的合法权益,是用人单位与职工的义务和权力)保护法律难道
都要通过打官司来实现吗?
9:我的身份是干部,其由档案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下框中这些省市文件“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包括北京市山西省南京厦门广东省江苏省等,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浙高法〔2006〕348号第8条:“八、在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时,遇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国家有关人事政策、人事管理规范性文件处理”,所以参照“凡被原单位或新单位录用的,原是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成立,何况我的身份从程序上讲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开除”。
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但从原来单位离职、开除等情形将失去干部身份。【按'双向选择'的原则是正常岗位调整,不会失去干部身份】
见“关于出国逾期未归与工龄前后合并计算的法律法规链”;(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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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应属于“合理流动”,“我国已经实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国发[1984]185号:“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政治上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 “以上人员(包括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回国后的工资待遇和职称的评定,均按同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一、“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所有在外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来”,“五、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即“自行联系工作”受到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编者按: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自行联系工作”,是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是在法律框架下的合法行为,受到正常进入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
无论“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其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谁都不能对“自行联系工作”进行其无端指责!】
见“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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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我国已经实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1:职工在企事业之间合理流动,则可以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并且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①:《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二○○一年九月二十日(全文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②:《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第四条: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12:“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其意是有法必须执行,法律没有的行为不可以行动!请问上述的基本内容您做到了吗?上述的判决书的主要命题在与法律背道而驰,在法律面前说谎,对抗,影响了社会向心力!(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学校在一审庭审时讲(一审庭审记录第13页倒3行):“予以承诺,如果国家政策有強制性规定给原告享受的政策,我们愿意承担”,讲得好漂亮!我的两项诉求引用的法律都是有強制性规定的!
见“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3:同样的申请,杭州市中級人民法在判决书上有认定和结论(虽然这种认定和结论是错的),可是江干区人民法院对我的申请无任何认可与结论,失职!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2005/9/5):二审判决书笫5页笫21行:“*保兴在二审期间向本院申请调取其在西湖区劳动保障服务处的个人档案,以证明*保兴连续工龄己满25年。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明内容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不属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对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见“除名及开除公职必须保证程序的正当性!”;(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2005年为什么我档案从省科委人事处转移到西湖区人社局?”;(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4: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第39条[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这里意思是倾斜于受聘人员)”,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即不得低于同岗位的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待遇等!)的劳动报酬来确定!(这条款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那些用人单位沒有真正订立聘用合同的行为和规避承担责任的动机)。
编者按:【我是在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内,即“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即都要订立“聘用合同”和我要在实行聘用制度下执行各条款及其调整
!】
15:《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7]166号:“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16:退休待遇的原则
见“与退休有关的命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专业技术人员按岗位的待遇和按所聘岗位的退休原则”(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7:2005年我档案从省科委转移到西湖区人社局?
见“2005年我档案
为什么从省科委转移到西湖区人社局?”(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8:工龄前后合并
见“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在职职工自费出国进修人员与回国后工作合并计算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