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社会保险不受时效限制”?
“时效”问题,如果在二诉求没有本质上的依法判决执行,同时也加上另外一个命题就是“法院息诉通知”而作为理由,都是严重缺乏公平正义的!那就是在没有真正解决二诉求之前而借用上述的“时效问题”和“息诉通知”都是伪命题!在错误的基础上讲理会有真理吗?所以关键要解决好二个诉求内容!
超过法定时效?
1:明明二诉求判决不依法解决,彻底的判错了,而且又不正常依法改正及不正常依法赔偿,一年拖一年,一直拖时间拖它个十多20年,拖它个“逾期失时效”罪过出来,真好笑,天下竟有这样的天理!?学校一直沒有为我正常办理医失养的社险登记及代扣代繳征繳医失险,及沒有把造成的损失恢复和赔偿好则其法定时效一直存在!
2:浙人仲案字2004第3号,我于2004/5/25申请,2004/11/25裁定,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江民一初285号](判决2005/6/3);
二审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判决2005/9/6);
再审裁定书(2008浙民申字第638号)(裁定2008/8/29);时间夸度为约4年3个月,那么这个时效怎么办?
劳动者追索社会保险不受时效限制 |
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当根据《最高院解决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等问题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受理”,既然退休的劳动者尚可追缴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自然可以无时效限制地追缴社保。《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以上条款说明追缴社会保险费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而不是任意性的。企业若暂无力缴纳,也只能办理缓缴手续,不得免交。因此追索养老费等国家强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没有仲裁诉讼时效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