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已经证明有满25年连续工龄!
以下一二审法院的存档材料已经证明我的满25年工龄: | |
江干区人民法院存档,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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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左(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存档):“兹有来保兴同志于1969年4月由杭州七中组织赴黑龙江建设兵团嘉荫独立团参加上山下乡,到1973年招生去浙大读书” |
上右(江干区人民法院存档):浙江大学证明:,来保兴“一九七三年九月入我校应用数学专业学习,于一九七六年七月毕业。当时我校按国家计划招生,并根据缩短学制的精神办学,该生已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参照国家劳动人事部处理有关问题的办法,该生应按本科毕业生对待”。 |
左(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存档):摘自“浙人仲案字【2004】第3号”第5页第14行: “可认定本案事实如下:来保兴于1976年9月毕业于浙江大学,同年分配至浙江省计算技术研究所,1987年12月被聘为工程师。”,“1991年12月,申请人来保兴以访问学者身份赴美,浙江省计算技术研究所为其保留公职至1994年5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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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证据证明:来保兴1969年4月赴黑龙江建设兵团,到1973年招生去浙大读书,1976年9月毕业于浙江大学,同年分配至浙江省计算技术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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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左(江干区人民法院存档):浙江省计算技术研究所证据; | 上右(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存档):76.9-94.7:(省计算技术研究所;)赴美国进修; |
A:在连续工龄期间申请:在学校同时我也在诉讼期间,我受聘到2004/7/9,但我已经申请仲裁在2004/5/25开始,即在受聘工作期间,我并己经申请仲裁加诉讼.也就是讲我的连续工龄至少到2004/7/9(2004/5/25开始申请仲裁即在连续工龄的沿续中在申请,所以申请仲裁[即诉讼的前置]时就在连续工龄期间申请的),这时连续工龄至少已经有25年5个月+2年2个月=27年7个月(己经符合满25年的连续工龄!). | |
B: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的老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不存在聘用的合同期限,几乎都是终生聘用。单位无权随意开除、终止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