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4-1991/12:黑龙江兵团农埸,浙大,省计算所;
1992/1-1993/1(政策到1994/5):省政府批复文件:自费公派赴美国大学进修一年;
2002/5-2004/7:浙江理工大学;
我的工龄汇总:
证据源 |
目的 |
年限 |
杭州七中证明,黑龙江农埸 |
1969/4-1973/8:
黑龙江兵团农埸下乡. (国营) |
4年5个月
|
浙大教务处证明 |
1973/9月-1976/8:
浙大读书.
(国菅或全民) |
3年 |
省计算所证明 |
1976/9-1991/12:工作在省计算所.
(全民) |
15年3个月 |
国发[84]185号+省科人「94」30号 |
公派1991/12-1992/12(保留公职到1994/05):
美国做访问学者.(续上全民) |
1年+1.5=2.5
共25年2个月
|
二份工作协议 |
2002/5-2004/7:
浙江理工大学工作, 2页
(全民) |
2年2个月 |
(1969/4-1994/05)+2.2年共27年4个月 |
共27年4个月 |
1969/4-1994/05:共25年2个月(杭州西湖区劳动保障部门对我的工龄计算成25年5个月)+浙江理工大学工作2.2=27年4个月.
2004/7-2007/12:单位应当与我订立至退休的合同:3年5个月;
我工龄有满25年而“单位应当与我订立至退休的合同”:这样加上从2004年7月到2007年12月共三年五个月(3.5年)工龄。27.4+3.5=30.9,(30年9个月) |
根据政䇿共31年工龄。
但实际上回国后学校工作的工龄都沒有算到退休金內中! |
2007/12/08:是我60岁生日! |
|
见“20年前在学校工作的工龄至今还沒正常地办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
欢迎回国工作:
任何言行结论必须要有法定理由,包括法律与其程序和事实!
既然“欢迎回国工作”,为什么连办理个普普通通的正常的“社会保险”都费那么老劲?!2002年就应当办理的社会保险至今2022年了
(至今过了20多年了)还没有正常解决处理好! |
见“《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出国前我的干部身份勿用罝疑的;从2002年初回国;
从2002年5月至2004年7月在学校工作;
见“学校工作期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除名及开除公职处理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
和一事不再罚原则”(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纠正误判张杨公平正义;”(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国已经实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符合固定工等三种情况”;(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见“固定工,干部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固定工制度;”(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的滿25年工龄是连续工龄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保兴依法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再审已证明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福利待遇等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本案己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行为;”(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是在职职工自费进修回国工作工龄可前后合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是‘不保留公职’不是‘开除公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被录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本案涉及回国人员的法律法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补缴社会保险;”(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高级职称不受编制数额的限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的科技(科教)人员身份经历:
1969/4-1991/12:黑龙江兵团农埸,浙大,省计算所;(档案中可以收集到此证据)
1992/1-1993/1(政策到1994/5):省政府批复文件:自费公派赴美国大学进修一年;(档案中可以收集到此证据)
2002/5-2004/7:浙江理工大学工作;(根据以下规定,学校工龄或工作年限由用人单位负举证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4/1)第6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1992/1-1993/1(政策工龄到1994/5)赴美国UCF大学进修计算机图形学
等,
20世纪九十年代我赴美国UCF大学进修计算机图形学等时,就对我所在美工作的LaserSight公司生产COMPAK-200激光仪治疗近视眼
进行了开发,(编者按:这项工作在IT中称之为“软件检测师”),该治疗仪给患者在治疗时常常出现把眼晴打出非正常地血来,甚至常把眼晴打得近乎失明
等严重的不良治疗后果,我并对其治疗仪的光滑度进行了软件开发,真正寻找出了打得近乎失明和严重的不良治疗后果的內在原因,它的大部份产品销量销售到中国大陆,先后向北京大学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温州医学院、深圳眼科医院、海军总医院、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等几十家医院提供设备,已有700~800台各类型号的准分子激光治疗仪,而LaserSight准分子激光系统则占有70%的市场份额,长期以来至少有成几百万患者被治疗,用了我这项技术后,不仅解决了上述出现把眼晴打出血及失明二项非正规性医疗事故问题,而且在治疗眼晴的同时可清晰显示整个治疗过程中的状况,此项技术(先获奖状后)上报了美国专利局,并获专利,科技无国界,此项技术对人类的健康作出贡献(使至少几百万中国大陆患者获得福祉),而这项技术至今尚在使用!
见“我应当是事业单位性质退休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专利的故事”(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002年初我在国家“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文件的政策感应下,我放弃美国绿卡回国,同年五月被浙江理工大学受聘为副教授(2003年后至今没有离开过国门),工作期间该校没有依法正常为我征缴社会保险,竟然看病要自掏腰包,而且也沒有依法将我回国前后工龄连续,这是纠纷的源头,经几年与学校请求商磋投诉无果后走上诉讼维权路,但至今我已75岁总共工龄已有31年,学校一直剥夺为我繳办正常的社会保险,尤其沒有依法由学校和我共同以代扣代缴方式缴办医失保,已经影响我工作和退休中的幸福生活!在2004要求学校为我征缴医失保和我有满25年工龄依法学校要同我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但至今未正常地依法公平公正解决!为我的缴办社会保险设下种种阻力,沒有依法按“进入单位社会保险制度”办事,同时违背档案法,在审案时沒有依法从档案复抄我所有工龄记录,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档案从浙江省科委人事处转移到西湖区人事局,因为我在浙江理工大学受聘副教授期间学校沒有为我正常依法为我缴办社会保险,并且回国后在学校工作的工龄沒有依法连接出国前的工龄因而导致使我的退休金所得到的极低的收入报酬!
A:科研项目:出国前后(我们的称呼是科技人員)科研项目开发情况:我出国前在浙江省计算技术研究所(简称省计算所其任务承担省内计算与科研开发任务)曾获奖或完成包括:浙江省计算技术研究所工作16年多,
任工程师一职,曾获石化部部二等奖,及系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計算机学会会员,开发 ①:“浙江省高校入学考试成绩分析”,获得所科技成果奖;②:
为石化部开发“变相热交换器偏微分方程流量主计算”获得石化部科技二等奖; 开发③:“中文平面框架结构分析程序”获推广证书奖;
开发④:“轮胎平衡方程计与计算”;⑤: 设计与开发“西北太平洋东部赤道流系统诊断计算”; 开发⑥:“浙江省人民政府教卫处办公室自动化系统”;
开发 ⑦:“杭州万向节厂信息管理系统”; 开发⑧:“杭州市卫生局信息管理系统”⑨:在美国LaserSight
雷赛公司医疗激光治疗眼睛仪器的光滑度“边界法”获得特别奖状;
在LaserSight雷赛公司开发医疗激光眼睛仪器的光滑度“边界法”及“三角形法”,后获得专利,其名字为:“DEVICE
AND METHOD FOR SCANNING AN ABLATING LASER BEAM"。
B:论文:
①:“变相热交换器偏微分方程流量计算”1980,“计算技术” ②:“西北太平洋东部赤道流系统诊断计算”1988,“计算技术”
③:“浙江省高校入学考试成绩统计分析”1987,“计算技术” ④:专利论文“Triple polygon Metod”(filed 1996)
⑤: 专利论文“Device and Method for An Ablating Laser Beam” formerly called
“triple polygon”(filed 1998). ⑥:“杆梁空间结构内力分析通用程序”1985。
⑦:“板翅式换热器的数学问题和计算”(全国制冷学会年会) ⑧:译文“常微分方程组分枝点的数值计算”1986。
⑨:“PC微型机汉字平面框架程序”(1985)(省计算机学会软件评审论文) ⑩: “用DataGrid控件分页显示数据” (Computer
Era 2003)等.
C:2002年回国后在学校我已经教授了课程∶a:“电子商务技术基础”;b:“电子商务开发技术(PHP4.0网络开发技术)”;
c:“面向对象的程序设计(C++程序没计)” ,d:“WEB开发技术(ASP.NET编程) ”, e:“管理信息系统”;f:“网络设计”等课程;(及发表多编论文)!
D:在赴美国时的为公司获专利情况;1992/1-1993/1(政策工龄到1994/5)赴美国UCF大学进修计算机图形学等,在美国大学进修计算机图形学时,学以致用,用图形学的知识应用在产品中,我在美国一公司开发一项技术获得过专利,对人类健康作出过贡献:对在美国的LaserSight雷赛公司生产COMPAK-200—采用独特的线性扫描方式准分子激光仪治疗近视眼,我进行了其治疗仪的光滑度软件开发(编者按:这项工作在IT中称之为“软件检测师”),它的大部份额销售到中国大陆,先后向北京大学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温州医学院、深圳眼科医院、海军总医院、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等几十家医院提供设备,已有成千台各类型号的准分子激光治疗仪,而LaserSight准分子激光系统则占有50%的市场份额,长期以来至少有几百万患者被治疗,此项技术开发前,常常给患者在治疗时把眼晴非正常地打出血来,甚至常把眼晴打得近乎失明,患者常常为此找到医院&公司进行评理而产生医疗患者纠紛与矛盾!用了我这项技术后,不仅找出了上述激光扫锚的根本性错误和这二项医疗问题出现的原因,同时也解决上述二项医疗问题的方法,而且在治疗眼晴的同时可清晰显示整个治疗过程中的状况,此项技术(先获奖状后)上报了美国专利局,并获专利,此项技术对人类的健康作出贡献(使至少几百万中国大陆患者获得福祉),这项技术至今尚在应用!回国后在学校却不给我缴办正常的社会保险等情况:
但在学校工作期间,我被剥夺了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力,除冶病要自掏腰包外,还失去了或沒有依法获得以下正常的权力:
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号) 1992-8-12:(我被剥夺了“不予追究”的法规的权力)
一、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公派在外学习人员有义务在学成之后回国服务。所有在外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回来,包括短期回国进行学术交流合作,以及探亲、休假。对在国外说过一些错话、做过一些错事的,一律不予追究。即使参加了反对中国政府的组织、从事过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人员,只要他们退出这些组织,不再从事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反政府活动,也都一律欢迎回国工作。五、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以进入“三资”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等。要鼓励促进国际交流和合作,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国外兼职。 |
既然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更应该依法执行为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中的各项法律和规定(回国后在学校不给我缴办社会保险等情况:)!
|
以下两份材料从档案中摘下,但首席仲裁员龚**在2004年阅览我档案时沒有记录我以下摘录作为工龄证据:
(档案中可以收集到此证据:)
(已经给予一次的行政处罚:)
|
黄色干部档案袋(号码0510 565
597是我的干部档案编号)表示我的身份是干部!
确定干部与工人岗位主要依据档案中的劳动合同、奖励申报表、处罚决定、任免职务通知等资料审核。
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不是指在你企业内部担任什么职务或岗位,是指在档案中国家认定的“干部”或者“工人”身份,而是以档案记录为标准从而执行退休制度。
|
工龄“合併即连续”,连续了前后的工龄数而且也连续了其性质,更何况我的连接前后都是在事业单位工作,都是在科技&教育方面的单位工作!
《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7]166号:“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1992年1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作为自费公派赴美国做访问学者,在美国学习工作生活十年期间,任高级工程师,主要成果是为人类健康作出贡献,开发了激光治疗近视眼光滑度等提供了二次新的数学模型与方法,
该技术获得了奖状及专利。2002年初,本人回国,2002年5月至2004年7月浙江理工大学与本人签订二份相同内容的《聘任协议书》,本人被聘为副教授:
见“因享受回国人员优惠而升职付教授!”(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在学校工作期间,就被剝夺社会保险权利,看病竟然要自掏腰包! |
1:我在浙江理工大学工作期间,任副教授职务,期内不断要求“浙江理工大学”为已解决办理法定社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代扣代缴”,但一直不予办理,造成我连续2年之久竟然看病要自已支付医药费.
2:“浙江理工大学”违反国家对高级知识分子法定満25年工龄的应当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之规定.作为省级教学单位竟然长期抗拒执行囯家对高级院校知识分子的政策优惠,我就是一味教学项目的成就,并不知情高校教职工的的政府规定而被忽视本人任职应有的待遇,以上造成60岁之后的生活状态十分困难境地!
3:
因我的微薄退休待遇已経给自己生活方面造成实际压力,节衣缩食为晚年每天克扣支出为常态,由此,2008年退休开始,不断地向“浙江理工大学”提出司诉求和行政机关的申请就职时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提出经济赔偿。
4:
我于2008年法定退休以耒的投诉,也引起了省,市,区级政府和法院重视关注,曾经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的诉讼承办法官们认为我来**应当直接向政府机关提出经济赔偿:2010年时,受案人民法院民庭行法官巳案涉的困难代表法院判决提出对原告我耒**每年补偿金额2万,20年计算为40万元,2011年江干区人民法院陈法*庭长最后认定为50万元. |
我被浙江理工大学受聘为副教授后不断友好地要求学校为我解决后顾之忧,即缴办医失保及依法以用人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但学校总拖着不办,学校不顾违反法律,不顾我的身体健康保障参缴社会保险(当年我57岁,依法享受与征缴社会保险是多么重要!不依法给我缴办社会保险直接影响我的工作健康与幸福,人性在哪里?!),也沒有按规定为我“工龄有满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这是纠紛的源头,
直接影响了我的工作,
也影响了生活及退休品质和幸福
,一开始,我在2003年底已经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投诉(和申请仲裁)要求责令学校依法为我代扣代缴缴办医失保,和依法办理和执行养老保险政策!2004年初学校曾承诺答应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医保等社会保险, 并向我要了2张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但在没有说明原因下又不了了之,至今这2张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仍留在学校里!
学校曾承诺答应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医保等社会保险, 并向我要了2张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但在没有说明原因下又不了了之,至今这些东西仍留在学校里 ! |
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行为:应当依法依规参照"同岗位"(副教授)原则责令改正与承担赔偿责任,“改正”就得先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15日内为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学校没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除了改正外,给职工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应)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其规定和目的就是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法院对我的要求查阅我档案收集工龄的申请没有给我法定的不予准许决定通知书,程序有失公平:
2005年判决合同无效后,学校应当立马依法改正而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执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但没有(改正)! 其引起的后顾之忧
严重影响了我工作生活与幸福! |
见“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退休按档案记录,档案确定干部与工人身份;”(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一二审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判决”;(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信访会上有人在信口开河?!”;(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005年判决合同无效后,学校应当立马依法改正而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执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但没有(改正)!【编者按:若两个诉求在2005年一审能依法严格公正公平判决与执行,就不会有后面各种五花八门的无理头的伪命题了!】
2006年也没有纠正(改正)!
2007年也没有纠正(改正)!
从判决(2005年用现金当医失保支付给我)过了约2年半多(约900天)后,至2007/12/8是我60岁生日,还是没有纠正(改正)!
从2002年5月学校工作开始至2007年12月8日是我60岁生日
,足足过了约共5年半(2000天)后,还是没有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执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还是没有纠正(改正)!
时间一直在拖呀拖,拖他个超出时效,拖他个有意让改正不得“追溯”的既成事实!拖他个对我这个弱势个体最不利的时光和拖它他个神经衰弱和有气无力!
明明是双方法定的义务和权力却采取多么心狠手辣&冷漠的行为!!!社会发展已经进入到21世纪,如此底级违法违反人性的事也会发生!!!
明明是一二审判决书上引举用的法律法规为什么不实施执行?
(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行17,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倒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第259号)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99/2/9:“四、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编者按:征缴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共同一起缴纳社会保险!】
见“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本案己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行为!”(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编者按:可笑的事后还说:社会保险没有“补缴”规定!】
见“补缴社会保险;”(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自从判决裁定书下来后我不定时地十天半个月去省高院杭州市中院江干法院等走访申诉,因为办理社险登记&代扣代缴社险是法定的并且用现金支付我医失保是违法的,理由在我这里!
2007年
年底在省医保中心胡主任(省人保厅调研员)的误导下,为了生存而被迫去不正常的性质退休!现在的退休收入,一旦有个病肯定承担不起,就是连个进养老院的费用自己也承担不起!!
至今20年了,还是没有纠正(改正)执行法定的“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
明明二诉求判决彻底的判错了,而且又不正常依法改正【“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 工
资(薪金)中代扣代缴”】及不正常依法赔偿,一直拖时间拖它个十多年,拖它个“逾期失时效”罪过,真好笑,天下竟有这样不讲天理的!?
基础法律不执行:判决书上有引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第259号)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法律法规,而结论有“支付我现金作为社险费”,岂不是在“挂羊头卖狗肉”!岂不是在违背“代扣代缴”原则?(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17行至第7页第23行,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24行至第4页第4行)
【照此用不真诚的拖延时间的办法来处理案件只能加重矛盾,拖到后面,拖它出个超“时效限制”,拖它出个"过了追诉期",拖它出个使得当事人去“自由职业者身份”级别享受社会保险,这样可以以“不可逆向”藉口不能再回到省级医保保中心享受医保!?】
在学校工作不以代扣代缴方式正常参缴社会保险,这个案件永远是不公平正义的!
学校在庭审时(一审庭审记录第13页倒3行)讲:学校“予以承诺,如果国家政策有強制性规定给原告享受的政策,我们愿意承担”,讲得好漂亮!我的两项诉求引用的法律都是有強制性规定的!学校是国家高等学府应该带头做诚实执法的表率,社会保险与退休养老是职工基本民生与活命的保障,是单位职工双方的法定义务与权力,是一种普法的常识!
这个案件中,由于学校在2002/5-2004/7没有依法给我办理社险三金登记(包括代扣代缴医失保),以致2007年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而直接影响了我的退休性质和待遇,扰乱缴办社会保险秩序!剝夺我享受法定的社会保险的权利!学校违法和应当承担责任!
二审判决书(2005/9/6):以下一段定论就有多项过错:
既然判决(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 的一段主要定论,从第6页第18行开始至第6页第23行):浙江省还缺乏“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金)的具体实施细则”,那么根据哪个条款判决:“一:赔偿原告失业保险人民币3千余元,二:浙江理工大学支付原告医疗保险补贴人民币3千余元(按灵活就业人员计算)”?
①:见“民事蛮判笫一案”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②:见“我不是灵活就业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③:以现金形式支付社会保险给我是违法的
:
见“案例;”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④:见“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下面着谈谈我在一,二审(主要在2005年期间)为从我的个人档案里收集各段时间的工龄或者工作年限提出申请的过程问题: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相关规定(主要在2005年期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2005年有效,2019年有变化):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档案查阅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06月07日“第二十一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须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
二
次
一审前的客观原因:笫一我因故沒有聘请律师;第二省科技厅人事处档案室就是不同意直接为我收集及开工龄证据给我!我认为在这是个诉讼期尽可能不要移动个人档案,移动个人档案对我非常不利,这样我就想起申请人民法院从我档案里调查收集工龄证据,诉讼期间我沒有同意移动我的个人档案!
管理档案的行政机构和省科技厅人事处档案室应当知道以下规定,我正在诉讼中需要工龄的证据证明
,从而我需要从档案里获得收集的工龄会起决定性的作用,也从而决定了我的工作生活与退休金等幸福,组织及法院或个人出面向档案室直接申请收集可获得以个人档案为依据的工龄计算是法律允许的既真实可靠又权威捷径的社会共识,省科技厅人事处档案室不同意为我收集及开工龄证据给我是违反“档案法”和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06月07日“第二十一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的!
这根据以上客观原因,我在2005-3-11向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申请查阅从省科技厅人事处档案室我的档案中收集我的各段时间的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但到一审结束,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对我的申请沒有做出任何反映和结论,若我的申请在任何情形下不予准许的,
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我送达书面通知书(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 但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沒有依法向我送达书面通知书!
根据上框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相关规定,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其理由的客观过程原因:
二审前,我仍然要求省科技厅人事处查取工龄材料证明,省科技厅人事处仍然不肯直接开工龄证明给我,在我不知情的状况之下,他们将我的档案从省科技厅人事处档案室转移到西湖区劳动保障就业服务中心!
江干法院对我要求收集工龄的申請沒有表示任何反应,态度
和结论,也沒有依法给我通知书,而同后来我在二审中申请一模一样的内容比较,二审中有结论(但是是错误的)。
后来得知我的干部档案在2005年6月17日从省科技厅人事处传移到西湖区保障服务中心(编者按:由此引起在2年半后
我的申请退休期间约2007年年底时,浙江省退休离休办公室人员在时任省计算所管理档案的人员陪同下去省科技厅人事处索取我档案要为我办理退休事项时却没有取得我档案而影响了我的退休
性质,待遇及收入损失!)
浙江省科技厅人事处档案室不同意为我直接收集及开工龄证据给我是违反“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06月07日“第二十一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持有身份证等合法证明之一,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抄录档案中的工龄!当我要利用及抄录档案中的工龄的期间,浙江省科技厅人事处
却转移我的个人档案到西湖区保障服务中心是极大的违法欺诈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给我的工龄证据
的条例:公民可以“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而对我的社会保险,退休性质,待遇及收入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因当时我在庭审
期间中法庭正等待我的工龄及工作年限!2005-6-17关键时刻,在我多次请求浙江省科技厅人事处直接摘录我从档案中的工龄利用,可是他们就是不同意我直接摘录工龄利用给我,同时,他们却转递我档案到西湖区服务中心去了
(见以下“干部档案材料转递单”证据),并且告诉西湖区服务中心不要为我从档案提供工龄证据):(以下是作为一份新材料新证据。)
:
2005/6/17,我只有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查阅在西湖区服务处从我的档案调查取证证实我的实际工龄,而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上说不是他们的收集范围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2005/9/5):二审判决书笫5页笫21行:“*保兴在二审期间向本院申请调取其在西湖区劳动保障服务处的个人档案,以证明*保兴连续工龄己满25年。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明内容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不属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对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请看上述的判决书中“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不属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
请问哪一条款指出了工龄或具内容不属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请问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还有是什么?除规定属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外,还有法律规定上的另外一条很重要的一项条款别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很明显这就是我的客观原因是:除了笫一我因故沒有聘请律师;第二省科技厅人事处档案室不同意直接为我收集及开工龄证据给我除非转移档案到西湖区劳动保障服务处外,
还有笫三:我没有索取到从省科委人事处档案室我的工龄材料的证据!很明显以上三条就是“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始终不出具法定的“通知书”给我,上述过程都是属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并且根据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法院调查取证的任何包括上述原因依法应当写入“通知书”里,但沒有而且更沒有依法送达任何决定“通知书”给我,这样就剥夺了我一次书面申請复议的机会和权利,违法!违反法定程序
的正当性,影响公正判决!
|
总上所述:
1:一二审我都向人民法院要求从我档案里调查收集工龄的申请,但向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申请沒有得任何回音;
2: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有回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2005/9/5):二审判决书笫5页笫21行:“*保兴在二审期间向本院申请调取其在西湖区劳动保障服务处的个人档案,以证明*保兴连续工龄己满25年。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明内容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不属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对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证明内容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不属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但与2005年有效法律法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我符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4: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但他们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的申请都沒有送达通知书,违法,应当承担责任!
5:省科技厅人事处档案室不同意直接为我收集及开工龄证据给我除非转移档案到西湖区劳动保障服务处外,与2005年有效法律法规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06月07日“第二十一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也违法!
6: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如果是干部身份,那么退休后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
如果是工人,在1986年10月以前工作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如果是1986年10月以后工作的,只能按企业退休人员计算退休费了!
我国从1986年10月1日起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也就是说对原先的固定工用工制度进行改革,以1986年10月1日为分界线,以前参加工作的是固定工,以后参加工作的是合同制工人。
1985年以前入职的老员工全属于固定工:
86年我国开始改革用人制度,之前所有员工都是“在编”的。这部分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编者按:后耒国家规定统一时间为2014年10月)单位必须终生聘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开除员工、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单位倒闭。即使员工不参与工作,单位也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固定工政策实际上对1986年前老职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一种保护:
7:工龄合计已满25年,并且50岁以上“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立法宗旨都出于其保护老年职工的合法权益,立法
(本意)原意就是为了保护发扬保持中华民族尊老扶弱的优良传统和维护老职工的合法权益!
所有执行者应当善良地依法去查询其档案证实满25年国有与事业单位工龄后立马落实!这是一种普世的良好社会契约,而尽量避免争议形式出现!
8:在浙江省信访局我进行信访过程中,驻该局的浙江省人大代表讲:我的案件依据法律也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来负责处理!
9:而有的部门继续让我申诉,但在请律师过程中受到阻力:
见“他们是统一婉拒做我代理的律师”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0:20年耒我始终在投诉和诉讼申诉! |
|
|
我在2005-3-11向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申请查阅从省科技厅人事处档案室我的档案中收集我的各段时间的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但到一审结束,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对我的申请沒有做出任何反映和结论。
2005/6/17,我只有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查阅在西湖区服务处从我的档案调查取证证实我的实际工龄;
不过二审有结论但是错的:二审判决书笫5页笫21行:“*保兴在二审期间向本院申请调取其在西湖区劳动保障服务处的个人档案,以证明*保兴连续工龄己满25年。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明内容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不属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对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法律规定:法院可以从档案为我收集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而上述二审判决书笫5页笫21行:收集工龄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不属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显然与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矛盾!
谁规定收集工龄不是“不属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
谁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一定不包括工龄收集? |
经一审
(2005/6/3),二审判决书(2005/9/6),再审裁定书(2008/2/29),但判决裁定结果未支持我应代扣代缴缴办法定的正常的社会保险,十多年了至今尚未依法正常地解决!
2004/7-2007/12:(2007/12/8是我60岁生日)在学校沒有为我办理医保
,看病都自已掏錢,我一直为我社会保险投诉
,就是得不到公平合理支持,社会保险是老百姓健康和活命的保障,不为我办正常的社会保险,我只为生存被迫08年被迫去接受非正常的养老待遇!
最大职责是依法执行二大诉求! |
2007年11月我退休将到,向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退休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办理养老退休,后来该中心退休办要求我将申请退回,这是表示回绝!我没有去取,接着胡伟*(曾任省医保中心主任及任省人保厅调研员)引导我去西湖区人事劳动局办理退休,他说凡有给付数额不当的可以调整,为了生存我听从胡主任去西湖区人事劳动局退休,我认为西湖区社会保障退休机构对我的状况会资格认证而获得正常的公正退休,后来知道给付数额不当的,一直在同省社保管理中心退休办及西湖区人保局(西湖区人事劳动局)进行申请及磋商!
继续为原二诉求,(即要求学校为我在学校时期办理医失养的社会保险登记和代扣代缴征缴医失的社会保险及同我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向最高院提出申诉:2010年5月;
2010年与2012年9月省高院两次发函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与学校等部门经协商后提出赔偿50万人民币给我,但至今仍无任何解释也没有获得解决!
2013年初与江干区法院谈50万赔偿问题;
但我要求依法用正常的秩序(从原先正当的“代扣代缴”开始)来维护和保护我被征缴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其中有记录如下:
一直以来,向最高院进行了访问和提出了申诉:
2014年7月,2015年10月,2016年9月;
向南京最高院第三巡回法庭提出申诉:2017/8,2018/7,2019/3;包括国家人社部:2019/3,2020/8;
2015/8/11在西湖区法院访信会上有人提出新命题
,2018年西湖区人保局邬局长约我谈我的退休及退休金问题,提出三个合理解释,12月我提出申请要依理依法调整变更我的退休金!
职责:
1:2004年省医保中心已经答应我办理医保卡由学校向我索取二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但又失信!省人保厅包括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省医保中心,2007年11月当我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退休办提出申请退休得到回答是要我索回申请表示回绝(见证据),同时省调研员胡*伟引导我去西湖区劳动人事局办退休,并且说不合理以后可以调整更改;(2010年在我的行政诉讼中已经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要求调整养老退休金待遇)
2:西湖区劳动人事局没有审核我的退休前情况而发不实退休金并有审查不慎责任; |
如果我没有资格拿任何退休金,那么依法将我已经拿到的退休金如数都退还给原发者! |
B:依法还我正常的社会保险和正常的养老待遇:
“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都感受到公平正”,2010年,省高院裕庭长告诉我,关于我的案子由中央政法委前后二次督办函催促下发函给杭州市中院,并且当我的面给中院呂厅长电话,让我去同中院呂厅长联系,后来呂厅长告诉我,我的案子具体由江干区法院负责,让我同江干区法院联系,江干法院曾答应䃼赔偿50万给我但后又不了了之,期中,省高院在2010/8/30与2012/9/28分别有两次同内容的浙江省高院为我的信访告知函:
赔偿是江干区法院调解提出的,
他们讲补偿是从60岁开始到80岁(因杭州平均寿命到80岁)每年补2万,我不同意的原因之一是我活到不止80岁,那么补偿只有20年岂不不夠了吧?后来我提出100万,他们调到50万!
见“本案主要仨种惩罚(一标准)性法律条款”(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公正依法办理的方法:参照同岗位同事老同学标准,依法按关键词“改正”“赔偿”“同岗位”原则对照比较,我与从浙江大学一起毕业的分配到浙江省计算枝术研究所工作的同班同学有郭**南,**华,**利3人退休工资比较(三位同班同学同我差不多在约1968年上山下乡,1973年一同进入浙江大学读书与1976年一同毕业,一同分配到浙江计算技术研究所,除我赴美国进修的工龄不一样,其他都一样),我们这些同学在这方面有最大程度的同岗位参考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