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住房公积金的故事_
【判决书(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我“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
【编者按:按规定享受“三险一金”或“五险一金”的条件是一样的,这里的“险”指“社会保险”,“一金”就是指“住房公积金”,既然我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当然,简单正常的逻辑推理结果:我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
亦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下面从三方面证明我应当
有缴存“住房公积金”权利及劳动关系成立:
第一:凭“领取通知函”,我就可以领取住房公积金!:简单的逻辑推理就可以知道我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从相关规定说明必须有劳动关系职工才能获取“住房公积金”,所以根据该推理中的充分必要条件,既然我能获取,那我们肯定存在“劳动关系”!
该“领取通知函”在2005年就发函给我,因为我只同意领取第三项“住房公积金”,但学校要我将第三项“住房公积金”与第一第二项“医失保”邦定一起领取,我不同意一起领取,因为用现金当社会保险费支付给我违背了“代扣代繳”的原则并且任何文件没有规定领取住房公积金必须与医失保费邦定一起领取!
见“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重申:我是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也显然属于“职工”,职工包括事业单位的所有人员,当然包括“聘用人员”,所以我符合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上述条款没有涉及“劳动关系”,其条件与是否同“正式录用人员”无关!也同所谓的新名称“外聘人员”更无关,(规定指出只同所有职工有关但不包括已经指明的条款中的三类人!),而且没有“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是学校的行政管理责任!
上述两个《条例》中只有“终止劳动关系”,而没有见到:“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应按规定缴纳公积金。”
事业单位的职工,大多象教师是聘用合同下的聘用关系,按上述《省事务管理局意见书》难道事业单位的职工不能获得住房公积金?
第二:光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我就符合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2001/11/2浙江省第九届人代会常委会公告第48号第四条:“在本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 |
注意:上述条款规定“前款所称职工”,包括事业单位工作的(全部)职工,但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在学校工作期间显然“职工”包括我! |
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我“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
判决书认定我是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也显然属于“职工”,职工包括事业单位的所有人员,当然包括“聘用人员”,包括“我”,所以我符合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
!
“法有授权必作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指出行政行为必须法律法规规定授权或指明,比如合同认定“无效”必须仲裁委或法院确认,而“劳动关系”或“住房公积金”沒有授权或指明必须由仲裁委或法院确认才能确定,所以“住房公积金”只要根据这《条例》之第四条条款就可以认可!
上述条款没有涉及“劳动关系”,其条件与是否同“正式录用人员”无关!也同所谓的新名称“外聘人员”更无关,(规定指出只同所有职工有关但不包括已经指明的条款中的三类人!),而且没有“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是学校的行政管理责任!
这第四条条款符合事实:事业单位主力人员都与单位正统说法是“聘用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难道这些 事业单位人员就没享受住房公积金?. |
见“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意见书》(2019/12/30):“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应按规定缴纳公积金。”,这不符合有关条例规定: |
请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中哪一条款提到了“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应按规定缴纳公积金”? |
见“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人政[1998]141号,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1998年事业单位的职工正规地与单位称之为“聘用关系”而非形式上的“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职工,大多象教师是聘用合同下的聘用关系,按上述《省事务管理局意见书》难道事业单位的职工象这些教师不能获得住房公积金?我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教师,与单位是聘用关系! |
请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中哪一条款提到了“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应按规定缴纳公积金”?哪一条款提到了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明确有“劳动关系”才能享受公积金?那么难道普遍认为只有“聘用关系”的学校教师就享受不了公积金? |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2001/11/2浙江省第九届人代会常委会公告第48号第四条规定“所称职工”,包括事业单位工作的(全部)职工,但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在学校工作期间显然“职工”包括我! |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2001/11第四条规定指出只同所有职工有关(但不包括已经指明的条款中的三类人!),与是否同“正式录用人员”无关!也同“外聘人员”更无关,而且按《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11条:“单位录用职工,必须自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是学校的义不容辞的行政管理义务!如果没有办理该第11条,则按《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38条:“(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学校应当被“责令限期补办”,接下来,出现一个毫无逻辑关系的“综上”(见《意见书》第二页第14行)说职工我要求公积金诉求证据不足,怎么能以理服人? |
回国留学人员 "工资标准按劳动人事部劳人薪(85)19号(正式工作人员)执行":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暂行办法》(1987/10/7)国家教委
国家科委: 11.回国留学人员可通过下列方式落实工作单位: “在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可直接与国内用人单位联系,也可请国内有关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联系”。 16: “回国留学人员报到后的工资标准,按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85)19号和劳人薪(85)84号文执行。” “劳人薪(85)19号”:《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劳人薪[1985]19号 1985年6月13日): 一、工资制度改革范围问题 (一)这次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限于下列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2)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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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欢迎在外学习人员回国工作! | ||
{编者按:即使我未确定我是“正式录用人员”,就算对“临时工”也有规定: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等有关规章的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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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根据以下法规我的劳动关系成立与证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2005/5/25)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江民一初285号][2005/6/3]: 05年才出来劳动关系的定义的文件,但我的一审判决书也几乎同时在05年也出来了,在该判决书中客观上己经默认有劳动关系,因为己经引用了《劳动法》中的内容,即用《劳动法》来调整其中关系,第一确认了合同无效,第二确认了应当享受医失保的社会保险,而劳务关系是没有享受社保及无效的,只有判决认定合同无效和享有社会保险就认定了劳动关系! |
上述 (一)(二)(三)分别对应A,B,C见以下证据: |
A:证明主体资格: 一审判书[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6页倒10行
:“另查明,被告为事业法人,原名称为浙江工程学院,于2004年11月23日变更为浙江理工大学。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至2004年7月。”
一审判决书第6页倒6行:指学校“视为对经贸与管理学院聘用原告的行为的认可”:
劳动者资格包括具备一定的年龄、体力、智力、行为条件:包括身份证等.
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学校主体资格;
事业单位管理局证明: 学校主体资格;
劳动者资格:浙大证明;
那么从我档案中获得的三份材料可证明,我的身份是干部,见附三份材料:(第一份“干部档案”是黄色封面档案袋;第二份是“干部档案正本”是档案中主要内容;第三份是“干部履历表”中共有13页内有组织盖章;
这是典型的干部身份的黄色“干部档案”袋,而且内有“干部档案正本”及其包括13页的“干部履历表”等材料.)
如下:
黄色干部档案袋(号码0510 565
597是我的干部档案编号)表示我的身份是干部!
B:证明: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政隶属关系),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一审判决书第3页第2行:“在聘任协议履行期间,经贸与管理学院依约向原告支付了每月的固定酬金和有关津贴”:
一审判决书第6页第8行:“协议履行期间,原告根据经贸与管理学院的安排承担教学任务,
经贸与管理学院按约支付原告固定酬金和教学津贴”(行政隶属关系):
C:证明:我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学校参加教学任务:四份“教学任务书”(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一审判决书第6页第8行:“协议履行期间,原告根据经贸与管理学院的安排承担教学任务,
”(行政隶属关系):
D:举证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4/1)第6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浙江省普通高校重点建设专业
申
报
表
申报高校
浙江工程学院
专业名称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专业负责人
刘**
浙江省教育厅制
一、简表(审报专业及负责人简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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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专业概况 |
专业名称 |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
专业代码 |
11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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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类型 |
管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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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规模 |
本科学生1000人 |
开始招生年份 |
200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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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情况 |
总数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博士后 |
博士 |
硕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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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7 |
6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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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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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简况 |
姓名 |
刘** |
性别 |
男 |
出生日期 |
1966年 |
职称 |
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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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经管学院 常务副院长 |
最后毕业学校 |
北京科技大学 |
毕业时间 |
1999年 |
学历 学位 |
研究生 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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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本专业教学年限 |
8 |
学科专长 |
经济信息管理 管理科学与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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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8495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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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课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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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出生日期 |
职称 |
教学、科研主要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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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
1947 |
副教授 |
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软件工程等。科研成果:多臂织物计算机设计系统、织物面料虚拟现实技术研究、旅游纺织纪念品的开发等,详见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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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
1957 |
教授 |
系统科学与工程等。科研成果:沿海开放区域创新研究、进一步发挥在浙高校在科技创新中作用的对策研究、进一步发挥在浙高校在科技创新中作用的对策研究等,详见附件3。 |
||||||||
莫* |
1963 |
副教授 |
运筹学、计量经济学等。科研成果:浙江省科技投入产出结构分析与绩效评估,详见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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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 |
1964 |
副教授 |
数据库应用、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开发平台等。科研成果:财务信息系统、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企业网站、企业营销管理系统等,详见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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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
1964 |
讲师 |
计算机网络、数据结构等。科研成果:藏汉双语信息处理综述等,详见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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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保兴 |
1947 |
副教授 |
电子商务技术基础、Web程序设计等。科研成果: 开发医疗激光器的光滑度“边界法”及“三角形法”、ACM ELECTRONICS Inc 管理信息系统等,详见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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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
1975 |
讲师 |
电子商务概论等。科研成果:高校科技创新中作用的对策研究、沿海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状况关联度评价等,详见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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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
1965 |
高级工程师 |
计算机组成原理等。科研成果见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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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 |
1972 |
讲师 |
电子商务概论等。科研成果见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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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
1974 |
讲师 |
计量经济学等。科研成果见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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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
1976 |
讲师 |
运筹学、计算机安全技术等。 |
||||||||
吴** |
1961 |
讲师 |
计算机技术基础、数据库应用等。 |
||||||||
赖** |
1979 |
助教 |
C语言程序设计、数据库应用等。科研成果见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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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 |
1979 |
助教 |
计算机网络、Web程序设计等。科研成果见附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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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
1979 |
助教 |
C语言程序设计、数据结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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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 |
1979 |
助教 |
计算机技术基础、电子商务技术基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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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业的现状分析 |
学校“视为对经贸与管理学院聘用原告的行为的认可”:
E:具体分析协议的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聘任协议书》:这就是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体现存在的劳动关系!
第1项:(乙方)从事用人单位(甲方)安排的劳动;
第2项:劳动者(乙方)受用人单位(甲方)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
第3项:从事用人单位(甲方)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乙方)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4项:劳动者(乙方)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甲方)业务的组成部分。
1:从该“领取通知函”中第一第二项显示学校己经同意我领取“医失保”,而获得“医失保”,依据:《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保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 “适用对象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获得“医失保”其先罝条件必须是有“劳动关系”,从这个法理逻辑推理讲:我是有建立“劳动关系”的!
2:《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23号:“一、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暂行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科委1987年10月12:“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落实后,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或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4: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的争议,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负举证责任”。
5::《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第39条[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我“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6:我是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
见“固定工制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固定工,干部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附件:
1: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意见书;
2: 一审判决书(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2005江民一初285号);(证明AB)
3:“聘任协协书”2页; (证明CBA)
4: “教学任务书”4页; (证明AC)
5: 学校授权书; (证明ABC)
6: 领取通知函; (证明A)
7: 组织机构代码证; (证明A)
8:浙江省事业单位管理局证明; (证明A)
9: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A)
10:浙大证明; (证明A)
11:浙江省普通高校重点建设专业申请表(摘要);(证明C)
第四:责令限期补办,罚款: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2001年11月2日)摘要: |
按以上规定:浙江理工大学应当"必须自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集体的歪曲:
行政机构,有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意见书》(2019/12/30)]&省信访局,对这案子处理上存在歪曲!
不仅无视法律,而且榜样纵容不依法办事:
A:2005年己经同意发放住房公积金给我,显然根据规定我先有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才能批准我的住房公积金,可是到了2019年还要我提供劳动关系?
B:2004年初学校答应办理我的社会保险手续证件,向我取走身份证复印件和二張照片,但沒有办成,这些东西尚在学校里保存.
C:2019/10/16在西湖区人保局由省人保厅信访处邢处和西湖区人保局鄔付局长与我举行了个信访会中,邬付局长讲我的有关进敬老院养老问由他负责解决,我连在学校工作的社会保险至今尚未正常解决,谁保证我的进敬老院问题解块???
第六:
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第39条[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即不得低于同岗位的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待遇等!)的劳动报酬来确定!(这条款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那些用人单位沒有真正订立聘用合同的行为和规避承担责任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