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同岗位同酬”的同类待遇的规定
2006/5月29日,在教育部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司长曹国兴在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郑重表态:“自费留学生也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库。政府对所有在海外的留学生都一视同仁。”,“中国政府早在1992年就宣布对公费生和自费生给予一视同仁的政策,包括回国政策”。
①:回国工作的同类待遇:
A:《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回国人员“他们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和国内待遇按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还有:“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政治上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
B:《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85号)5:“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10:“属进修人员需要跨地区、跨部门安排工作的,由所属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核,报送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安排工作”;“以上人员回国后的工资待遇和职称的评定,均按同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11:回国后根据所学专长,量才录用,“享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
C:《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一、“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所有在外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回来”,“五、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
②:确认无效后应参照"同岗位同酬"原则: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包括社会保险);
B:《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参考:“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见“《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八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③: “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一样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等有关规章的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
④:习近平总书记讲话,对留学人员回国的新16字方针:“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发挥作用”;“我們熱誠歡迎更多留學人員回國工作、為國服務”。
国务院代表政府鼓励自费出国学习并且欢迎在外学习人员回国工作:《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规定》:六、自费出国留学“自费出国留学,是为国家建设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应予支持”,1992年,国家出台了“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留学工作方针,(见“(国办发〔1992〕44号)文件”,(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那起码就得负起责任按法律规定实实在在正常地落实回国人员职工的普法常识
式的社会保险及維护其老年职工的合法权益!即使存在身份,做同样性质的工作,出国前是专业技术人员(出国时92年是干部身份,2015年8月11日我的干部身份公开被认可已经至1994年)回国后,浙江理工大学根据其工作需要聘我为副教授,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回原单位或自行联系工作是平等的,回国后同样从事科教性质的工作,身份显然与出国前一样!
⑤:
并执行进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2001年9月20日:“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职工由企业进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职工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 |
《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第四条: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
⑥: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
二、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国有企业即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