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第一,故意违背事实的行为。案件事实发生在诉讼之前,对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及其发生、变更、消灭,必须由审判人员进行认定,认定的依据就是证据。审判人员审查、判断、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认定事实的过程。民事诉讼证据原则明确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因而审判人员违背事实的行为,也是对证据原则的违背。具体包括: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对证据不充分的事实予以认定;伪造、毁灭证据。
 
     违背事实的行为

第二,故意违背法律的行为。民事行政审判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故意违背法律是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法官法规定的审判人员的职责和在适用法律时故意曲解法律、滥用法律。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内容广泛,数量众多,在适用时弹性很大,审判人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关系到切身利益,当事人及代理人都会尽量提供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法规规定,推荐给审判人员。对当事人举荐的法律,审判人员有鉴别和确定的职责和权利。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法规明确、具体,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审判人员没有充分、法定的理由而予以拒绝,并作出错误裁判的,应当认定为故意违背法律。
      违背法律的行为:

    A:2005年我需要工龄证据的关键时刻,省科技厅人事处违反“档案法”,不同意为我直接收集及开工龄证据给
我:

    浙江省科
技厅人事处档案室不同意为我直接收集及开工龄证据给我是违反“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06月07日第二十一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持有身份证等合法证明之一,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抄录档案中的工龄!当我要利用及抄录档案中的工龄的期间,浙江省科技厅人事处 却我的个人档案到西湖区保障服务中心是极大的违法欺诈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给我的工龄证据 的条例:公民可以“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而对我的社会保险,退休性质,待遇及收入到了“釜底抽薪”作用,因当时我在庭审 期间中法庭正等待我的工龄及工作年限!2005-6-17关键时刻在我多次请求浙江省科技厅人事处直接摘录我从档案中的工龄利用,可是他们就是不同意我直接摘录工龄利用给我,同时,他们却转递我档案到西湖区服务中心去了 (见以下“干部档案材料转递单”证据),并且告诉西湖区服务中心不要为我从档案提供工龄证:(以下是作为一份新材料新证据。)
用现金当社会保险费付给我,这是违法的
***
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17行,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倒2行)
:浙江理工大学支付原告医疗保险补贴人民币3千余元(灵活就业人员计算)
,那么根据哪个条款?
       案例"(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不是灵活就业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B:

2002年回国后在学校工作,剝夺了我回国工作后工龄前后连接的规定权力
 在学校工作期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浙江省人社厅俞*处座指出我出国前属事业枯质):
①:《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浙政[1999]4号):第十条:“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或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②:(
https://wenda.so.com/q/1365824221063560):“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
③:《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科技单位对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状况:“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④:《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12/13) 中的内容:(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⑤:《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号)“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C:

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行为是责令改正,但至今沒有攺正:
         一二审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8行,一审判书[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7页第2行)。2005年确认无效后我的社会保险依法应当“改正”,依法参照学校同岗位的教师的社会保险确定,学校与我依法必须立即共同征缴医失保,认定依法按进入单位的办法的养保,同时学校也应当依法与我签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但沒有,过了20多年还沒有处理好!法律的权威和相应公信力在哪里?  
     ①:确认无效改正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承担法定赔偿责任:(原先答应我50万人民币赔偿,后又不了了之)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④: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责令改正与承担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D:

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行为是责令改正,但至今沒有攺正:
         一二审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8行,一审判书[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7页第2行)。2005年确认无效后我的社会保险依法应当“改正”,依法参照学校同岗位的教师的社会保险确定,学校与我依法必须立即共同征缴医失保,认定依法按进入单位的办法的养保,同时学校也应当依法与我签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但沒有,过了20多年还沒有处理好!法律的权威和相应公信力在哪里?  
     ①:确认无效改正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承担法定赔偿责任:(原先答应我50万人民币赔偿,后又不了了之)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④: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责令改正与承担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D: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03/12/10人事部)12、“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E:

违背社会保险中的“代扣代缴”原则,用现金当社险费支付给我违法:(社会保险费依法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我在2003年底已经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投诉(和申请仲裁)要求责令学校依法代扣代缴”原则为我缴办医失保,和依法办理和执行进入单位的养老保险政策!2004年初学校曾承诺答应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医保等社会保险,并向我要了2张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但在没有说明原因下又不了了之,至今这2张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仍留在学校里!
      
①:《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二条“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社会保险法》(2011/7/1)第60条:“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三,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必然导致枉法裁判。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笔者认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他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由于隶属关系,不得不执行上级错误指令,造成错案,如果审判人员具有枉法裁判的共同故意和行为,则能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事枉法裁判罪:

违背事实的理由:
  1:
连续工龄满25年;"我有滿25连续工龄"(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再审裁定书第3页,西湖区劳动保障部门表()[这是两份权威机构文书的证据]:

    2:
浙江省就有基本医保的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保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
可是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的一段主要定论,从第6页第18行开始至第6页第23行:

 “由于理工大学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浙江省尚缺乏该类型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金)的具体实施细则, 且现无任何证据证明理工大学为该校其他受聘人员办理了上述保险,故对原告要求理工大学为其办理三金保险并补缴相关三金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3:浙江理工大学在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参加省级医疗保险;

    4:我的教师身份是全日制就业人员,不是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 理由:

      1:遵循“同类同岗位待遇的规定(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2:我可参照同岗位办理社会保险与退休;(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