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及开除公职处理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一事不再罚原则
见“除名及开除公职处理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一事不再罚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出国学习逾期不归的,囯家都己有规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
“(十)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对我已有相应省科人「94」30号处理文件。
根据前款规定,浙江省科委在1994年6月7号已经作了批复对我*保兴等从1994年5月起同意“不保留公职”的处理!(见如下附图)已经有了这次处理,那么另外比如“工龄归零”的处理从何耒?
如果再处理就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规定状况:
《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科技单位对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状况: |
“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
“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回国工作录用后,其工龄“合并计算”,同时“录用后,可恢复其干部身份”,该条款比案例強,案例是判决的典型例子,我们必须执行好这条款的具体落实! |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