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蛮判第一案
《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
以现金当作社会保险费支付劳动者违反了法定的“代扣代缴”原则,所以用现金支付给我是无效的! |
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的一段主要定论,从第6页第18行开始至第6页第23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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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理工大学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浙江省尚缺乏该类型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金)的具体实施细则,且现无任何证据证明理工大学为该校其他受聘人员办理了上述保险,故对原告要求理工大学为其办理三金保险并补缴相关三金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17行,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倒2行):判决:“二:浙江理工大学支付原告医疗保险补贴人民币3千余元(按灵活就业人员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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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框有矛盾的先指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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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谎唐!法律规定:“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根据法律规定”,还要什么“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或证据矛盾:
“浙江省尚缺乏该类型单位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金)的具体实施细则”,但实际上浙江省就有基本医保的《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保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 (在以下申报浙江省普通高校重点建设专业中,需要有一定数量比例的各級职称的人数,而我的职称是合理的以副教授上报,总不会连这样的申报表公事也虚哄省教育厅!以下是部分截图:)
浙江省普通高校重点建设专业
申报高校
浙江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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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第四条: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这是判决书自己引用的法律,难道也不执行?) |
2:关于“无任何证据证明理工大学为该校其他受聘人员办理了上述保险”: |
3:
浙江省基本医保的“实施细则”中就有多处“补缴”的内容: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1/22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01〕23号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杭省部属事业单位等单位及其职工”,《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四(前面有)。 |
判决结果与法律法规矛盾: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社会保险法》第60条同样规定了个人“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
见“仨种惩罚性法条;”;(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最高法:“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也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要求!
(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15-09/22/c_12825660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