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单位
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是強制性法律条款:
强制性法律:国务院办转《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03/12/10人事部)第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12、“对‘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2:
强制性法律:《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保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1999劳动部)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劳动法》第100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1国务院第259号)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 “参保对象包括事业单位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012年12月26日,浙江省高院联合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参考)(简称《白皮书》)案例二: “社会保险必须缴承诺放弃也无效”,并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十九条:“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