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案情简单,但涉及到最大的民生命题:“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定义务”,其中有一个大命题,即诉求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征缴社会保险, 像子女赡养父母一样,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当共同依法缴办社会保险是不可推御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可就是形成了一个复杂处理,下列是严谨的法律法规,可在本案却没有认真执行,反而背道而驰,明显不诚不信,那么我国的依法治国何时能实现?把事件处理得不了了之或者违法,那今后的违法者更胆大妄为!更为明知故犯错上加错! |
①:2002年在学校开始工作期间,原告我治病竟然要自掏腰包,这种不正常的现象会使 这个案件感到公平正义吗? |
②: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8行: 原告要求“医疗保险登记”缺乏依据?但事实是有成堆的规定办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包”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已经形成了法律链:“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③:《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社会保险费依法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④:合同里约定学校不承担我的社会保险是违法的!见"案例";(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⑤:以现金形式支付社会保险给我也是违法的:既然判决(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 的一段主要定论,从第6页第18行开始至第6页第23行):浙江省还缺乏“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金)的具体实施细则”,那么根据哪个条款判决:“一:赔偿原告失业保险人民币3千余元,二:浙江理工大学支付原告医疗保险补贴人民币3千余元(按灵活就业人员计算)”? 不符合事实:见“我不是灵活就业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⑥:确认为无效后可参照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行为!”(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⑦:《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第39条[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这里意思是倾斜于受聘人员)”(这条款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那些用人单位沒有真正订立聘用合同的行为和规避承担责任的动机)。 “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⑧: 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自行联系工作”,是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是在法律框架下的合法行为,受到正常进入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 无论“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其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谁都不能对“自行联系工作”进行其无端指责!“我国已经实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