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诉状
申诉申请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保兴(我)
男;
出身年月:1947/12/8;民族:
汉;籍贯:
杭州;通訊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大塘新村4*-***;
邮编:310005。
申诉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理工大学(学校)
单位:
杭州下沙白楊街道2号大街5号
人事处电話:
86843047; 邮编:
310013。
申诉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撤消对2005江民一初285号,2005杭民一终字第1081号和再审裁定书(2008浙民申字第638号);
2:依法对其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3: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申请人
要求在学校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学校代扣代缴方法办理医失保社会保险和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及其相应所产生的后果事项承担责任。
事实与理由:
1:在审理案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来保兴依法有满25年连续工龄!
A:
违背“典型案件”,判决“补偿”医疗保险费是违法的,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二条:“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B:我不是“灵活从业人员”,我的身份是干部;
C:举证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4/1)第6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龄计算不只仅仅局限于本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在不同单位的工龄依法合计做出判断,一旦这种计算决定与劳动者有争议,学校就必须负举证责任!
3:聘任期滿尚可以续聘。
该判裁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审诉,望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此致
最高院笫三巡回法庭
申诉申请人:保兴
电话:15****50510
附:社险维权网:http://www.esoslaw.com/
2019/1/18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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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二审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判决;(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保兴依法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3:聘任期滿尚可以续聘条款;(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录用后,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不是灵活就业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退休按档案记录,档案确定干部与工人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