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诉状
申诉申请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保兴(我)
男;
出身年月:1947/12/8;民族:
汉;籍贯:
杭州;通訊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大塘新村4*-***;
邮编:310005。
申诉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理工大学(学校)
单位:
杭州下沙白楊街道2号大街5号
人事处电話:
86843047; 邮编:
310013。
申诉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撤消对2005江民一初285号,2005杭民一终字第1081号和再审裁定书(2008浙民申字第638号);
2:依法对其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3: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申请人要求在学校
在我工作期间被申请人学校依法
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学校代扣代缴方法
为我办理医失保的社会保险和
我有満25年工龄而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及其相应所产生的后果事项承担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2年5月至2004年7月我被聘为副教授但学校沒有依法为我按学校办法办理社会保险,
2008年前浙江理工大学教师的医失保是法定征缴的,养保是视同缴费年限,《劳动法》第100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一二审判决书违背遵循"争议焦点"原则,这个案子在庭审和判裁定书中都没有涉及到争议焦点,显然违反司法庭审程序,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存在的办案程序违法情形。
请兑现与实施判决书上的结论:原告(我)“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
学校在一审庭审时讲(一审庭审记录第13页倒3行):“予以承诺,如果国家政策有強制性规定给原告享受的政策,我们愿意承担”,请依法兑现!
社会保险费依法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一二审己确认“不承担来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p3行8,一审判书p7行2) 。
请依法执行无效后的改正:《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年11月18日)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请依法执行无效后的同工同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14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包括社会保险)。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03/12/10)第12条:对“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有相同内容参考的《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第十七条。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人事部(2004年7月):“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二十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1:在审理案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来保兴依法有满25年连续工龄!
A:
违背“典型案件”,判决“补偿”医疗保险费是违法的,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二条:“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B:我不是“灵活从业人员”,我的身份是干部;
C:举证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4/1)第6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龄计算不只仅仅局限于本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在不同单位的工龄依法合计做出判断,一旦这种计算决定与劳动者有争议,学校就必须负举证责任!
3:聘任期滿尚可以续聘。
该判裁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审诉,望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此致
最高院笫三巡回法庭
申诉申请人:保兴
电话:15****50510
附:社险维权网:http://www.esoslaw.com/
2019/1/18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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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二审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判决;(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保兴依法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3:聘任期滿尚可以续聘条款;(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录用后,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不是灵活就业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退休按档案记录,档案确定干部与工人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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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子 中 的 几 个 问 题
从一审判决书开始就有过错,学校未为我依法缴办社会保险还有什么理还有什么法?
首先:①不得因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聘用合同;②一二审判决书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
律规定,属无效条款”。其次是对我的第一诉求中A:单位与我必须依法共同征缴或办理社会保险是不容置疑的;B:
缴办社会保险的性质:由判决书确认聘用合同无效和国家已经实行职工的“进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决定。对我的第二诉求中,不“保留公职”是针对“停薪留职”中的“留职”来解释的,
是保留“停薪留职”中“留职”的职务或职称且有规定同时计算工龄。
下面是相应的法律与规定:
1: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有错: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并不是订立合同所能协商解决的):
A:《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十九条:“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
B:《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2012年12月新闻发布会在杭州召开,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九】:社会保险必须缴,承诺放弃也无效,省高院与仲裁委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本案双方约定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王某要求酒店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C:
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得因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终止聘用合同):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
《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D:
判决书确认无效后应该依法立即“改正”,但是没有!。
2:第一诉求的证明:
A:
参加医疗保险是法律强制规定,是不可置疑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1国务院第259号)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
“参保对象包括事业单位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11条:
“用人单位新增职工,
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保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暂行规定》适用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在职职工是指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和一年以内的临时用工)”。(四)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3:
“《暂行规定》实施以前,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作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计算”。“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的,
补计入职工个人账戶当年資金;补缴以前医疗保险结算年度费的,补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历年資金”
。“用人单位欠缴,缓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或利息,
必须足额补缴”;
B:《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C:
确认无效后应参照"同岗位"原则,决定了参加社会保险的性质是参照与同岗位相同:
一二审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
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8行,一审判书[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7页第2行)。
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参考)【与该条款相同内容的规定在我60岁出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