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   相(执法办事厚道!)

       请看学校方的哪一个命题是真的或者是正确的?人事劳动纠纷解决的方法不应当把处理的案件先垒框架定调子,然后再乱猜及杂八乱填内容,而应当把人民的正常的健康生存和公益事业安全保障的社会保险放在第一位!我这案件的框架就是不让我依法参缴纳社会保险,为了不让使我依法获得正常的社会保险,制造了并不诚实的各种虚拟的假命题:即绞尽脑汁耍尽浑身解数往框架里填入各种与我事实不符和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临时工”,“灵活就业人员”,“无身份”,“以现金当作社会保险费支付给我”,“认定合同无效后不是按法定条款改正,依损失赔偿及同岗位支付”等等,从而表现出出言反复无常,言而无信,流言连篇,微恐相矛盾,便要统一口径等:
   
高等学府及劳动人事行政机构等行政人员难道不知道用工之日起30日内要“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难道不知道缴办社会保险就是用人单以代扣代缴方法办理社会保险 ?
    在之前为我制造不少的职务外2019年又增添另一职务:编外职工”,开始有“自由职业者”,“临时工”, 还有“社会人”等等这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从判决2005年过了14年至2019年出来个新身份: "编外职工",早先干什么去了?按正规说法:我国城市中只有两种身份:干部与工人!编外职工”与“社会人”一样,上不了桌面的臆想出来的称呼!
     本案用过的张冠李戴的各种身份及我的真正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鼓励自费出国学习并且欢迎在外学习人员回国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号)文件:“一、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公派在外学习人员有义务在学成之后回国服务所有在外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来,包括短期回国进行学术交流合作,以及探亲、休假。对在国外说过一些错话做过一些错事的,一律不予追究即使参加了反对中国政府的组织、从事过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人员,只要他们退出这些组织,不再从事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反政府活动,也都一律欢迎回国工作
    
五、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以进入“三资”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等要鼓励促进国际交流和合作,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国外兼职。
       "一律欢迎回国工作",既然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那么在“一视同仁”的思路下,工作期间都要依法征缴办理社会保险尤其用人单位为回国工作劳动者个人执行代扣代缴原则!
       见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号)文件,(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相关出国留学文件法律条款内容(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既然欢迎在外学习人员回国工作,为什么连个法定的“社会保险”也如此复杂,尤其对我在学校工作期间,至今近20年了,还未尚依法正常解决好!
     
相同的引用法律相同的错判!(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失信      
      a:2003年底省人事仲裁院孙女士,省医保中心胡主任和学校都答应我回国后工作工龄前后连续,并且依法征缴社会保险,甚至学校从我里取走了身份证复印件和二照片社会保险,至今十多年了这些东西还留在学校里!讲是为我办理医失保的社会保险,(这些东西现在尚在学校里),但没有!
      b:一审二审期间浙江省科技厅人事处
答应从我的档案里为我提供我的工作年限的证明,但没有!

     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属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的:
    A:《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
    B:《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201212新闻发布会在杭州召开,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九】:社会保险必须,承诺放弃也无效,省高院与仲裁委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本案双方约定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王某要求酒店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应予支持”。白皮书是一国政府或及其机构正式发表的重要文件或报告书的别称,作为一种官方文件,代表政府立场,讲究事实清楚、立场明确、行文规范、文字简练,没有文学色彩,已经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正式官方文书。
       案例(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希望进一步弄清法律条款真正含意:  
       A:必须弄清两种绝对不同的解释
     不保留公职'不是开除公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B:可以工龄“合併”的就是“连续工龄”
     再审已证明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口头答应也是一种代表校方和行政管理的承诺拖过二年后判决书却要把补缴的依据从法律法规中找出来才算能有考虑补缴这样荒唐的道理吗? 那么,我己经找出了补缴这样的法律法规依据, 难道有遵守过了吗? 还不是还在说我缺乏依据吗? 难道这样的审判行为永远活动在一种无水平无责任不公正又矛盾的怪圈里面吗?
     补缴社会保险(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责令改正何其多,何时当会事(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有法不依无法可依(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法律规定:缴办社会保险就是用人单位的代扣代缴缴办社会保险,而学校违法从开始一直拖拖了2000天,还沒有办理缴办和攺正社会保险,还讲什么法讲什么理!?
     正常的征缴社会保险应当在2002年进行办理好,可是过了近19年后的今天还没有依法正常地执行好!
        A:
几次审理都引用相同的法律法规,但其中对的又不执行,判决结果又违反代扣代缴原则!

       B: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申诉理由&事实:材料证明(双击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一二审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判决(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双击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临时工”概念己经不复存在!”(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不是灵活就业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沒有身份?澄清事实,还我公道!(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除名处理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录用后,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仍然是干部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制造了并不诚实的各种虚拟的职务身份:
       本案用过的各种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C:工龄可前后合并:回国后在学校工作的工龄至今都没有算进总工龄中!)
       
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是在职职工自费进修回国工作工龄可前后合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005年判决合同无效后,一审决书2005/6/3),二审决书(2005/9/6)再审裁定(2008/2/29),学校应当立马依法改正而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执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但没有改正) !【编者按:若两个诉求在2005年一审能依法严格公正公平判决与执行,就不会有后面各种五花八门的无理头的伪命题了!
      2006年也没有纠正(改正)!
      2007年也没有纠正(改正)!
      判决过了约900天后,2007/12/8是我60岁生日 ,还是没有纠正(改正)!       这是一种人性的冷漠!!!
      ......至今十多年了,还是没有纠正(改正)执行学校的“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
      明明二诉求判决彻底的判错了,而且又不正常依法改正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及不正常依法赔偿,一直拖时间拖它个十多年,拖它个“逾期时效”罪过,真好笑,天下竟有这样不讲天理的!?
      这同社会上称之为“老赖”还有什么区别?
      在学校工作不以代扣代缴方式正常参缴社会保险,这个案件永远是不公平正义的!
      学校在庭审时(一审庭记录第13页倒3行)讲:学校予以承诺,如国家政策有強制性规定给原告享受的政策,我们愿意承担,讲得好漂亮!我的两项诉求引用的法律都是有強制性规定!学校是国家高等学府应该带头做诚实执法的表率,社会保险与退休养老是职工基本民生与活命的保障,是单位职工双方的法定义务与权力,是一种普法的常识!

   2007年11月我退休将到,向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退休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办理养老退休,后来该中心退休办要求我将申请退回,这是表示回绝!我没有去取,接着胡伟*(曾任省医保中心主任及任省人保厅调研员)引导我去西湖区人事劳动局办理退休,他说凡有给付数额不当的可以调整为了生存我听从胡主任去西湖区人事劳动局退休,我认为西湖区社会保障退休机构对我的状况会资格认证而获得正常的公正退休,后来知道给付数额不当的,一直在同省社保管理中心退休办及西湖区人保局(西湖区人事劳动局)进行申请及磋商!
      继续为原二诉求,(
即要求学校为我在学校时期办理医失养的社会保险登记和代扣代缴征缴医失的社会保险及同我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向北京最高院提出申诉:2010年5月;
   2010年与2012年9月省高院两次发函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与学校等部门经协商后提出赔偿50万人民币给我,但至今仍无任何解释也没有获得解决!
      2013年初与江干区法院谈50万赔偿问题;
   但我要求依法用正常的秩序(从原先正当的“代扣代缴”开始)来维护和保护我被征缴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其中有记录如下:
      一直以来,向北京最高院进行了访问和提出了申诉:
      2014年7月,2015年10月,2016年9月;
      向南京最高院第三巡回法庭提出申诉:2017年8月,2018年7月 ,
2019年3月;2020年7月;
   2015/8/11在西湖区法院访信会上有人提出新命题 ,2018西湖区人保局邬局长约我谈我的退休及退休金问题,提出三个合理解释,12月我提出申请要依理依调整变更我的退休金!2019/10/16交流在西湖区人保局:
       2019/10/16交流在西湖区人保局;(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所发现的问题:
 

 为什么要屏蔽以下的条款或规定的发布者和日期?

1: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

2:干部身份: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
所谓干部与群众(城市里其主要成员为工人)的身份壁垒,其表现形式大体上至少有如下几种情况:
    其一、在档案履历表里,干部是有行政级别的,群众则没有行政级别。
    其二、在政府管理劳动者的分工上,干部属于人事局管辖,群众属于劳动局管辖。
    其三、在社会单位的划分上,在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主要是知识分子,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可以享受干部待遇,而在企业工作的人则只能享受工人待遇(企业的负责人可以享受干部待遇)。(
知识分子是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主要以创造、积累、传播、管理及应用科学文化知识为职业的脑力劳动者,分布在科学研究、教育、工程技术、文化艺术、医疗卫生等领域.)
    其四、在政府及其直属部门的职务聘任上,基本只对拥有干部身份的人开放。
    其五、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
  3:固定工政策:
     
86年我国开始改革用人制度,之前所有员工都是“在编”的。这部分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单位必须终生聘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开除员工、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单位倒闭。即使员工不参与工作,单位也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固定工政策实际上对1986年前老职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一种保护

   A、在1986年以前,国企员工都是带有编制的正式员工,86年开始改革用人制度,实行对外招聘。才有了在编与招聘两种不同的用人机制。
   B、86年及以前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员工,是按国家统一的工资标准拿工资,享受企业福利、不交纳个人养老金等等。一切由企业承担。
   聘用的员工不享受或减半享受企业福利,需要缴纳个人养老保险,但工资标准是市场化,稍高于在编员工一级或两级工资待遇。这种情况当时称作双轨制,直到后来慢慢改革,在编员工同样需要缴纳养老保险等五险一金,才开始并轨,按岗位拿薪酬。
   C、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的老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不存在聘用的合同期限,几乎都是终生聘用。单位无权随意开除、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倒闭是特殊情况,不在此列。而聘用的合同制员工,一切是市场化,劳动合同有合同期限,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终止合同或开除犯事的合同制员工。

希望提供以上三大条款的发布者和日期!

     责任:
     1:省人保厅包括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省医保中心,2007年11月当我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退休办提出申请退休得到回答是要我索回申请表示回绝(
见证据),同时省调研员胡*伟引导我去西湖区劳动人事局办退休,并且说不合理以后可以调整更改;2004年省医保中心已经答应我办理医保卡由学校向我索取二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但又失信!(2010年在我的行政诉讼中已经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要求调整养老退休金待遇)
     2:西湖区劳动人事局没有审核我的退休前情况而发不实退休金都有责任;

     当然最大责任是没有依法执行二大诉求!

    如果我没有资格拿任何退休金,那么依法将我已经拿到的退休金如数都退还给原发者!


                        本 案 特 点

  1:案件情节简单,实行两个诉求:学校违反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原则与我共同征缴医失保及执行“按学校办法”办理养保;事业及国有单位工龄合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人员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依据法律完整充分,本案的每个细节都有法律法规明确指明!
  2:受干预力强,学校等相关部门有许多次讲把我工龄回国前后连接且依法缴纳和办理社会保险,但都不了了之,是对国家权力的严重滥用;
  3:时间长;
  4:其直接涉及尊重基本民权和司法公平正义和人心所向;
  5一审判决用现金支付医失保费给我,二审判决用现金支付医失保费给我,再审裁定默认,集体违反“代扣代缴”原则!直接影响我的身心,工作生活和退休等各方面的情况!
  6:本案是典型的民事冤案
!

 

     学校等相关部门对我诉求的不支持的所谓理由:关于“临时工”问题,关于遵循“同工同酬”原则问题;关于“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问题,全面实行聘任制度,按岗位属性来管理,按所聘岗位办退休;关于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 “所有事业单位及其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等职工都要实行聘用制度(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 )”;关于职工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的社会保险关系;关于我有滿25年连续工龄问题;关于认定合同无效后首先是改正包括法定赔偿;关于编制岗位限额内上岗工作问题:关于职称:不要总肯定国外的,要肯定并且认定和尊重国内自已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问题。
     看来还会有另外新鲜五花八门的理由!而我案件所有内容是为社会保险以及退休而展开,我60岁生日200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