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 相(执法办事不厚道!)
请看学校方的哪一个命题是真的或者是正确的?人事劳动纠纷解决的方法不应当把处理的案件先垒框架定调子,然后再乱猜及杂八乱填内容,而应当把人民的正常的健康生存和公益事业安全保障的社会保险放在第一位!我这案件的框架就是不让我依法参缴纳社会保险,为了不让使我依法获得正常的社会保险,制造了并不诚实的各种虚拟的假命题:即绞尽脑汁耍尽浑身解数往框架里填入各种与我事实不符和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象“临时工”,“灵活就业人员”,“无身份”,“以现金当作社会保险费支付给我”,“认定合同无效后不是按法定条款改正,依损失赔偿及同岗位支付”等等,从而表现出出言反复无常,言而无信,流言连篇,微恐自相矛盾,便要统一口径等: 高等学府及劳动人事行政机构等行政人员难道不知道用工之日起30日内要“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难道不知道缴办社会保险就是要用人单位以代扣代缴方法办理社会保险 ? 在之前为我制造不少的职务外2019年又增添另一职务:“编外职工”,开始有“自由职业者”,“临时工”, 还有“社会人”等等,这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从判决2005年过了14年至2019年出来个新身份: "编外职工",早先干什么去了?按正规说法:我国城市中只有两种身份:干部与工人!“编外职工”与“社会人”一样,上不了桌面的臆想出来的称呼! 见“本案用过的张冠李戴的各种身份及我的真正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既然欢迎在外学习人员回国工作,为什么连个法定的“社会保险”也如此复杂,尤其对我在学校工作期间,至今近20年了,还未尚依法正常解决好!
见“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口头答应也是一种代表校方和行政管理的承诺, 拖过二年后判决书却要把“补缴”的依据从法律法规中找出来才算能有考虑“补缴”这样荒唐的道理吗?
那么,我己经找出了“补缴”这样的法律法规依据,
难道有遵守过了吗? 还不是还在说我“缺乏依据”吗?
难道这样的审判行为永远活动在一种无水平无责任不公正又矛盾的怪圈里面吗?
见““临时工”概念己经不复存在!”(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
2005年判决合同无效后,【经一审判决书(2005/6/3),二审判决书(2005/9/6),再审裁定书(2008/2/29),】学校应当立马依法改正而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执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但没有(改正)
!【编者按:若两个诉求在2005年一审能依法严格公正公平判决与执行,就不会有后面各种五花八门的无理头的伪命题了!】 |
2007年11月我退休将到,向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退休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办理养老退休,后来该中心退休办要求我将申请退回,这是表示回绝!我没有去取,接着胡伟*(曾任省医保中心主任及任省人保厅调研员)引导我去西湖区人事劳动局办理退休,他说凡有给付数额不当的可以调整,为了生存我听从胡主任去西湖区人事劳动局退休,我认为西湖区社会保障退休机构对我的状况会资格认证而获得正常的公正退休,后来知道给付数额不当的,一直在同省社保管理中心退休办及西湖区人保局(西湖区人事劳动局)进行申请及磋商! 继续为原二诉求,(即要求学校为我在学校时期办理医失养的社会保险登记和代扣代缴征缴医失的社会保险及同我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向北京最高院提出申诉:2010年5月; 2010年与2012年9月省高院两次发函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与学校等部门经协商后提出赔偿50万人民币给我,但至今仍无任何解释也没有获得解决! 2013年初与江干区法院谈50万赔偿问题; 但我要求依法用正常的秩序(从原先正当的“代扣代缴”开始)来维护和保护我被征缴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其中有记录如下: 一直以来,向北京最高院进行了访问和提出了申诉: 2014年7月,2015年10月,2016年9月; 向南京最高院第三巡回法庭提出申诉:2017年8月,2018年7月 ,2019年3月;2020年7月; 2015/8/11在西湖区法院访信会上有人提出新命题 ,2018年西湖区人保局邬局长约我谈我的退休及退休金问题,提出三个合理解释,12月我提出申请要依理依法调整变更我的退休金!2019/10/16交流在西湖区人保局: 见“2019/10/16交流在西湖区人保局;”(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所发现的问题:
希望提供以上三大条款的发布者和日期!
责任: |
||
如果我没有资格拿任何退休金,那么依法将我已经拿到的退休金如数都退还给原发者! |
本 案 特 点
1:案件情节简单,实行两个诉求:一学校违反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原则,与我共同征缴医失保及执行“按学校办法”办理养保;二事业及国有单位工龄合计满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依据法律完整充分,本案的每个细节都有法律法规明确指明! |
学校等相关部门对我诉求的不支持的所谓理由:关于“临时工”问题,关于遵循“同工同酬”原则问题;关于“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问题,全面实行聘任制度,按岗位属性来管理,按所聘岗位办退休;关于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
“所有事业单位及其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等职工都要实行聘用制度(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
)”;关于职工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的社会保险关系;关于我有滿25年连续工龄问题;关于认定合同无效后首先是改正包括法定赔偿;关于编制岗位限额内上岗工作问题:关于职称:不要总肯定国外的,要肯定并且认定和尊重国内自已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