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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 第39条[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这里意思是倾斜于受聘人员)”。没有订立“聘用合同”或订立不是名称为“聘用合同”的目的都是为了违避责任和获得非法利益!所以他们有同样性质的处理: 严格讲我签的是“聘用协议书”而不是“聘用合同”,符合“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适用该条款,我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2: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参考)【与该条款相同内容的规定在我60岁出身日2007/12/8之前已经出现,故在此列出,某项法律条款在某时期及其内容重复出现,则体现了该法律条款的正确性连续性和一致性】2011年7月1日第86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3:补缴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1/14)第13条规定:“缴纳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4:确认为无效后的法律行为:
一二审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
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8行,一审判书[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7页第2行)。
①:确认为无效后可参照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包括社会保险可以从关键词“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劳动报酬的支付”,也可以从由“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编制的书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信春鹰主编)第98,99,100页得到.【
编者按:否则违背了简单基本的定义原则:即从什么是劳动报酬就可以知道不劳动就没有社会保险,从这点上讲已经证明劳动报酬包括社会保险!见“劳动报酬包括社会保险”(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②:确认无效后支付劳动报酬,参照本单位或相近岗位劳动者
(副教授)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参考)【与①条款相同内容的规定在我60岁出身日2007/12/8之后出现,故在此列出,某项法律条款在某时期及其内容重复出现,则体现了该法律条款的正确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③:《劳动法》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④:确认无效责令改正与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该浙江省法规2008年1月1日前有效我是2007年12月8日60足岁退休生日】第39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5:见“我国已经实行进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6:“社会保险并不是订立合同所能协商解决的”:
A: 《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B: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十九条:“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
C:《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2012年12月新闻发布会在杭州召开,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九】:社会保险必须缴,承诺放弃也无效,省高院与仲裁委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本案双方约定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王某要求酒店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应予支持”。【白皮书是一国政府或及其机构正式发表的重要文件或报告书的别称,作为一种官方文件,代表政府立场,讲究事实清楚、立场明确、行文规范、文字简练,没有文学色彩,已经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正式官方文书。】
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浙高法〔2006〕348号:第12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培训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人事争议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4号
第20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评审职称的基本资格: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