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主要仨种惩罚(一标准)性法律条款!
1:法律规定: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无效后的法律行为责令:①:改正,②:承担赔偿责任与③: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三个内容:
一二审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8行,一审判书[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7页第2行)。2005年确认无效后我的社会保险依法应当“改正”,依法参照学校同岗位的教师的社会保险确定,学校与我依法必须立即共同征缴医失保,认定依法按进入单位的办法的养保,同时学校也应当依法与我签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但沒有,过了十多年还沒有处理好!法律的权威和相应公信力在哪里?
【编者按:这个案件处理的时间空间是我在学校里的工作期间及之前,即所有理由法律法规内容基础也是在这个时间上的】
①:责令改正,改正:就是要“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就是认真执行有关社会保险的各项法律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1999/1/22)第7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见“缴纳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国已经实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责令改正;”;(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无效后的法律:
A:确认无效后责令改正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承担法定赔偿责任: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第39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B:《劳动法》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确认无效后应参照"同岗位"原则: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D:《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参考【与该条款相同内容的规定在我60岁出身日2007/12/8之前已经出现,故在此列出,某项法律条款在某时期及其内容重复出现,则体现了该法律条款的正确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见“劳动报酬包括社会保险”(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E: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责令改正与承担赔偿责任:【与该条款相同内容的规定在我60岁出身日2007/12/8之前已经出现,故在此列出,某项法律条款在某时期及其内容重复出现,则体现了该法律条款的正确性连续性和一致性。】:《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F:重申确认合同为无效后,依法应当履行①,②,③但至今十多年了尚未认真执行:
判决书上的结论:原告(我)“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学校)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 (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
从网上很容易找到:
“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改正就是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就是恢复2004年初学校承诺答应过我的事,即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代扣代缴参加医保等社会保险!况且自从2004年开始我的2张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至今这些东西仍留在学校里!改正就是按法律办事,就是执行代扣代缴原则!
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其中内容“自行联系工作”,是国务院法规文件规定的和允许的,是在法律框架下的合法行为,即是指上述的“合理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我人生中在法律框架下重要的一步,应当受到正常进入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谁都不能对其进行无端指责! |
②:承担赔偿:工资等价折算:赔偿有依据,那么究竟损失多少呢?怎么赔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失(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我这个案件里,损失就是没有以代扣代缴方式缴办社会保险,这社会保险包括医失养三金,并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承担赔偿就是以代扣代缴方式缴办社会保险,正常依法处理两个诉求,且:
我国已经实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参考)劳社部发[2001]13号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
③:同岗位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参照并且依法按“改正”“损失”“赔偿”“同岗位”原则对比:我与从浙江大学一起毕业的分配到浙江省计算枝术研究所工作的同班同学有郭**,付**,孙**3人退休工资比较(三位同班同学同我都是有满18年同单位的同事与同学,他们都是从浙江省计算技术研究所退休,除我赴美国进修的工龄不一样,其他都一样),一般人之间就是工龄计算不同且很正常的,我们这些同学在这方面有最大程度的同岗位参考!
总上①,②,③依照同岗位副教授支付劳动报酬,养老保险和退休待遇!
处罚,只是保证法律实施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在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时候,要同时责令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不能以罚了事,让违法行为继续下去!违法成本沒有或太低要实行法治就是空中楼阁,违法行为只会泛滥成灾!
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后果原文地址: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后果作者:沈斌倜律师
劳动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包括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和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有可能产生是赔偿责任的承担。
一、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
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主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存在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单方决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二级法官认为,劳动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如果是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不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以及其他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待遇,同时还要对其给予相应的制裁。
无论任何一方违反规定致使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都不利于劳资关系的稳定发展,损失是具有双方性的。因此,沈律师建议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都应当谨慎,应如实提供签订劳动合同所需之信息,以免劳动合同无效带来不利后果。
确认无效后的法律行为:责令改正与承担赔偿责任,“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即参照本单位浙江理工大学(依法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责令下)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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