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人性的狠话 :回国工作工龄归零!
   回国工作工龄归零是错误的!

工龄归零在本案中对出国人员来讲的表现就是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
21世纪过了20年了,我在学校的社会保险花了20年还没有正常的缴办好!
       一事不再罚原则;(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回国工作工龄归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上山下乡流血流汗而換来的为养老和生存所依赖的几十年工龄,怎么说归零就归零了?
上山下乡流血流汗而換来的为养老和生存所依赖的几十年工龄,怎么说归零就归零了?

以下每一条款规定都“工龄归零”的一次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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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

国家教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办发〔1992〕44号1992年8月12日【章名】通知  
     一、
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公派在外学习人员有义务在学成之后回国服务。所有在外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来,包括短期回国进行学术交流合作,以及探亲、休假。对在国外说过一些错话做过一些错事的,一律不予追究。即使参加了反对中国政府的组织、从事过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人员,只要他们退出这些组织,不再从事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反政府活动,也都一律欢迎回国工作 
     五、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以进入“三资”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等。要鼓励促进国际交流和合作,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国外兼职 。

 

综上
    ①:给予
开除
(公职)是处分最严励的惩罸,一般针对职工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
摘自“劳动专业术语开除的几种情况”:

 

    ②: 对出国留学的在职员工逾期不归有专门的规定,所以其中的“开除(公职)”的依据又从何来?!沒有从何来的“开除(公职)”依据,工龄重新计算又从何谈起?
    退一步讲,即使处理有引起的“工龄归零”,也是指出国前的工龄,而国后的学校工作的工龄或其年限是重新工作的工龄,是要保留的重新工作工龄!

    专门的规定:在上框中已有《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 (十)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条款,就是一条针对出国留人员停薪留职的修攺版条款与原先的“停薪留职”含义已经不同:
     A:
比如说以前的停薪留职时间只有二年,而此
条款由派出单位决定;
     B:在职职工自费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号):“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 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
(1986/12/13):(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C:是一个独立意义上的诠释:绝大多数有公职的
出国留学人员曾都在科教及管理工作的事业单位中,这说明这原先的“停薪留职”的条款适用的仅仅端留在这条款的意义上:除了停薪外就只有保留公职的份儿即保留工作机会有多长时期,換言之,何吋开始 “不保留公职”,即何时开始原单位“不保留你的工作机会”罢了,《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浙高法〔2006〕348号第8条:八、在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时,遇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国家有关人事政策、人事管理规范性文件处理
:凡被原单位或新单位录用的,原是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13重申: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 (1986/12/13) 中的内容:()“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回国工作后,双向选择的原则,实行自行联系工作都属于合法合理的合理流动,又加上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所以合并有效!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号)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这恰好是我案子被支持的強硬的法规条款!
      
这条款是其条件
必须是A:在职职工,B:自费留学,C:进修人员,适用我! 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是根据某种特殊情况和需要规定的调整某种特殊问题的法律规范。
    :自费出国的“停薪留职”与通常的有不一样,是具有独特内容的不同,比如原先停薪留职年限2年,而这里出国进修公职保留到何时是由派出单位决定:根据《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 (十)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我已有相应省科人「94」30号批复处理文件
 
14      网上输入关键词:7種情況都算工齡的内容:(关注第三条款,“出國前的工齡與回國後工作時間可累計為工齡”,重申:工龄前后合并没有非要本单位的的工龄才能合并,因为已经有“双向选择”原则存在,否则违背其原则:“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以进入“三资”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等!):

   关键词:“以下這7種情況都算工齡”的内容

【编者按:什么是海归?海归,就是海“外归来学者”的简称,指在海外留学,然后在国外工作一段时间或直接回国就业的人,现在被称为“海归”

   1、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在職人員考取國內碩士生,學習期間計算工齡。在職人員出國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獲得碩士學位回國工作後,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也計算工齡。
   
2、出國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在批准出國留學的期限內,國內工資由原單位照發,國內計算工齡。
   
3、自費出國留學的“海歸”,出國前的工齡與回國後工作時間可累計為工齡
   4、職工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全部計入本企業連續工齡。
   5、職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的醫療期間,在6個月內的,計入本企業連續工齡,超過6個月的部分不計入連續工齡。
   6、對於井下、高溫等特殊工種,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齡問題的函》(勞社廳函〔2000〕143號)作了相關規定,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齡和視同繳費年限,可根據本省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7、職工停薪留職期間、留用察看期間,計入本企業連續工齡。

 

15:

16: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浙政[1999]4号)第十条:“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或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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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聘用关系(劳动关系):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不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以进入“三资”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等。
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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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工龄归零?

以下每一条款规定都“工龄归零”的一次否认,简易概括如下:
    第一:
我在学校工作期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
1:工龄及其计算方法(https://wenda.so.com/q/1366330367060374):
      :工龄是指
职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工龄可分为
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
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或者文件规定条件下的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
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第三十八条规定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A:《劳动合同法》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23号:"一、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劳动合同"。

B:我国已经实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并且《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浙政[1999]4号):第十条:“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或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C:
  
https://wenda.so.com/q/1365824221063560   
      
: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民主革命政权机关工作的时间,应当计算为工作时间。
      :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在计算退职金、退休金时,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和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但情节较轻,并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其受处分以前工作的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④:工作人员受过开除
处分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但情节较轻,并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其受处分以前工作的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总结:

回国工作工龄归零是错的主要规定与说明
    1:
福利待遇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发〔2004〕117号,39条: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2:
福利待遇包括:《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3:可以工龄合并的规定并非工龄一定要在同单位:《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 (1986/12/13) 中的内容:()“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号)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4:劳动聘用关系建立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5:工作年限(工龄)可由不同用人单位合并的条款

A:
    
既然
“双向选择”,则工龄可以在不同单位:“双向选择”的原则:(留学回国工作与“双向选择”不可能光有调入!)《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2〕44号) 1992年8月12日五、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以进入“三资”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等要鼓励促进国际交流和合作,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国外兼职

    上述看出“双向选择”可以在不同用人单位选择,是一种法定的合理流动,自然称其为出国前的原用人单位的工龄与称其为回国后的新单位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

B:
   
"调入"与"进入"同时存在:职工在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合理流动,则可以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并且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上述看出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加上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合理流动,“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可由不同用人单位合并的!这就是说通过“双向选择”,可以进入另一个事业单位工作前后可合并计算

C:
    《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第四条: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上述看出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保险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D:
    值得关注的,满25年中:
法律法规并不要求满25年要连续工龄,只要求"合计已满25":
规定只要求“
合计己满25年掌握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03/12/10人事部)12、“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
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又说明这满25年的合计是可由不同用人单位(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合并的!

 
     总上: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福利待遇,应当在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执行,并且在辞退,自动离职和除名
处理时,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履行相应的程序正当性,在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 应当执行进入或者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其原有单位的连续工龄与进入单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单位的工龄合并有效,所以工龄归零是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