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过错或违法的应当“攺正”
记得在1983年我生病在浙江中医院住院近半年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全是医保实报,
我想起了“固定工”制度:
见“固定工制度;”(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固定工,干部身份;”(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2002年开始在学校工作,学校沒有与我共同征缴社会保险,违法!就这样算了?
在学校工作期间,学校依法为我应该做以下义务与责任:
A:社会保险登记:
见“社会保险登记”(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2002年学校就应依法为我办理医保等社会保险登记”(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
B:代扣代缴:(在学校工作的工龄至今没有代扣代缴!)
见“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2003/1/1) 第二条: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之日起15日内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5/6/1/第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雇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第22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社会保险法》(2011/7/1)第60条:“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
C:确认合同无效后,责令改正:
见“本案己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行为;”(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无效后首先是改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该浙江省法规2008年1月1日前有效我是2007年12月8日60足岁退休生日】第39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 编者按:我的损失是什么?在学校工作期间,看病要自己掏钱!依法应当享受医疗保险,就这样算了?同时依法应当代扣代缴方法参保,但没有,直接影响了我的工作,和同岗位副教授养老金的待遇!《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2001年9月20日(全文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职工由企业进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给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本单位或相近岗位劳动者 (副教授)的劳动报酬确定,“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依据上述说明:凡法律规定有提及赔偿,无论是法律提到的国家赔偿还是劳动人事法律提到的赔偿:认定合同无效后的法定赔偿,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则必须依法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
2:学校严重违法,严重侵权,影响我的工作生活与幸福:
2005年,判决书认定本案合同中“不承担社会保险”为无效条款和我
确定原告“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医失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后,根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第39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用人单位学校应
当马上依法改正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同时按“代扣代缴”方式与我共同征缴我的社会保险! |
一年又一年过去,至今尚未改正, |
3:依法社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见“责令改正;”;(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从网上很容易找到:
“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改正就是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就是恢复2004年初学校承诺答应过我的事,即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参加医保等社会保险!况且2张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至今这些东西仍留在学校里! |
还有规定:《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100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第39条[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十九条:“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2012年12月新闻发布会在杭州召开,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九】:社会保险必须缴,承诺放弃也无效,省高院与仲裁委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本案双方约定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王某要求酒店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应予支持”。【白皮书是一国政府或及其机构正式发表的重要文件或报告书的别称,作为一种官方文件,代表政府立场,讲究事实清楚、立场明确、行文规范、文字简练,没有文学色彩,已经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正式官方文书。】 |
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及执法错误:
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 给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本单位或相近岗位劳动者 (副教授)的劳动报酬确定! |
《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中政委〔2014〕27号)(2014-09-12): “存在执法差错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对评查中发现的执法错误和瑕疵,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依法予以纠正、补正,还当事人以公道”,“凡是有错误的案件必须得到依法纠正,凡是有瑕疵的案件都要给当事人一个说法,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依法按程序就能公正解决问题”,第一次明确了执法错误与执法瑖疵的认定标准:“对于政法机关执法办案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处理结果明显不公等,依法应当通过启动法律程序予以纠正或重新作出处理的,应当认定为执法错误”; |
5:
《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浙高法〔2006〕348号第12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培训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人事争议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
6:
医失保学校是要征缴的,养保已由国家承担,讲我沒有缴纳,学校与相关社保机构都有过错,应承担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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