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缴费个人
缴纳社会保险就是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已形成了社会共识的普法性的法律链!)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判决书(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判决书认定我是学校聘用人员,依法亨有参加医失保权利,而法律规定职工亨有参加社会保险权利就是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学校在一审庭审时讲(一审庭审记录第13页倒3行):“予以承诺,如果国家政策有強制性规定给原告享受的政策,我们愿意承担”但学校没有!2004年学校答应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医保等社会保险要我上交的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两张照片,至今这些东西还留在学校
     
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就要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由单位代扣代缴《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5年3月16日 第七条:“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第22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编者按:自从2005年6月一审判决书出台到2007年底我60岁生日共两年半时间约900天,而责令代扣代缴缴纳社会保险费仅需15天已经循迴60回了而
在学校工作期间所要征缴的正常医保等社会保险进展还停留在原地!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保费由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1999/1/22)7: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新增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第11条:用人单位新增职工,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2001/4/1):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二)《暂行规定》适用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在职职工是指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和一年以内的临时用工)(四)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应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补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当年资金;补缴以前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补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历年资金。 

      ④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72: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100: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5年1月1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人事部2003/12/10: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2015/8/11在西湖区法院信访会上有位人士讲我是“合同制工 (或工人{尽管该冠名有待商磋,见2015/8/11会议记录}那我更符合上述实施范围内 (更应当执行两配套文件中的聘用制度,应当订立“聘用合同”,应当执行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单位与我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 
2015/8/11会议记录:
有位人士:“我们认为你,这个时候的身份是合同制工人”:

       聘任期滿可以续聘条款;(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领取通知函明显违背法律法规

2002/5-2004/7受聘副教授于浙江理工大学工作,但没有依法缴办社会保险,至我60岁生日2007/12/8,过了5年多(或2000天)还是没有缴办,作为高等学府法学理念应当带头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表率作用,但事实是用现金当作社会保险支付给我(见领取通知函”,这种违法的通知支付我现金绝对不会去领取!),违背了众所周知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代扣代缴原则的基本法律法规:
  
A: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4(2003/1/1)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之日起15日内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B: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1999/1/22)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不要混淆两种参保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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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 以补贴形式支付都是违法的 (07年

新华社上海07年4月12日电(记者 高路)

“中国劳动保障报”06/7月11日第4版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定义务,请阅情形二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社保费打进工资卡是违法行为时下正值不少求职者陆续进入与用人单位签约阶段,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用人单位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一些单位把社保费打进工资卡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
    一年前,上海一家连锁店以“月薪2000元”的待遇招聘余某担任店长。近日,余某在查询个人社会保险账户时,发现账户里空空如也。对此,公司方面称“2000元月薪中包含了500元的社保补贴”,并表示“员工可自行缴纳”。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近日掌握的情况表明,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为了招徕不知情的求职者,把社保费计入工资总额;或者在录用员工之后,则不按法定缴费基数为他们缴纳社保费,而是自定一笔较低的数额,打入工资卡;有的用人单位还以“方便省事”为借口,鼓励员工自行缴纳。这种侵权行为已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且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专家指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目前除了一些城市的兼职小时工等从业者,其社保费可以计入工资发放之外,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全日制职工,其社保费应一律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不能以补贴、现金等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偷逃、欠缴社会保险费,是不少企业的“通病”。 用人单位的欠费行为直接损害了劳动者与国家的利益。除了一些用人单位故意混淆、混水摸鱼逃避缴费义务外,还有几种情形让用人单位也应引以为戒。情形一:瞒报、少报职工的缴费基数。根据规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是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来确定的。用人单位为了达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目的,就在确定工资性收入上玩起了花样,例如工资总额范围的统计项目被分开发放,还冠以职工福利的“美名”,以便降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这种做法是不足取的,一经查实将受到严肃处理。

情形二:要求职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自行缴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贴。从概念上讲,用人单位职工与自由职业者是有本质区别的,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参保身份,职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费,不但使单位逃避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而且造成职工将来不能享受某些社会保险待遇(如失业保险),同时国家的社保基金统筹收入也随之减少,如此“三损”的局面是绝对不应该出现的。

情形三:要求失业人员在应聘工作时提供虚假“协保”、下岗等证明,以此作为逃避缴费的借口。由于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已一次性缴纳到了退休年龄,根据规定,单位使用协保人员可以免缴社会保险费且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但是失业人员不同于协保人员,其并未缴足社会保险费用,在其工作期间,单位必须履行缴费的义务。以上几种做法的危害是: (1)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实行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制度。漏报缴费基数意味着少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积累和退休以后享受的养老金待遇; (2)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的积累,阻碍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3)破坏再次分配公平原则,使企业之间的竞争处于无序状态,引起经济秩序失衡; (4)既影响企业的外部形象,又挫伤职工的积极性,从而影响企业的长远利益。

因此,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没有商量余地的。

 

 

        社会保险的程序

单位社会保险的程序: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给付数额不当的,可以予以变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浙高法〔2006〕348号:12:“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培训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人事争议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判决书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学校在一审庭审时讲(一审庭审记录第13页倒3行):予以承诺,如果国家政策有強制性规定给原告享受的政策,我们愿意承担但学校没有!2004年学校答应我办理医保等,要我上交的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两张照片至今这些东西还留在学校

    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确认为无效后参照本单位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确定!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人事部(20047):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
   
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劳动合同约定不缴社会保险违法;(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依法责令改正及恢复原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