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工,干部身份和“聘用合同”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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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符合下面三种情况:
1:固定工:
我是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
何谓固定工?
一般说来,原固定工是指1986年9月30日以前在国家计划指标内由劳动(人事)部门分配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在1994年企业全面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此后招收录用的就是合同工,而非固定工。
如果是干部身份,那么退休后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
如果是工人,在1986年10月以前工作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如果是1986年10月以后工作的,只能按企业退休人员计算退休费了!
我国从1986年10月1日起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也就是说对原先的固定工用工制度进行改革,以1986年10月1日为分界线,以前参加工作的是固定工,以后参加工作的是合同制工人。
1985年以前入职的老员工全属于固定工:
86年我国开始改革用人制度,之前所有员工都是“在编”的。这部分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编者按:后耒国家规定统一时间为2014年10月)单位必须终生聘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开除员工、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单位倒闭。即使员工不参与工作,单位也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固定工政策实际上对1986年前老职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一种保护:
见“固定工制度”;(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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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工制度:
1985年以前入职的老员工全属于固定工.固定工:是指1998年以前国家包分配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由人事局直接安排分配到国营企业、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包括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所有职工都为固定职工)
86年我国开始改革用人制度,之前所有员工都是“在编”的。这部分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单位必须终生聘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开除员工、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单位倒闭。即使员工不参与工作,单位也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1、在1986年以前,国企员工都是带有编制的正式员工,86年开始改革用人制度,实行对外招聘。才有了在编与招聘两种不同的用人机制。 |
只有两类人有编制
作者:烧腊与桶装水,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79732382/answer/459024148 |
记得在1983年我生病在浙江中医院住院近半年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全是医保实报(前面1983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与后面2002年的有关联的,以“政府换届”等理由违约侵权将担责。),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
小结: |
如果是工人,在1986年10月以前工作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如果是1986年10月以后工作的,只能按企业退休人员计算退休费了! 86年我国开始改革用人制度,之前所有员工都是“在编”的。这部分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单位必须终生聘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开除员工、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单位倒闭。即使员工不参与工作,单位也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计划经济时代,考上公费的大学,毕业后国家分配到单位后就享有干部身份。 |
与固定工有关的其他条款: |
1985年以前入职的老员工全属于固定工
86年我国开始改革用人制度,之前所有员工都是“在编”的。这部分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单位必须终生聘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开除员工、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单位倒闭。即使员工不参与工作,单位也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2002/7/6)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03/12/10)第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12、“对‘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
満25年工龄条款与固定工制度的一致性:
这两強制性条款都支持保护老弱病残(老职工)权益。
3:干部身份:
https://edu.iask.sina.com.cn/jy/gieKGnOfWs.html: |
所谓干部与群众(城市里其主要成员为工人)的身份壁垒,其表现形式大体上至少有如下几种情况: 其一、在档案履历表里,干部是有行政级别的,群众则没有行政级别。 其二、在政府管理劳动者的分工上,干部属于人事局管辖,群众属于劳动局管辖。 其三、在社会单位的划分上,在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主要是知识分子,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可以享受干部待遇,而在企业工作的人则只能享受工人待遇(企业的负责人可以享受干部待遇)。(知识分子是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主要以创造、积累、传播、管理及应用科学文化知识为职业的脑力劳动者,分布在科学研究、教育、工程技术、文化艺术、医疗卫生等领域.) 其四、在政府及其直属部门的职务聘任上,基本只对拥有干部身份的人开放。 其五、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 |
那么从我档案中获得的三份材料可证明,我的身份是干部,见附三份材料:(第一份“干部档案”是黄色封面档案袋;第二份是“干部档案正本”是档案中主要内容;第三份是“干部履历表”中共有13页内有组织盖章;
这是典型的干部身份的黄色“干部档案”袋,而且内有“干部档案正本”及其包括13页的“干部履历表”等材料.)
黄色干部档案袋(号码0510 565
597是我的干部档案编号)表示我的干部身份如下: |
1:我的干部身份:
见“录用后,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仍然是干部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干部身份常识”;(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除名处理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A:回国留学人员“被录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这些文件比任何案例的证明力说服力更强!)
B: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但从原来单位离职、开除&除名情形将失去干部身份。正常岗位或职务或单位调整不会失去干部身份。【按'双向选择'的原则是正常岗位调整,不会失去干部身份】
见“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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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计划经济时代,考上公费的大学,毕业后国家分配到单位后就享有干部身份。
E:身份如同除名或开除公职一样必须走程序及处理过程!即从干部身份改变成其他身份必须有一个法律法规程序等依据!
2:满25年工龄:在学校工作二年后,依法应该同我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3:在学校工作时,我的档案一直放在浙冮省科委人事处,04年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仲浙人仲案字[2004]笫3号)首席仲裁员*和艳亲自去该人事处查阅我的档案,然后有以下结果:
左(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存档):摘自“浙人仲案字【2004】第3号”第5页第14行: “可认定本案事实如下:来保兴于1976年9月毕业于浙江大学,同年分配至浙江省计算技术研究所,1987年12月被聘为工程师。”,“1991年12月,申请人来保兴以访问学者身份赴美,浙江省计算技术研究所为其保留公职至1994年5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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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我不是干部身份,:
如果我不是干部身份,浙江理工大学就不会聘用我做副教授工作! |
干部身份的特点: A、“在社会单位的划分上,在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主要是知识分子,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可以享受干部待遇”; B、“在政府及其直属部门的职务聘任上,基本只对拥有干部身份的人开放”; C、“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 D、只有干部身份,单位,城市之间人才流动的必备条件之一。 E、“拥有干部身份才能够评职称”。 |
小结:如果我不是干部身份,我也受聘不了学校工作,也不能以“双向选择”原则作为人才引进!和职称升级! |
4:相关规定与内容:
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合并计算:
《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科技单位对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状况:“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 |
见“固定工制度”;(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见“干部身份常识”;(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录用后,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在编制、岗位限额内,聘用人员(才能)上岗工作”: 我是在编制岗位限额内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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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连续工龄,又称为"本企业工龄"。1985年以后,它的范围不限于在一个单位工作的时间,而是包括职工在各个单位按规定应计入的全部工作时间。是指依法能够连续计算之工龄,它包括本单位工龄以及依法可连续计算的以前在其他单位的工龄,按规定前后可以连续或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
确立视同缴费年限,只是看档案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