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工,干部身份和“聘用合同”连续工龄

 

身份是指在档案中国家认定的“干部”或者“工人”身份,以档案记录为准执行退休,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即为干部身份,这是一个非常严格的条件:没有干部身份,我也不会被学校聘任!

我符合下面三种情况:
1:
固定工:

     我是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
    何谓固定工? 一般说来,原固定工是指1986年9月30日以前在国家计划指标内由劳动(人事)部门分配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在1994年企业全面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此后招收录用的就是合同工,而非固定工。
    如果是干部身份,那么退休后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 如果是工人,在1986年10月以前工作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如果是1986年10月以后工作的,只能按企业退休人员计算退休费了!
    我国从1986年10月1日起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也就是说对原先的固定工用工制度进行改革,以1986年10月1日为分界线,以前参加工作的是固定工,以后参加工作的是合同制工人
1985年以前入职的老员工全属于固定工:

86年我国开始改革用人制度,之前所有员工都是“在编”的。这部分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编者按:后耒国家规定统一时间为2014年10月单位必须终生聘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开除员工、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单位倒闭。即使员工不参与工作,单位也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固定工政策实际上对1986年前老职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一种保护:
       见
固定工制度(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固定工制度:
1985年以前入职的老员工全属于固定工.固定工:是指1998年以前国家包分配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由人事局直接安排分配到国营企业、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包括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所有职工都为固定职工)

86年我国开始改革用人制度,之前所有员工都是“在编”的。这部分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单位必须终生聘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开除员工、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单位倒闭。即使员工不参与工作,单位也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1、在1986年以前,国企员工都是带有编制的正式员工,86年开始改革用人制度,实行对外招聘。才有了在编与招聘两种不同的用人机制。
  2、86年及以前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员工,是按国家统一的
工资标准拿工资,享受企业福利、不交纳个人养老金等等。一切由企业承担。
  聘用的员工不享受或减半享受企业福利,需要缴纳个人
养老保险,但工资标准是市场化,稍高于在编员工一级或两级工资待遇。这种情况当时称作双轨制,直到后来慢慢改革,在编员工同样需要缴纳养老保险等五险一金,才开始并轨,按岗位拿薪酬。
  3、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的老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不存在聘用的合同期限,几乎都是终生聘用。单位无权随意开除、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倒闭是特殊情况,不在此列。而聘用的合同制员工,一切是市场化,劳动合同有合同期限,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终止合同或开除犯事的合同制员工。
  4、
并轨以后,无论是在编还是合同制,基本上在大范围框架下是同等的待遇,有升迁、加薪、学习、进修、劳动保障......同等权力仅仅余下的优势只有,老的在编员工,企业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
  5、目前,国企仍有少量在编员工,没有全部到达
退休年龄,仍有国企“在编”和“聘用”两种用工方式存在。过几年后,就只有全员聘用制了。

只有两类人有编制
1.国企最高层领导。
他们一般都以“老总,书记”结尾。这类顶层领导可以稳到什么程度呢?假如国企哪天倒闭了,他们换个国企还可以继续当高层领导,而且待遇一分不少。
2.1985年以前入职的老员工
86年我国开始改革用人制度,之前所有员工都是“在编”的。
编者按:后耒国家规定统一时间为2014年10月这部分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单位必须终生聘用。无权开除、终止劳动合同。即使员工不参与工作,单位也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作者:烧腊与桶装水,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79732382/answer/45902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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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得在1983年生病在浙江中医院住院近半年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全是医保实报(前面1983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与后面2002年的有关联的,以“政府换届”等理由违约侵权将担责。),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已经实行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小结:   

    如果是工人,在1986年10月以前工作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如果是1986年10月以后工作的,只能按企业退休人员计算退休费了!
    我国从1986年10月1日起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也就是说对原先的固定工用工制度进行改革,以1986年10月1日为分界线,以前参加工作的是固定工,以后参加工作的是合同制工人

86年我国开始改革用人制度,之前所有员工都是“在编”的。这部分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单位必须终生聘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开除员工、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单位倒闭。即使员工不参与工作,单位也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计划经济时代,考上公费的大学,毕业后国家分配到单位后就享有干部身份
1985年以前入职的老员工全属于固定工.

    与固定工有关的其他条款:
    1:《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劳办〔1999〕103号规定“原有固定职工,在实行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2:《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人事部2003/12/10:
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1985年以前入职的老员工全属于固定工

86年我国开始改革用人制度,之前所有员工都是“在编”的。这部分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单位必须终生聘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开除员工、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单位倒闭即使员工不参与工作,单位也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工龄合计已满25年,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2002/7/6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03/12/10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12对‘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参考(2004/12) 第17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㈠连续工龄满25年即:对“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

満25年工龄条款与固定工制度的一致性
这两
強制性条款都支持保护老弱病残
(老职工)权益

3:干部身份:

https://edu.iask.sina.com.cn/jy/gieKGnOfWs.html:
如果是干部身份,那么退休后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
如果是工人,在1986年10月以前工作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如果是1986年10月以后工作的,只能按企业退休人员计算退休费了!

     所谓干部与群众(城市里其主要成员为工人)的身份壁垒,其表现形式大体上至少有如下几种情况:
    其一、在档案履历表里,干部是有行政级别的,群众则没有行政级别。
    其二、在政府管理劳动者的分工上,干部属于人事局管辖,群众属于劳动局管辖。
    其三、在社会单位的划分上,在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主要是知识分子,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可以享受干部待遇,而在企业工作的人则只能享受工人待遇(企业的负责人可以享受干部待遇)。(
知识分子是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主要以创造、积累、传播、管理及应用科学文化知识为职业的脑力劳动者,分布在科学研究、教育、工程技术、文化艺术、医疗卫生领域
.)
    其四、在政府及其直属部门的职务聘任上,基本只对拥有干部身份的人开放。
    其五、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

     那么从我档案中获得的三份材料可证明,我的身份是干部,见附三份材料:(第一份干部档案是黄色封面档案袋;第二份是干部档案正本是档案中主要内容;第三份是干部履历表”中共有13页内有组织盖章; 这是典型的干部身份黄色干部档案袋,而且内有干部档案正及其包括13页的干部履历表等材料. 黄色干部档案袋(号码0510 565 597是我的干部档案编号)表示我的干部身份如下:

    1:我的干部身份
       录用后,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仍然是干部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干部身份常识;(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除名处理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A:
回国留学人员被录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这些文件比任何案例证明力说服力更强!)
B: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
但从原来单位离职、开除&除名情形将失去干部身份。正常岗位或职务或单位调整不会失去干部身份。按'双向选择'的原则正常岗位调整,不会失去干部身份
       见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C:
计划经济时代,考上公费的大学,毕业后国家分配到单位后就享有干部身份
E:身份如同除名或开除公职一样必须走程序及处理过程!即从干部身份改变成其他身份必须有一个法律法规
程序等依据!
    
2:满25年工龄:
在学校工作二年后,依法应该同我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3:
在学校工作时,我的档案一直放在浙冮省科委人事处,04年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仲浙人仲案字[2004]笫3号)首席仲裁员*和艳亲自去该人事处查阅我的档案,然后有以下结果

左(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存档):摘自“浙人仲案字【2004】第3号”第5页第14行:

  
可认定本案事实如下:来保兴于1976年9月毕业于浙江大学,同年分配至浙江省计算技术研究所,1987年12月被聘为工程师。”,“1991年12月,申请人来保兴以访问学者身份赴美,浙江省计算技术研究所为其保留公职至1994年5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2年4月1日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如果我不是干部身份,:

如果我不是干部身份,浙江理工大学就不会聘用我做副教授工作!
干部身份特点:
    
A、在社会单位的划分上,在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主要是知识分子,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可以享受干部待遇”;
    B、在政府及其直属部门的职务聘任上,基本只对拥有干部身份的人开放”;
    
C、
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 
    D只有干部身份,单位,城市之间人才流动的必备条件之一
    E
拥有干部身份才能够评职称
小结:如果我不是干部身份,我也受聘不了学校工作,也不能以“双向选择”原则作为人才引进!和职称升级! 


 

4:相关规定与内容:

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合并计算:

    《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科技单位对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状况:“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固定工制度(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干部身份常识;(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录用后,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在编制、岗位限额内,聘用人员(才能)上岗工作”:
我是在编制岗位限额内上岗工作
我是两配套文件中的聘用人员编者按:在编制、岗位限额内,聘用人员(才能)上岗工作!(学校应当是按规定文件办学的正规高等学府,不是野鸡大学!)】

  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任何人尤其是学校不会擅自与我签订聘用合同协议而上岗工作的,学校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编制、岗位限额内设置岗位,聘任我为副教授,而且同我签订了两次合同.根据:
      1:《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人政[1998]141都涉及到编制、岗位限额内有关内容:在编制、岗位限额内,聘用人员(才能)上岗工作
,所以只有在编制、岗位限额内的情况下,我(聘用人员)才能上岗工作。既然存在我己上岗工作的事实,根据在编制、岗位限额内,聘用人员上岗工作等条款內容我即是在编制、岗位限额内上岗工作的!
      2:两配套法规(国办发[200235)和《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中
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在编制内进行,其内容的实质:要求人事管理者在招聘中不得超出编制数额,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在编制内进行, 要行政有所作为!但对职工享有权利是平等的,即凡聘用人员上岗是在编制内!
     上述文件规定从1998年开始要求在招聘中不要超出数额,显然凡聘用人员上岗是在编制数额
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数额、增人指标的限制!大学教授是在国家教育规划中进行必须是正规计划限额内的!教授的学生与课程是国家规划中的内容,被参加上报浙江省普通高校重点建设专业申报【编者按: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自行联系工作”,是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是在法律框架下的合法行为,受到正常进入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无论“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其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


5: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连续工龄,又称为"本企业工龄"。1985年以后,它的范围不限于在一个单位工作的时间,而是包括职工在各个单位按规定应计入的全部工作时间。是指依法能够连续计算之工龄,它包括本单位工龄以及依法可连续计算的以前在其他单位的工龄,按规定前后可以连续或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确立视同缴费年限,只是看档案而已。
    
我们国家规定,在建立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之前,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目前来看,国家普遍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有四类:第一类,就是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的企业固定工人身份的工龄。普遍是1992年之前的工作时间。但是1986年10月之后参加工作的工人,都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叫做劳动合同制工人,他们从那个时代开始就缴纳社保,而不属于视同工龄的身份。他们的缴费年限就是实际缴费年限。第二类,上山下乡知青的上山下乡的时间,这是特定历史背景下出现的特殊情况第三类,复退军人的入伍时间。并不是所有的复退军人都视同缴费年限。一般是复退之后,国家必须安置工作岗位的人,他们的入伍时间才算。原农村户籍的义务兵复员后,就不能够视同缴费。不过我们国家2012年7月1日,我们国家实施了军人保险法。从此不论城镇农村都去交纳养老保险了,也就不会出现视同工龄这一情况了。第四类,就是2014年10月1日之前,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2014年10月,国家实施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改革之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从此国家开始努力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的社会化工作,实现企业和事业养老双轨制的并轨。因此,确立视同缴费年限首先职工档案中,要有相应的身份确认表。证明属于固定工、上山下乡知青、军人,或者国家正式招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然后档案记录中要有完整的工作考核记录或者工资调级表等档案材料。很多档案材料一旦丢失都无法补办了,所以一定要小心保管自己的档案。最好委托专业的管理机构有他们管理,一旦出现丢失损毁情况,他们也会负责到底。不过,也不要以为视同缴费年限就是没有交费。由于他们都是国家认可的工龄,所以相应的缴费责任是由政府进行负担社会保险法第13条明文规定,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政府负责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