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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学校承担限期“改正”,“赔偿”&“参照同岗位确定劳动报酬”的责任! |
一二审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
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8行,一审判书[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7页第2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的责任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是责无旁贷的! |
法院应当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学校执行法律规定的行为:
认定合同无效后,法院应当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学校:攺正,赔偿&按同岗位确定劳动报酬:但是判决书沒有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学校执行法律规定的行为: |
一二审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8行,一审判书[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7页第2行)。 |
①:确认无效后责令改正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承担法定赔偿责任: |
遵循“同类同岗位同酬”待遇的规定:
①:回国工作的同类待遇:
A:一视同仁:《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回国人员“他们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和国内待遇按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还有:“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政治上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
B:享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85号)5:“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10:“属进修人员需要跨地区、跨部门安排工作的,由所属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核,报送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安排工作”;“以上人员回国后的工资待遇和职称的评定,均按同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11:回国后根据所学专长,量才录用,“享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
C:应回原单位工作:《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学成回国的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如系在职人员,应回原选派单位工作”。
D:《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一、“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所有在外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回来”,“五、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编者按: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自行联系工作”,是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是在法律框架下的合法行为,受到正常进入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无论“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其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
②: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受聘为副教授)的原则确认:
C:见“职工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的社会保险关系”(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D:有利于受聘人员(受聘为副教授)的原则确认:《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第39条[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这里意思是倾斜于受聘人员)”。 严格讲我签的是“聘用协议”而不是“聘用合同”,符合“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适用该条款,我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受聘为副教授)的原则确认”。
E:见“我可参照同岗位办理社会保险”(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F:见“代扣代缴及己经打破身份界綫”(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③:
“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一样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015/8/11有人将职工称之“社会人”(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等有关规章的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
④:
确认无效责令改正与承担赔偿责任
A:确认无效责令改正与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该浙江省法规2008年1月1日前有效我是2007年12月8日60足岁退休生日】第39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B: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劳动法》第100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C: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责令改正与承担赔偿责任:(参考)【与A条款相同内容的规定在我60岁出身日2007/12/8之后出现,故在此列出,某项法律条款在某时期及其内容重复出现,则体现了该法律条款的正确性连续性和一致性。】:《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D:见“可以认定为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条款”而无效,(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其中有内容如下:“用人单位还是要履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