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裁定书及审案中的有关过错“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1: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浙江省高院裁定书《再审裁定书(2008浙民申字第638号)第3页笫1,3行
》中己确认我有工龄满25年:“工龄己满25年,并非连续工龄”。但法律法规并不要求满25年要连续工龄
(要求合计):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03/12/10人事部)12、“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
也根据有关规定我的己满25年可算做连续工龄:
二审行政判决书讲我没有缴纳养保费所以不给我办理事业单位退休手读(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浙杭行终字第156号]第3页第1行), 请问,退休前在2007年10月我向省社保退休中心申请后A:为什么不去查阅我的档案?B:为什么不打电话给我沟通?为什么不问我不缴养保费?C:教师养保都是视同缴费年限,知道养保不必缴费吗?D:对申请人申请退休省社保中心应该对申请人责无旁贷地按行政程序操作至少对申请人做出反映进行沟通并且及时把情况告之申请人,省社保退休中心难道做到了行政作为了吗?我不拿退休金怎么生存? 影响我正常的退休生活与幸福!事实是2002年至2007年期间(2007年12月我60岁到法定退休年龄)浙江理工大学教师的医失保是要缴纳的, (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江民一初285号] 第2页第10行: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的登记手续”),养保是视同缴费年限,按规定我以前的“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劳办〔1999〕103号规定“原有固定职工,在实行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教师都是视同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费教师都不缴, 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
3:见"民事蛮判第一案";(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4:有关过错:
A:仲裁:2004年首席仲裁员龚**女士告诉我她去过省科委人事处查阅过我的档案,
她讲我的档案中里面缺少我理工大学工作的记录,我以为她会在我的档案中收集出全部工作年限,但却沒有,她真沒有从我的档案中记录收集出我的全部工作年限。
B: 仲裁:我案子的人事仲裁裁决书(浙人仲案字[2004] 第3号)中的首席仲裁员龚**女士(她是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代理处理我的人事仲裁裁决案子)仲裁裁决后对我讲:“我们对农民工都是这样裁定的”,有沒有弄错?农民工在老家还有包产土地呢!!纯城市职工的健康失业及养老全靠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与政府必须有的一种社会责任!
1969/4-1991/12:黑龙江兵团农埸,浙大,省计算所;(档案中可以收集到此证据) 1992/1-1993/1(政策到1994/5):省政府批复文件:自费公派赴美国大学进修一年;(档案中可以收集到此证据) 2002/5-2004/7:浙江理工大学;(根据以下规定,学校工龄或工作年限由用人单位负举证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4/1)第6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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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一审:
⑴
不按缺席判决:
2005年3月28日,这天我按传票到法庭上,被告缺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庭不按缺席判决,而是若无其事地过了约18天又开庭:我保留一审笫一份开庭传票证据如下
,真实开庭日是2005年4月15日: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1页第11行:
“于2005年4月15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⑵应该遵守“审判遵循争议焦点的原则”:两诉求与争议焦点:
①:缴纳医失保及养保“按学校办法”办理的争议焦点是与学校是否与学校有劳动人事聘用关系?有,则缴纳医失保及养保“按学校办法”办理,我与单位学校有聘用或劳动关系是勿容置疑的。
②:“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的争议焦点是否有50岁以上及事业单位或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
有,则“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工作年限是举证倒置。
虽然工作年限是举证倒置,但一审时我还是递交了申请,要求法院查阅我档案(按我的满25年工龄)确定工龄年限,有两份从法院复印的证明如下(法院沒有去査阅):2005年3月4日的举证通知书要求我3月19日前提交证据,我在2005年3月11日提交了申请:
未调查收集无依法回复违法,影响工龄及社会保险基本民生:
见“一二审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判决”(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D: 学校:学校在庭审时(一审庭审记录第13页倒3行)讲:“予以承诺,如果国家政策有強制性规定给原告享受的政策,我们愿意承担”,讲得好漂亮!我的两项诉求引用的法律都是有強制性规定的!见“我的诉求正好有两类強制性法律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为了铁了心不给我解决好社会保险,学校竟然呈上“上诉书”,见“竟还呈上上诉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993年开始,学校有副教授评审权,包括十个学科(第2页倒2行):
《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85号 1984年12月26日:十: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应本着学用一致,尊重本人志愿的原则安排工作。属进修人员需要跨地区、跨部门安排工作的,由所属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核,报送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安排工作”; “以上人员回国后的工资待遇和职称的评定,均按同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E:我的诉求有与学校共同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但判决裁定书几乎避而不提
医疗保险!?
即使灵活就业人员,有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部(2003/5/26)10号)第4条:“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缴费参保”
。
F:推 诿1
“你的信访材料到,已转省院民行处处理,今后你可直接与他们联系,此复.二00七年五月卅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专用章”:
2015/10/15日去最高法,回答说去两地方解决:最高检和省高检.省高检我去过了知道其态度,第二天我去最高检前,从网上反复查到其地址是在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到那边才知其2015/6已经搬走,在其旁一家律师事务所门上布告上告诉去最高检的方向,是坐一号地铁到八宝山站向西找到严正街走300米即最高检信訪站,到那边后其接待厅窗口回答是给我如何去最高法接待站说明(没有抬头),我讲我昨天去过了,窗口里还是回答叫我去那边找最高法,这叫踢皮球,这是2015/10/16最高检信訪站给我的便条:
2016/3/23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不受理告之函:浙检民(行)不受告「2016」7号:
G:推 诿2:(2020年12月14日):(2021年2月26日)
H:刁难不作为:为诉讼中需要的工龄证明,2005年,我去省科委人事处要求开具在我档案中的工作年限或工龄证明,省科委人事处却不同意按档案事实给我开具我的工作年限或工龄证明,这是违反档案法的!
I:(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学校在一审庭审时讲(一审庭审记录第13页倒3行):“予以承诺,如果国家政策有強制性规定给原告享受的政策,我们愿意承担”,讲得好漂亮!我的两项诉求引用的法律都是有強制性规定的!
见“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