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学校工作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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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国留学人员“被录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这些文件比任何案例的证明力说服力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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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留学人员来京工作和服务有关政策的通知》(1992年12月20日)
《北京市关于留学人员来京工作和服务有关政策的通知》(1992年12月20日)三、“凡被原单位或新单位录用的,原是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
《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0]19号
第十七条“受聘到本市科研、教学、卫生等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留学人员,不受单位职称指标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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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回省和来晋工作的规定》的通知(1994/27)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回省和来晋工作的规定》的通知(1994/27)第九条:“对出国逾期未归被原单位除名或作为离职处理的留学人员,凡被录用的,如原系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
以上虽然是北京与山西省(也包括南京厦门广东省江苏省)正能量规定,不等于讲其他沒有这类规定的省份,被录用工作的就成了工人,黑身份或社会人了,并且借此作为拒绝当事人参缴社会保险的理由!社会保险与“身份”没有关系,与“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有关系,这是两码事,况且对身份与社会保险已有相关规定如下:“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
③
A: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
等科技单位对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状况:
“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B: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的限制;“回国工作,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发〔2001〕28号2001/4/29 一、积极鼓励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二)本意见所称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以下简称留学人才)的基本条件是: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中具有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建立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绿色通道”(六)引进的留学人才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数额、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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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 二、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国有企业即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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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人员身份界限”“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
A:《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国人部发〔2004〕63号)人事部(2004年7月):“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 B:《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2009/12/23):第五十四条“把岗位管理作为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打破人员身份界限, 受聘人员原则上按照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 |
2:
见“除名处理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出国前身份是干部(权威人士认为),职称是工程师,回国后在学校工作,职称从国内原来的工程师升到副教授,一方面副教授本身就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干部身份,另一方面自然恢复成干部!
见“退休按岗位&档案确定干部与工人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3:干部身份,即使在一些情况下还有用,比如报考公务员,一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称的认定、评定,工龄的审核等也和此有关,我仍然是干部身份(“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
出国前在科研单位浙江省计算技术研究所服务
多年,受聘工程师开发国家等级别的科研项目约十项(论文多篇),曾获部级二等奖等,后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发文批件我作为访问学者赴美进修,
在美国,主要用摸拟方法开发了准分子激光扫描治疗仪上的数学模型,改进和提高了激光扫描的光滑度和清晰度,
然后将调试后应用推广到世界各地的准分子激光治疗近视眼仪上,
使准分子激光治疗光滑度提高90%。我的贡献是提供了二次新的数学模型与方法,在美国特别重视对人类身体健康的技术开发,其一是得到奖状,另一是上报了美国专利局,并获专利,回国后我又在正规大学浙江理工大学(根据其工作需要聘用我)被聘为副教授,教授国家教育规划中的课目(二年中教授了八门课目),参加竞争科研项目和参与浙江省普通高校重点建设专业申請,也参加了对应聘人员试讲课的考核考试评论,“科教兴国”是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方针,我的工作出国前与回国后有相同性质的科教工作,同等地位和平等权利,依照遵循“同类同岗位待遇”的原则,自然回国后我获得的应当是从事科教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同类同岗位的待遇!
在身份制度下改变身份须有正当的程序和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其具有终身制的特性,也就是说,城市里一般分干部或工人是很自然的事,一旦进入这干部或工人身份,个人的身份不会轻易取消,除非有变故,出国前(2015年信访会上,有权威人士讲我的干部身份到1994年5月份)是什么身份,回国后在同一个地区参加同性质的科教工作后其身份也不变(留学回国人员的特殊优惠政策:“如果你想到大学、中科院或者研究所做学术工作,职称会比在国外时高了一个档次”,并执行按进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身份制度存在,处分与攺变身份一样是大事,身份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若是对干部身份人员获得的人员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身份转变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根据相关规定保障我享有相应的权利,也同判刑一样,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就是讲,在没有证据或规定证明我已经改变成非干部身份,同时又在同区域从事与以前相似的科教工作与职业,则我仍然是干部身份!
如果身份制度还在,改身份必须要经过组织程序并且通知本人,那么从我档案中获得的三份材料可证明,我的身份是干部,见附三份材料:(第一份“干部档案”是黄色封面档案袋;第二份是“干部档案正本”是档案中主要内容;第三份是“干部履历表”中共有13页内有组织盖章;
这是典型的干部身份的黄色“干部档案”袋,而且内有“干部档案正本”及其包括13页的“干部履历表”等材料.)
如下:
有法必依:
1:我与学校有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定义:《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参加医保等社险的对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
“参保对象包括事业单位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11条:
“用人单位新增职工,
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保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暂行规定》适用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在职职工是指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和一年以内的临时用工)”。
即使是灵活就业人员也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部(2003/5/26)10号)第4条:
“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缴费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保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1999劳动部)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3:请兑现与实施判决书上的结论:原告(我)“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
4:社会保险费依法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二条“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社会保险法》第60条同样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见“我可参照同岗位办理社会保险”(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除名处理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录用后,可恢复其干部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